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宪政与民主的论辩

<div align="center">民主与宪政关系之我见&#8212;&#8212;致杨光先生&nbsp;</div> <div align="center">&nbsp;</div> <div align="center">李大立</div> <div align="left"><br />&nbsp;<br />笔者拜读了杨光先生发表在《民主中国》上的大作《谈宪政与民主的关系》,感谢他的讨论和指教,但对其&#8220;宪政与民主没有关系&#8221;的论点不敢苟同。(该文说:&#8220;有民主未必就有宪政,有宪政未必就有民主,宪政和民主之间并不存在由此及彼的连带关系,更不存在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8221;) </div> <div align="center">&nbsp;</div> <div>笔者建议:一,纯粹抽象地讨论民主与宪政这些政治学问题,并不适合包括笔者在内所有非专业人士以及广大读者和民众,这些理论问题应留待政治学家研究。二,与其花大精力去研究讨论这些理论问题,不如多研究讨论中国民主化现实道路的问题。笔者所有对民主与宪政的认识,均来自于在香港和美国长期生活中传媒舆论以及社会现实的启发:开始我只认识到民主是宪政的必要条件(即有民主,才有宪政),后来我还认识到民主是宪政的充分条件(即有民主就有宪政)。以下将我所看到的社会现实和体会与读者分享,也向杨光先生请教。<br /></div> <p>一、立宪、宪政、宪法的概念:</p> <div><br />1906年9月1日(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慈禧颁布《预备立宪诏书》谓:&#8220;&#8230;&#8230;而各国之所以富强者,实由于实行宪法,取决公论,君民一体,呼吸相同,博采众长&#8230;&#8230;,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8230;&#8230;以预备立宪基础&#8221;。在不长的一段话中同时中出现了&#8220;宪法&#8221;、&#8220;宪政&#8221;与&#8220;立宪&#8221;等三个不同的词汇。</div> <p>大陆学者韩大元认为:「从本体意义上看,诏书中的宪法、宪政和立宪三词汇与当时西方社会所实行的宪政等概念之间存在着根本差异,这里出现的&#8220;宪法&#8221;指的是形式意义上的宪法,即以法律形式出现的成文的宪法文件;&#8220;仿行宪政&#8221;指的是参照外国的制度,建立宪法制度,并从官制等方面进行改革;&#8220;立宪&#8221;则指制定宪法。而西方学者则认为:宪法(constitution)是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关系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处于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政(constitution government)则主要指以宪法为依据的民主形式,就其实质而言是体现&#8220;有限政府&#8221;的制度或理想。在政府与公民的相互关系中,政府权力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而公民权利人权价值得到保障。」(1)</p> <p>现今中国学者对此的认识,已与一百年前的清政府大不相同,而与西方学者一致,比如王铁群认为:「宪政也称&#8220;宪政民主&#8221;(或)&#8220;立宪政体&#8221;,是指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政的本质是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其作用是防止政府滥权,维护人权。宪法与宪政有别,宪法是文本、宣言;宪政是实践、制度。有宪法未必有宪政,有宪政必然有宪法。」(2)萧公权认为:「关于宪政的概念 , 西方学术界通常有以下几种理解 : 1.认为宪政强调宪法的权威 , 承认宪法是" 法之法 "; 2. 宪政的道德价值取向是人权 ; 3.宪政权力来自于" 合法 " 和 ( 人民 )" 同意 "; 4.宪政是一种制度安排。」「立宪亦即制宪,宪政即是行宪。」