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id=articleText>“李庄”这两字可谓是2010年之初网络中出现频率最高的字眼之一。不仅因为李庄案开启了刑事案件当事人反咬自己辩护律师一口而立功的先河;也不仅因为李庄案从立案到判决塑造出的一个崭新的“重庆速度”;而更多的是因为李庄案背后所折射出的民众对我国法治现状的反思与担忧。是啊,在不重视证据和程序的环境下,谁又能保证我们不会成为下一个李庄呢?<BR><BR>就李庄案本身来看,实在是没什么好点评的了,它实在是一处彻头彻尾的让人哭笑不得的闹剧。一个律师在合法行使自己辩护人权利的时候,仅仅因为给公权力带来了所谓的“麻烦”,就被逮捕,并被处之以两年半的有期徒刑。而相当数量的普通民众也在某些政治宣传工具和“叫兽”声嘶力竭的煽动下向李庄本人以及李庄的支持者发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口水炮轰。可是这些愤怒的民众是否想过,在聂树斌迟迟得不到平反、躲猫猫可以玩好久的时代,李庄居然是今天被拘留,明天批准逮捕,不到一个月即被判决有罪,其速度之快,办案效率之高,在令人感慨社会主义专政的力量确实很快很强大之余,又迷惑于为何面对本该给当事人“迟来的正义”的冤案,国家机器的反应速度却又相差天和地呢?<BR><BR>其实我想在李庄踏上去重庆的旅程之初,作为一个办过众多大案的刑辩律师,他对当时重庆特殊的政治氛围是有一定意识的,可是他依然去了。最终为了“捞钱”(那可是150万啊)而葬送掉了自己两年半的人身自由,也从此再与律师这个职业无缘。古人云:“风萧萧兮易水寒,壮士一去兮不复还”。但之于李庄我却认为他 “很傻,很天真”。<BR><BR>是的,李庄的确“很傻,很天真”,他不懂得某领导曾在多个场合表示一定要把打黑案办成铁案“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的含义;他没有意识到领导告诉公检法专案组这个怪胎要 “一个声音,一个动作”、“政治无阻碍,法律无障碍” 这句话的分量;他更没有敏锐地觉察到在重庆方面无法打压报复赵长青这位法学泰斗时并不表示重庆方面就拿他没有办法。<BR><BR>李庄,这个“混迹律师界十余年”的家伙居然天真地认为自己拿了“黑钱”并让黑老大“翻供”的种种劣迹会逃过我们伟大的人民警察和法官明亮的眼睛!这种严重侮辱我们伟大人民警察和人民法官智商的恶劣行径如果不加以惩治,那你们律师岂不是要骑在我们权力机关的脖子上拉屎啊!<BR><BR>此外,这个李庄在法庭上竟然那样嚣张,这不是在公然藐视我法官和检察官的权威吗?靠!“背后有人”就耍酷啊!小子你还太嫩了!老子不整你整谁!什么?你还想申请证人出庭?兄弟,你知道刘少奇不?国家主席!不过那又能咋样?当初被关进去的时候都没给过他这样的机会,小子你想要啊?做梦去吧!<BR><BR>所以李庄必须有罪,不在他是不是真的犯了罪,而是需要他有罪,否则重庆方面的打黑也就无法收场了。<BR><BR>于是乎,在法学界众多人士的批驳声中,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毅然决然地做出了判处李庄两年半有期徒刑的判决。<BR><BR>又于是乎,李庄愤怒了,他的辩护团队愤怒了,整个律师界愤怒了。不过中央高层并没有愤怒,所以后果不严重。但我们不得不承认正是这个“很傻,很天真”的李庄在为我们进行全民普法的同时,也让我们清醒的看到了中国要走向真正的法治还需要走很长的一段路。<BR><BR>从十五大到十七大“依法治国”的口号已经喊了十多年,很多法律也经历从无到有,但司法制度无论怎么改革,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没有变过,行政化的决策方式没有变过,中国的司法也从未实现过真正的独立。而与此同时,普通民众在此次突发事件中的表现也暴露出了法治观念远没有深入人心,公民对法律规定的权利缺少必要的认识。正如赵长青教授指出的那样,刑辩律师普遍遭受人们的偏见,实际上是我国普法的失败,更是法制环境有所倒退的一种表现。<BR><BR>美国著名的大法官杰克逊曾经这样说过,“只有那些未经教化的粗俗之辈或者骗人的律师才会说程序是无关紧要的。程序的公正与合法是自由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实体法只要能得到公正和无偏见的适用,那么即使它再苛刻,也是可以忍受的。实际上,如果可以选择的话,人民宁愿接受一种通过我们的普通法程序加以适用的苏联实体法,也不愿意我们的实体法通过苏联的诉讼程序加以实施。不要忘记,正当法律程序并不会使被告人成为唯一的收益者,它还是使政府摆脱一些错误的最好保证,而这些错误会不断地玷污一个司法制度,并注定以但方面的形成发生……”。<BR><BR>李庄的入狱让我们这群法律人多少有点兔死狐悲的感觉,但在悲愤之余我们应该更加多得去关注法治的动态,用我们法律人的力量去循序渐进地改变法治的惨淡现状。这才是李庄案最完美的结局。</DIV> <DIV id=articleMTime></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