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BR>"杀害10万人的屠夫,要面对审判的机会还不如杀害了一个人的凶手。"(前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何塞*拉索)</P> <P>纳粹大屠杀和南京大屠杀之后的半个多世纪里,红色高棉、前南斯拉夫、卢旺达、乌干达、苏丹达尔富尔大屠杀等惨绝人寰的浩劫接踵而至。为审判人类的罪人,遏止战争罪和反人类罪,国际法一直在迅猛发展,纽伦堡和东京审判形成了一系列国际法原则,个人将为战争罪和反人类罪承担刑事责任。联合国先后成立了前南斯拉夫、卢旺达、柬埔寨(种族灭绝罪行国际法庭)等特设法庭。但这些因事而设的临时国际法庭,无法形成事前的威慑和吓阻,也很难干涉正在进行的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等严重危害人类的犯罪行为。</P> <P>联合国自成立以来,就在设想组建永久性的国际刑事法院。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认为,必须"确保没有一个统治者、国家、军人集团或军队能够在任何地方侵犯人权而逍遥法外。只有这样,无辜的人们才能放心,知道自己能得到正义的保护,侵犯人权的人将会受到惩罚。"</P> <P>根据1998年7月17日联合国会议通过的以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人权公约等国际法为法理依据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于2002年7月1日正式成立,2007年5月2日向苏丹人道主义事务部长哈伦和金戈威德民兵领袖库沙卜发出逮捕令,2008年7月14日指控苏丹总统巴希尔犯有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等罪行,2009年3月4日向苏丹总统巴希尔发出逮捕令。</P> <P>虽有证人和上万份包括包括文件、证言及证物等在内的证据,但国际司法机构下令逮捕一个在职的国家总统,于人类历史上还是开天辟地头一回,具有重大的象征和现实意义,表明普世司法管辖权业已成为独夫民贼和邪恶政权的达摩利斯之剑:侵犯人权的严重罪行将遭到国际司法追究,任何人的任何官方身份都不能阻碍国际刑事法院对其行使司法管辖权,堪称人类社会在政治和道德上取得重大进步的里程碑。</P> <P>所谓普世司法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普遍危害国际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犯罪行为,如战争罪、酷刑、反人类罪,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和罪犯的国籍。</P> <P>国际刑事法院发言人劳伦斯*布莱伦表示,巴希尔指导了针对苏丹达尔富尔地区平民的袭击,杀害、强奸、酷刑、强迫转移大量平民并抢劫他们的财产;巴希尔在任总统的身份并不能使他免除刑事责任,也不能使他对国际刑事法院的起诉具有豁免权。</P> <P>国际刑事法院设在荷兰海牙,是永久性的常设机构,不同于过去临时成立的国际法庭。苏丹虽非《罗马规约》的缔约国,但《罗马规约》规定联合国安理会可将某一情势移交国际刑事法院审理。2005年3月,安理会通过第1593号决议,将苏丹达尔富尔地区的情势移交国际刑事法院,该决议成为国际刑事法院对这一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依据;4月5日,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了一份多达51人的苏丹达尔富尔战犯嫌疑人名单。安南认为:</P> <P>"任何一个国家和政府,都无权躲在国家主权后面侵犯人权。"</P> <P>人类对人权、主权和普世司法管辖权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漫长而血腥的过程。二战期间,纳粹屠杀了600多万犹太人;整个20世纪,苏俄、中共、红色高棉等灭绝人性的共产主义极权体制,致使上亿人惨遭虐杀和迫害。</P> <P>国家存在的基础和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所谓主权亦是为人权服务才具有合法性和存在的价值。1914年11月,陈独秀在《甲寅》月刊发表《爱国心与自由心》:</P> <P>"国家者,保障人民之权利,谋益人民之幸福者也。不此之务,其国也存之无所荣,亡之无所惜。"</P> <P>简而言之:人权高于主权,即人类推翻(改变)皇权专制、纳粹、苏俄、萨达姆等形形色色的独裁暴政,建立自由民主的宪政国家的理由和原因,同时也是组建国际刑事法院的根本动力。</P> <P>中[1]美[2]均未签署《罗马规约》,但对国际刑事法院发出对苏丹总统的逮捕令的反应却大相径庭:</P> <P>美国国务院发言人伍德说,任何犯下暴行之人都应被绳之以法,并呼吁各方克制,所有对平民和外国利益的攻击"将不被容忍"(大陆媒体刻意将美国的强硬立场简化为"呼吁苏丹方面\’克制\’");而中共发言人则表示遗憾和不安,反对任何可能干扰达区和苏丹和平大局的举动。</P> <P>显然,国际刑事法院下令逮捕对苏丹现任总统,对屡屡侵犯人权的中共政权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和无形的压力,而不仅仅是中共关心在苏丹的经济利益那么简单。作为一个不准民间办报、黑监狱和酷刑普遍存在、大肆迫害异议人士和访民、贪污腐化、司法严重不公的独裁政权,中共长期以来都在"反对任何国家借人权问题干涉它国内政"。</P> <P>何为内政?小至一个家庭,关起门来殴打、虐待家庭成员,涉嫌家庭暴力,会遭到法律追究;大到一个国家,权贵把持党政军警司,肆意剥夺民众的游行示威权、组党结社权、言论自由权、财产权、生命权、选举权,以万物为刍狗,非法审判、任意杀戮、愚弄和迫害,它国不能干涉,何以彰现天赋人权?