(3)</p> <p>「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一些宪法,虽具有成文宪法的形式,但宪法本身没有自觉而全面地反映人权的理念。清末立宪时,人们谈论的立宪是制定宪法,实行君主立宪制,把社会改革的希望寄托在皇帝个人身上。因此,立宪一词的使用需注意分析其特定的含义与历史条件。就两者的关系看,宪政所指不仅制定宪法,同时指通过宪法治理国家。无论何种意义上的立宪,从立宪到宪政并不是一个自发的演变过程,它需要一种普识性原理的概括和提炼。宪政虽以立宪为条件,但它本身又高于立宪本身的价值。孙中山先生曾对立宪作过如下解释:&#8220;立宪者,过渡之时代也,共和者,最终之结果之。&#8221;」(1) 大陆学者普遍认同,「宪政就是民主政治」(4)毛泽东1940年说:「宪政是甚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5)</p> <div>由此可清楚看出,民主不但不是与宪政无关,相反,关系非常密切,甚至互相交融。这样,笔者就很不同意杨光先生下面的这段话:「李大立先生对邵建及梁启超先生&#8220;立宪&#8221;一词的理解有错误,梁氏之&#8220;立宪&#8221;,并非单指制定一部徒具形式的成文宪法,而是指建成一个真正的立宪政府、实践一套规范的宪法政治。」很显然,杨光先生已经把「宪政」的概念误解成「立宪」了。<br /></div> <p>二、民主是宪政的必要条件(即没有民主,就没有宪政)</p> <div><br />道理很简单,笔者在拙文「民主才是根除专制的致胜法宝」(见3月10日《民主中国》)中说过:「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他的权力来源不正当不合法,不是来源于人民的授权,而是来源于超自然(自称天子或君权神授,如民国之前的各朝各代)或者来源于暴力(战争或战争威胁,所谓「枪杆子里出政权」,如中共政权),他们必然对人民大众无所敬畏,对人民大众为所欲为,他们总以为权力是上天给的,或者是老子打下来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人民大众只不过是「屁民」,不过是一群奴才,颐指气使,予取予求,「民可使由之」,人民大众只配乖乖地做顺民,根本没有资格过问国事。由这些人来掌握政权,必然会实行专制,不是君主专制就是独裁专制。既然实行专制,凭什么他们要制定宪法作茧自缚?即使东施效颦地「立宪」,不是在宪法里规定君主独揽大权,国会形同虚设,民权几乎没有(如晚清的「钦定宪法大纲」),就是祗说不练的装饰品(如中共的四部宪法六次修改)。更不要说实行宪政了,因为如上所说「宪政的本质是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一旦执行,就等于交出政权,还政于民,独裁专制者如满清和中共肯吗?不用笔者啰嗦,事实早已给出答案。</div> <div><br />三、民主是宪政的充分条件(即有民主就有宪政)</div> <div>&nbsp;</div> <div>在同一篇文章里,笔者还说过:「相反,如果执政权来自于全体公民定期的选举,来自于人民大众的有限授权,他们必然要对全体公民负责,他们的施政必然会以民意为基础。为了防止执政者为所欲为,或者有时「好心办坏事」,在这种国家,人民大众早已设定了分权机制,不管谁上台,都必然要受到民意机构的制约和舆论的监督。在这种制度下,无论谁上台执政,都不可能独断专行,重要议题必须议会通过,而议会里仍然有反对党的代表。选择统治者的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人民可以通过定期的选举,将不称职的执政者赶下台,这就是民主宪政。」很难想象一个民主国家,人民已经有了选举执政者的权利,却在选举后放任自流,任其为所欲为。这些国家的人民必然在实行选举的同时,实行民主宪政,严格规制执政者的权力,防止任何滥用权力的情况出现,一旦出现必然有相应的法律机制处理;同时,既然这些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必然会制订宪法保障自己的人权和自由。要保障自己的人权和自由,除了要限制执政者滥权之外,还必须要建立法治社会,规范全体人民的行为,保持社会秩序,防止罪恶发生,这就是宪政。也是为什么所有西方民主国家,同时也是法治国家;而所有专制国家,必然是人治国家。因此,笔者认为有了民主,必有宪政。<br /></div> <p>四、杨光先生「有民主未必就有宪政」举例不当之处</p> <div><br />杨光先生文中举例说,古希腊雅典城邦有民主,但没有宪政。笔者认为正确的说法应该是他们有民主但没有法治。