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体·政体·政党——从章士钊为陈独秀的辩护说起

<P>中国现行《刑法》中,有个很不起眼但很有名的罪名,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所以说这个罪名不起眼,只是因为它在林林总总的刑法分论诸罪名中,只是几百分之一;而之所以说它很有名,则是因为这个罪名正在中国大地上越来越频繁地使用。</P> <P>每每听到人民法院不顾国家、政权的区别,对所谓犯罪嫌疑人科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而将其投入大狱的消息,我就忍不住发笑:七十多年前,章士钊在为陈独秀的“危害民国案”做辩护时,早已经清楚地区分国家、政权以及政党,而今日牢记“三个至上”的法官们,却常常不顾常识,秉持圣意而葫芦僧判断葫芦案。</P> <P>自古道,太阳底下无新事,可实际上,大太阳底下哪桩不是新鲜事?</P> <P>且让我们看看陈独秀案。关于陈独秀案的来龙去脉,坊间的资料车载斗量,我就不赘述了。这里只需要向读者交待:1932年10月15日,避居上海的陈独秀被国民政府警方逮捕。陈独秀被捕后不久,当时《世界日报》刊登了一幅漫画,并辅以文字解说道,“主人公是受尽皮肉之苦的陈独秀,共产党一拳把他打伤了,国民党两拳把他打昏了。”这个说明,很传神地刻画了陈独秀在政治上两面不讨好的窘状:一方面,陈独秀因其所谓的托派路线,早已被自己一手创立的中国共产党淘汰出局,上无片瓦,下无立足之地;另一方面,他是中共创始人之一,国民党当局当时又正在对中共江西根据地进行第N次大规模的围剿。在这种情况下,国民政府对陈独秀自然恨之入骨,不惜发通缉令通而缉之。如今种种因缘际会,陈独秀终于虎落平阳,成为国民党当局的狱中之囚。</P> <P>要是在古代,像陈独秀这种身份,随便定个谋逆之罪,大辟、凌迟等种种极刑,有司自然想上哪个上哪个了,哪容得了胡适、林语堂等一干“臭老九”废话?!慢着,这是民国了,民国民国,不管是草民还是公民,总之,在表面上不是“蒋家天下陈家党”了。尽管是热热闹闹走过场,但是司法机器依然轰轰烈烈开起来了:1933年4月14日上午,由江苏省高等法院审理的陈独秀等人危害民国案,借江宁地方法院第二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审判长是胡善偁,审判员有张秉慈、林哲民,检察官为朱儁,书记官是沈育仁。</P> <P>在《起诉书》中,检察官朱儁列举了陈独秀的一系列言行证据之后指出,陈独秀“一面借口外交,竭力宣传共产主义,一面则对于国民党政府冷讥热讽,肆意攻击,综其要旨,则谓国民政府威信堕地,不能领导群众,应由其领导农工及其无产阶级等,以武装暴动,组织工农红军,设立苏维埃政权,推翻国民政府,由无产阶级专政,并欲打倒资本家,没收土地,分配贫农”,“其意在危害民国,已昭然若揭。唯查共产党进行之程序,原有组织团体、宣传主义、武装暴动、设立苏维埃政权等各阶段。察检被告所为,仅只共产主义宣传,尚未达于暴动程序,则证凭确定,自应令其负责”。最后,检察机构决定以《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6条及第2条第2款为由,对陈独秀等人提起公诉。</P> <P>这个传说中的《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是个什么玩意儿?该法是国民政府在“训政”时期实施训政的“枪杆子”、“刀把子”,对无产阶级实行阶级专政的工具。在该法出台之前,钳制士人之口、收拾政治犯的法律是同样臭名昭著的《暂行反革命治罪法》。从这个意义上说,《暂行反革命治罪法》与《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是前赴后继的关系,但二者的立法目的及实际效果,可以说没有太大区别。《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2条规定,“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有左列行为之一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一)煽惑他人扰乱治安,或与叛徒勾结者。(二)以文字、图画或演说为叛国之宣传者。”而第6条亦规定,“条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组织团体或集会,或宣传与三民主义不兼容之主义者,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代书生陈独秀遭遇此罪名的起诉,连“六法全书”中之《刑法》都被搁置一边,幸也?不幸也?</P> <P>经历了漫长的法庭询问之后,4月20日,陈独秀案第三次开庭审理。按照审判程序,轮到陈独秀及其代理律师自辩。在陈独秀宣读其《辩诉状》之后,他的辩护律师章士钊出手了。</P> <P>我们的章大律师,如何为这么一个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呢?这位爱丁堡大学的留学生,开口即先指出,“本案当首严言论与行为之别。”章士钊认为,言论自由是文明国家共同追求的价值,按照对私对公则分为两类:对私的言论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限,否则“一涉毁谤,即负罪责。”而对公的言论自由,“一党在朝执政,凡所设施,一任天下公开评骘,而国会,而新闻纸,而集会,而著书,而私居聚议,无论批评之达于何变。只需动因为公,界域得以‘政治’两字标之,俱享有充分发表之权。”</P> <P>由此展开,章士钊略叙自己当年留学时对海外民主政治的见闻,直陈:“至若时在念纪,号称民国,人民反对政府,初不越言论范围,而法庭遽尔科刑论罪,同类无从援手,正士为之侧目,新国家之气象暗淡如此,诚非律师之所忍形容!”“倘适伦敦,或之纽约,执途人而语之:反对政府应为罪否?将不以为病狂之语,必且谓是侮辱之词。”章士钊援引《起诉书》有关言论,对于检察机构的无知、无畏与无耻毫不留情地反诘,“此即中外人而互衡之,何度量之相越及公私之不明如是其甚也!”