成立联合国的初衷何在?</P> <P>国家权力一旦与人权为敌,即于人类为敌。经过二战及共产主义给人类带来的巨大灾难,国际社会对普世司法管辖权的认识在逐渐深入。</P> <P>1991年,智利"真相与和解"国家委员会发布报告,确认在皮诺切特当政期间(1973年至1990年),至少有2095人遇害,1102人失踪;皮诺切特喜用酷刑镇压异己(智利"政治犯与酷刑"国家委员会2004年发布报告称,约有35000人遭到军政权的酷刑折磨),在国际上声名狼籍,甚至连中共都羞与为伍,拒绝其来大陆访问。</P> <P>1998年10月16日,英国警方根据西班牙法官加尔松签发的国际逮捕令,将正在英国就医的皮诺切特逮捕,他被指控在执政期间涉嫌谋杀西班牙公民及其后裔、施用酷刑和灭绝种族等罪行,西班牙、比利时、法国和瑞士纷纷要求引渡皮诺切特;智利政府对此表示强烈抗议,认为皮诺切特作为智利前总统、现任终身参议员享有不受英国管辖的豁免权。官司几经周折,一直打到英国上议院。</P> <P>1999年3月24日,英上议院上诉法院组成的特别法庭最终裁定,皮诺切特要为总统责任之外的刑事指控(两项密谋酷刑和一项酷刑)承担责任,在英国不享有刑事管辖的豁免权。皮诺切特后因健康原因未被引渡,但这一轰动全球的案例显示出国际社会对豁免权和普世司法管辖权的崭新理解。</P> <P>冷战的结束,意味着美国再也不用支持一些独裁政权或军政府来应对苏俄的扩张威胁。1989年12月20日,美国发动名为"正义之战"的军事行动,抓捕巴拿马总统、贩毒将军诺列加;1991年9月6日,因涉嫌"参与走私贩毒活动、洗钱、诈骗"等罪名,诺列加在美国迈阿密联邦法院出庭受审,1992年7月因8项罪名成立获刑40年,首开一国总统因刑事罪被抓到另一国审判的先河。</P> <P>由于缺乏对极权之恶的切身感受,欧美知识精英很难理解大陆异议人士为何那么支持伊拉克战争。事实上,2003年12月14日,美军就在伊拉克的达瓦尔镇找到了"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萨达姆(1988年,萨达姆军队开展化学武器发明后被用于屠杀平民的最大的一次军事行动,杀死5千、杀伤1万多库尔德人;1990年入侵科威特);2006年11月5日,萨达姆因谋杀和反人类罪,被伊拉克高等法庭判处绞刑,12月30日执行。</P> <P>美军解放伊拉克,如果放到更大的历史背景当中,何尝不是在用战争手段实施普世司法管辖权?随着治安局势的继续好转,伊拉克这个新兴的民主国家在中东地区的样板和示范效应,势必成倍扩大。越南1979年推翻红色高棉,也遭到了不少国家的反对,但却让在此问题上最有发言权的柬埔寨人民感念至今,现已开始对红色高棉领导人进行审判。</P> <P>历史绝不会忘记美国解放军结束萨达姆独裁暴政的伟大功绩,布什总统将来的历史评价肯定将远远高于现在。</P> <P>国际刑事法院虽无武装力量来执行对苏丹总统巴希尔的逮捕令,但已向包括苏丹、108个《罗马规约》缔约国、安理会成员中的非《罗马规约》缔约国以及有必要的任何其他国家发出了提供配合的请求。也就是说,任何国家接到上述请求后,都有责任或义务将其抓到海牙受审。</P> <P>根据《罗马规约》第87条第七款,[3]如苏丹政府不履行其对国际刑事法院的义务,国际刑事法院有权将问题移交安理会。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存在安理会通过决议派遣联合国军将巴希尔抓捕归案的可能性。换句话说,即使这样的决议因中共或俄罗斯的反对而无法在安理会获得通过,苏丹一旦再有严重侵犯人权的案件发生,英美等国出兵抓捕巴希尔,也算得上"替天行道",获得国际社会道义上的普遍同情和支持。</P> <P>无论如何,巴希尔现在是一个被国际刑事法院锁定的犯罪嫌疑人,谁跟他领导下的政府打交道,都不得不考虑一下国际影响。不用说,苏丹当局在国际上陷入空前孤立的困难境地。</P> <P>巴希尔总统需要特别小心,出国(尤其是到《罗马规约》缔约国)或呆在国内都有可能遭到逮捕;中共、北韩等少数几个独裁政权的领导人也得留神,再不将肆无忌惮地侵犯人权的行为收敛一下,很可能就是下一个巴希尔。</P> <P>先例既开,来日方长。</P> <P><BR>注释:</P> <P>[1]中共反对罗马规约的原因:规约所规定的国际刑事法院的普遍管辖权违背了国家主权原则;对将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对纳入法院的普遍管辖具有严重保留;对规约中有关安理会作用的规定持保留意见;对检察官自行调查权有严重保留;对反人类罪的定义持保留立场。(许楚敬《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几个具体问题》,《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6期)</P> <P>[2]2000年12月31日克林顿总统签署了罗马规约,但未送交国会批准;2002年5月6日,布什政府宣布正式退出该规约。美国方面担心,一旦批准这个条约,一些国家和个人会出于"政治目的"向该法庭起诉驻扎海外的20万美军或者美国政府官员,而自己却无法对这些美国人提供必要的"保护"。(综合"美国宣布正式退出《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等媒体相关报道)</P> <P>[3]《罗马规约》第87条第七款:如果缔约国未按本规约的规定行事,不执行本法院的合作请求,致使本法院无法行使本规约规定的职能和权力,本法院可以在认定存在这一情况后将此事项提交缔约国大会,或在有关情势系由安全理事会提交本法院的情况下,提交安全理事会。(《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国网,2006年8月8日)</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