因为他们「全体公民大会及其附属的五百人议事会和民众法庭等民主机构」祗是最原始的宪政机构,还未认识到法治对民主社会的重要性,所以才会出现侵犯人权的事例。贡斯当在《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中所指出的:「雅典城邦民主,是通过广场民主制实现的直接民主,仅仅有个人分享集体权力的权利而无个人独立之自由权利。」更何况,当年古希腊城邦民主局限性很大,这种直接民主只适用于小国寡民(古希腊分为许多独立的城邦),且并不公平,祗限土生土长的成年男性公民才有公民权;妇女,外邦移民和奴隶都没有,加上民主权利是按照个人的财产来决定,公民越富有,享有的民主权利越多。所以现代东西方学者均将古希腊城邦民主称为「原始民主」、「初级民主」和「直接民主」,早已不适用于现代民主国家,与现代民主的概念相差已经很大,因此杨光先生用作「有民主未必就有宪政」的例证,并无多少现实意义。</div> <p>&nbsp;<br />杨先生又举法国大革命为例,笔者认为同样也不能说明问题。因为雅各布宾派靠暴力革命上台,执政后虽然也颁布宪法,成立国会,但完全流于形式,根本不起作用,所以才出现恐怖和滥杀。两百年后的中共与他们一模一样,两者都根本不是民主选举上台的,更从没有实行过民主宪政,两者都和民主根本不沾边,怎么能用来证明「有民主未必就有宪政」呢?具体情况,笔者在拙文「也说英国光荣革命和法国大革命」已有叙述,在此不赘。法国大革命错不在革命本身,错在革命后背叛了革命的初衷,没有坚守民主自由人权法治,从而走向反面。</p> <p>杨先生再举「近代许多伊斯兰教国家、一些非洲和拉美国家,特别是极端组织哈马斯在巴勒斯坦大选中凭选票获胜」为例,说他们「有民主没有宪政。」笔者认为,杨先生之所以举例不当,是因为对「民主」的理解太偏狭。民主不但指有普选,而且指有民意机构制衡和舆论监督执政者。杨先生所举的例子只能说明这些人由选举上台,但上台以后并没有相应的宪法制度加以约束,没有议会等民意机构制衡,没有社会舆论监督,全凭个人或小团体说了算,就像当年的希特勒法西斯政权,因此,他们不是真正的民主政权,而是独裁专制。</p> <p>最能说明问题的是亨廷顿的见解:「若干拉美国家和前苏联东欧解体转型国家,由选举产生行政首长,却常常流于专擅和以非民主方式行事。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西方选择的民主乃建立和根源于自由主义政治传统,这个传统的核心便是人权与法治。尽管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走向民主化,但其中也有很多属于「非自由的民主」(Illiberal democracy)(6)。」台湾著名评论家南方朔先生最近在香港《明报》上评论吉尔吉斯、泰国的骚乱,以至台湾的议会争吵内耗,着重说明这不是民主制度的错,而是公民民主素质和法治水平跟不上民主的发展。</p> <p>四、关于「多数暴政、暴民专政」和「民主的专制」</p> <p>多数人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又称为多数人暴力,意谓简单地实行「少数服从多数」,损害少数人的利益。现代民主社会早已解决了防止产生「多数人暴政」的方法,那就是:一个实行议会制的民主政府,会透过宪法向议会作出权力制衡,及在议会民主制中应用「权利法案」,从而阻止出现「多数人暴政」。西方学者艾因.法兰在《客观主义》中说:「防止民主走入多数人暴政歧途的根本保证是他的孪生兄弟人权和法治,宪政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基本人权的强调和保护,因此在真正的宪政民主下,多数人的暴政已成为不可能。」</p> <p><br />西方宪政学者麦迪逊说:「很多人会想,如果简单地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可能发生很多可怕的事情:比如大多数人会不会没收少数人财产?会不会像法国大革命一样不经司法程序就判处某些人死刑?会不会因为看不惯一些奇怪的服装而立法禁止穿这样的衣服上街?会不会因为看不惯某个少数民族的饮食方式而命令他们改变?会不会因为要建铁路而责令规划线路上的住户搬家?会不会祗让大多数人发言讨论而禁止少数人发表意见?&#8230;&#8230;现实中的社会是一个多元的社会,价值冲突和利益冲突永远是不可能避免的,多数或少数总是相对存在的。真正的民主,是以一系列制度要件为前提的,至少包括:尊重人之权利的法律制度,充分的自由表达制度等。在一个共和国里,保护社会成员不受统治者的压迫固然重要,保护某一部分社会成员不受其它成员的不正当对待,同样重要。」