这是章士钊辩护的第一步。这第一步的主要论点便是言论无罪。</P> <P>在此基础上,章士钊颇为机敏地指出,“退一步言,如起诉书所称,信有罪矣,然《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共十一条,究视何条足资比附耶?讥而言冷,骂而曰热,检察官究以何种标准,定其反对高下之度数耶?要之以言论反对,无论何国,均不为罪。即其应付紧急形势之特别法规,也未见此项正条。本起诉书之论列,无中无西,无通无别,一切无据!”</P> <P>既然言论无罪,那么行为呢?章士钊按照自己的思路展开辩护:行为指反对或攻击政府并进一步推翻或颠覆政府的行为。而这种行为,究竟是通过合法选举还是暴动革命而推翻政府,从法律的意义上又自有其不同意义。章士钊援引当时《刑法》第103条“内乱罪”规定,认为“凡以合法之方法更易政府,即无触犯刑章之虞。”</P> <P>那么,陈独秀供述的“推翻国民政府,由无产阶级专政”说法是否有罪?章士钊的答案是否定的。章士钊认为,按照陈独秀的供述,并未将共产党自异于其他政党,均是按照各国议会的通例,由合法选举而争得席次乃至上台执政,毫无可罪可责之处。而且,国民党政府尽管以“训政”标榜,而“训政”毕竟有期限,与美国总统的任期并无二致,按照孙中山所谓天下为公、选贤与能的政治哲学,并无任何地方言及国民党永久执政的表示。既然如此,“在若而情形之下,有人谋代国民党而起,易用他种政体,以行使准备交换之政权,何得为罪?”</P> <P>对于《起诉书》所指控陈独秀的叛国、危害民国等罪名,章士钊更是做了热情洋溢的辩护。今天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而自辩或他辩的朋友们,不能不认真学习领会章士钊辩护的神韵。章士钊指出,“国家与主持国家之机关或人物即截然不同范畴,因而攻击机关或人物之言论,遽断为危及国家,于逻辑无取,即于法理不当。”章士钊认为,“国”即“民国也,主权在民,时曰国体”,这即与我们在高中政治课本中所学“国体”概念并无二致,不就是国家政权的性质吗?既然如此,“如运动复辟之类,始号为判,始得谥为危害,自兹以下,不问对政府及政府中何人何党有何抨击,举为政治经程中必出之途,临之以刑,惟内崇阴谋,外肆虐政,一夫半开化之国为然。以示法制,断无此象。”国民政府的检察机构,又被章士钊以少见多怪而温柔地刺了一刀。章士钊的辩护翻译成现代大白话,就是说无论是对政府的批评,还是对政党的批评,抑或是对政府、政党中人的批评,都是政治游戏中的必不可少的部分,与国家无关,判官们应该一码归一码。</P> <P>先前陈独秀自辩中,提及的国家概念,认为国家不外乎人口、领土等要素组成,并无赤橙黄绿之分。而章士钊的这个辩护,与陈独秀的自辩遥想辉映,自成一体,颇值得玩味。</P> <P>这一部分的辩护需要读者诸君特别注意。辩护难,刑事辩护更难,政治犯的刑事辩护最难。辩护本来就是高精尖的司法活动,而刑事辩护更是高精尖的辩护活动中尤为高精尖的活动,比这更上一层楼的,则是具有政治犯身份的刑事辩护,其难度简直是难于上天。我想任何时候,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个人一旦站在国家机器的对立面,那无异于螳臂挡车,即便你铜牙铁齿三头六臂,无所不能的国家机器依然会让你粉身碎骨。这道理固然简单,但可悲的是,任何一个朝代,总有人因为其思想而会被国家置于对立面。博弈的一造是弱不禁风的文弱书生,而另一造则是武装到牙齿的国家机器,高下优劣一望便知,胜负成败不问自明。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屡败屡战、屡战屡败的辩护,尤其是充满智慧和策略的辩护,甚至让国家机器不好意思下手的辩护,才难能可贵。</P> <P>在我看来,章士钊的辩护即属于这种难能可贵之列。章士钊的辩护策略很简单,一言以蔽之,就是回归常识,章士钊围绕国家、政权、政党等概念,给国民政府的司法精英们上了一堂生动活泼的普法教育课。我想如果以后再有遭遇“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之诉的中国人,其辩护律师能够从国家、政权、政党的关系展开辩护,没准儿会于绝境中走出一条生路。</P> <P>除此而外,章士钊还以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为据,对朱儁检察官所指控的陈独秀鼓吹共产主义、号召“打倒资本家,没收土地,分配贫农”等各条,逐一作了反驳,章士钊的潜台词或者结论即在于,陈独秀的这些言论与《三民主义》一脉相承,《三民主义》在党内外奉若经典,何独陈独秀因此而获罪?……总之一句话,这叫“扛着红旗反红旗”,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高高坐在审判席上的胡善偁、张秉慈、林哲民诸推事,除了耍流氓“推事”陈独秀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外,也就无计可施了。</P> <P>章士钊这篇洋洋洒洒五千多字的辩护词,如今静静地躺在《章士钊全集》第7卷第146~153页之间。网络上间或有一鳞半爪,但差缺错讹之处所在多有。</P> <P>笔者不才,寥寥数语,试图奉告共和国律师诸君,如若代理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案子,最好还是彻头彻尾深入学习、仔细领会、认真贯彻执行章士钊前辈的这篇辩护词,尤其是注意区分清楚中学生都清楚的国体、政体、政党诸多概念的关系,消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体无完肤,解救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共和国公民们于水火。倘若正如章士钊所说,“应请审判长依据法文,谕知无罪,以保全读书种子,尊重言论自由,恪守法条之精神,省释无辜之系类,实为公德两便。”善莫大焉!倘若律师照此辩护,法官照此判决,那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人们有福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