去年農曆初二凌晨的旺角衝突中,被指參與暴動及向警方投擲玻璃樽等物件的兩男一女,昨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罪成,成為旺角大衝突中首宗以暴動罪定罪的案件。法官裁決中指出,參與暴動者即使沒有作進一步非法行動,但他們有份向警方防線推進,也屬「共同犯罪」,又指案件與越南船民暴動無異,質疑為何不可參考該案以囚5年為量刑起點。

三名被判者
旺角衝突首宗暴動入罪
3名被告分別為港大女學生許嘉琪(23歲)、無業的麥子晞(20歲)及廚師薛達榮(33歲),他們被控於去年2月9日凌晨在彌敦道近豉油街一帶參與暴動,3人被裁定罪成後,須還押等候今日判刑。
求情引船民案 官指可參考5年量刑
辯方律師求情時以1990年代越南船民暴動案作比較,指出案中船民故意攻擊另一方船民,又以自製尖頭鐵枝及石油氣做武器,被打船民更被困在難民營無法離開現場,嚴重程度遠超本案,但法官沈小民反駁稱,看不到兩宗案件有何分別:「掟玻璃樽都可以死人。」沈小民指本案暴力程度已超越幫派毆鬥。沈官更質疑為何不可參考越南船民暴動案,以監禁5年為起點。
辯方早前爭辯案發當晚不構成暴動場面,因現場沒有人受傷,也沒有財物被損毁,但沈官表示不敢苟同,認為示威者把暴力行為付諸實行,已構成破壞社會安寧,符合暴動的控罪元素。沈官舉例,如當晚示威者持刀襲警,警員因裝備充足而沒有受傷,當中示威者的行為有否破壞社會安寧,答案「不言而喻」。
不同意3被告解釋 接納擲物證供
沈官再分別就各被告的行為解釋裁決理由,指首被告許嘉琪無攜帶專業攝影器材,不會是攝影發燒友或記者,她是正在跑動時被拘捕,顯示她就是參與暴動的一分子;至於次被告麥子晞辯稱只是看熱鬧,沈官不同意,因為旁觀者見到示威者逃跑,絕不可能跑到馬路上惹人誤會;第三被告薛達榮自辯稱,見示威者逃跑,他為保護人身安全及避免警員誤會,所以跟隨一起逃跑,但沈官直指此說法站不住腳,認為薛若無辜,其最佳做法應是挨在店舖門口或原地不動。
沈官接納警員證供,確信各被告都在案發時投擲玻璃樽或竹枝。但沈官澄清,由於許與麥在馬路上被警方截獲,即使他們被指投擲雜物的證供全被剔除,仍然有足夠證據支持他們參與暴動,沒有違反控方原先的檢控立場。沈官認為控方已將各被告所面對的控罪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故裁定3人暴動罪成。
代表許的大律師沈士文指出,許為香港大學二年級生,夢想成為教師,現處於休學。許的大姊、教授及大學同學為她撰寫求情信,都提及許非常關心流浪動物權益,會自費照顧流浪貓狗,許的教授亦稱讚她是個對教學很有熱誠的學生。沈大狀認為許參與示威並非為個人利益,而是表達對政府施政的不滿,她在案中為一些小販發聲,也是關心弱勢群體的表現。
大律師黃錦娟為麥呈上4封求情信,其實習機構主管在信中稱讚麥盡力工作,獲同事讚賞;家人則指麥生性內向文靜。大律師又指麥不足21歲,且因本案而停止修讀文憑課程,請求沈官索取教導所報告,讓麥能在案件完結後盡快重拾學業。
代表薛的大律師梁耀煒求情指出,薛把其1.8萬元月薪的一半作家用,照顧62歲母親及患長期精神病的胞兄。薛的家人在求情信中指薛孝順勤力,並非大奸大惡之人,前僱主亦對其葬送大好前途感到可惜,請求輕判。
大狀:案顯參與和平示威也有風險
首次有涉及旺角衝突的被告被判暴動罪成,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石書銘表示,裁決發表後「一定會有寒蟬效應」,影響日後參與示威集會者的決定,但這並非法律層面問題,而是政治層面問題。他認為本案裁決會讓公眾有更清楚的認知,「參與和平示威都有風險,有時示威會演變成非法集結甚至暴亂,公眾會明白到參與的代價比以往所想的更高」。
倘示威變暴動 非暴力者亦有刑責
石書銘解釋,凡有3人或以上集結在一起,做出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有人會做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即屬非法集結。如參與非法集結者中,有人實際上作破壞社會安寧行為,該非法集結即變質為集結暴動,即使參與者本身沒暴力或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亦須負上集結暴動罪刑責。
指暴動罪定義闊 以往少控告
法官沈小民指當晚部分人無投擲任何物件,但他們組成的那班人一起向警方推進,明顯與其他人為同一目的參與暴動,都是「共同犯罪」。石書銘指出,暴動罪「本身是好闊」,而且舉證不難。雖然很少人面對過暴動罪,但「條例存在多年,以往不告並不代表以後不告」,律政司會考慮入罪機會、控罪可否反映罪行的嚴重性等因素而決定控罪,而法官只是按照證據及有關控罪的條例而裁決,因此不存在「選擇刑責較重的控罪作控告」的情况。
本案定性暴動 他案非必跟隨
對於法官在判辭指「除了3名被告人外,證供亦顯示至少有20至30人參與是次暴動。他們的集結是毫無疑問也是非法的」,石書銘表示,法庭會獨立處理每宗案件,即使沈官在審訊時已定性當晚發生的事為暴動,甚至認為當晚其他參與衝突的人同樣干犯暴動罪,日後有關旺角衝突的暴動案審訊時,法官都會重新審視案中證據,再決定案中被告的行為是否干犯暴動罪,因每宗案件都要有事實基礎,「今次定性為暴動並不代表之後會定性為暴動」。再者,今次屬原審裁決,不會成為對下級法院有約束力的案例,上訴庭判決才對下級法院有約束力,無論今日判刑如何,控辯雙方均可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