看看英美等西方民主国家的现实,就会发现在真正的民主国家里,麦迪逊所说的这些情况都不会发生。恰恰相反,多数人暴政只会发生在专制国家里。麦迪逊说:「因为专制制度下没有民主,没有新闻自由,没有言论自由,也没有民主制度上的多数决定,当然也没有所谓多数暴政。而宪政制度至少包括政党轮换制,代议民主制,分权制衡制,法治与司法独立等精神和原则。祗有这样的民主,才是完善的民主,才能有效地维护公民生命和财产、自由和追求幸福、免于压迫和奴役的权利,才能防止其它诸如直接民主等形式民主对实体民主的颠覆,才能防止对任何人权的侵犯。」(7)</p> <div>民主和专制本身就是两个截然相反的概念,《大英百科全书辞典》:「民主:国家主权属于全体人民,以普选和代议制直接间接管理国家。」「专制:由最高统治者(君主或独裁者)凭个人意志一人独自操纵政权,独断专行。」因此,「民主的专制」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被人讽为如同说「贞节的妓女」)。台湾著名宪政学者桂宏诚引用孙中山先生的话说:「余之民权主义,第一决定者为民主,而第二之决定为民主专制必不可行,必立宪然后可以图治。」桂先生问道:「难道在孙先生的观念中,还存在一种既民主又专制的&#8220;民主专制&#8221;制度?」(4)杨先生及邵建先生引用的两个四川民工被赶下车的事例,只能再一次说明多数人暴政只存在于专制国家,因为这些国家既没有政治民主,更没有人权和法治。企图用这个例子来证明民主制度不可行是牛头不对马嘴,枉费心机。<br /></div> <p>五、杨光先生「有宪政未必就有民主」举例同样不成立。</p> <div><br />杨先生举英国、美国和香港为例,关于英美两国,笔者在其它文章中已经述及,在此不赘。唯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就是约翰王被贵族们的军队包围在泰晤士河边的伦内美德,战败之下6月15日被迫签署的城下之盟,从那一天开始,已结束了君主制度,转为君主立宪,国王已退居无实权的象征性地位,亦即民主的开始。其后数百年,君权逐渐减少,民权逐渐增大,祗是民权中一直保留贵族在上议院的特权,直至近年才打算彻底取消。西方学者曾经将英国和西班牙、德国、日本等列为君民共治国,而非美国、法国等民主国(中国则被列为君主国)。所以不能说「民主之于英国,则是若干个世纪以后的晚近才有的事情。」</div> <p>美国也不是如杨先生所说的「先有良好的宪政、后有逐渐扩展的民主」。笔者推荐云儿「美国民主的源流」,该文一开首就说:「一些网友以为,独立前的北美13个殖民地,跟1990年代以前的香港差不多,自由是有的,民主却谈不上。这种看法大错特错。」据该文说,美国独立之前150余年就已经有了民主制度。早在 1619年7月30日,在维吉尼亚殖民地詹姆斯城,由11个移民区17岁以上全体男性公民投票选举出的22位公民代表,组成了新大陆上最早的代议制机构&#9472;&#9472;维吉尼亚议会。1620年11月11日,五月花号船上的一批清教徒,怀着创建一个新制度的理想,早在靠岸以前,就制定了《五月花公约》,决定按照多数人的意愿来进行管理。这个《五月花公约》,与前一年的维吉尼亚议会,共同构成了美国民主的两大基石。」</p> <p>说到香港,笔者可能有更多的发言权,因为笔者父母都是香港人,笔者幼年和成年在这里也生活了二十几年了。赵紫阳时代大陆有些自由派学者倡议所谓「威权政治」,主张学习新加坡政治专制,经济自由,还拿香港作例子。如杨先生所说香港「几乎没有什么民主、却保持着良好的法治秩序、且维持了基本的宪政架构。」用以说明只要自由,可以没有民主,或者没有民主也可有宪政,其实大谬不然。</p> <p>&nbsp;<br />香港民主派学者对此曾经反驳说,尽管作为殖民地,香港港督由英国委派,早期的立法院议员由港督指定(七十年代开始引入民选议员,八十年代民主高潮期港人要求八八年直选,九十年代港督彭定康大力推行政治改革,为期已晚,被中共指为阴谋论而半途夭折),但不要忘了其宗主国英国是民主国家,这些学者说「英国有直接民主,香港也有了间接民主」,因为港督在香港必然要实行宗主国的民主制度而非专制制度(港督也受到廉政公署监督,个人并无任何特权),表现在香港人享有高度的人权、法治和自由,这些都是民主国家最基本的民权,所以不能因港督不是民选,就肯定香港没有民主(选举行政首长只是民主的其中一项内容)。</p> <p>九七回归后由港督推行的民主改革进程骤然停止,现在香港处于一种畸形的半民主状态:整个香港政府处于中国大陆专制政权管治之下(失去了宗主国民主),但中共还不敢于剥夺香港一百五十年来形成的自由人权和局部民主。现时立法会祗有一半议员由直选产生,另一半是功能组别小圈子选举。而且香港立法会祗有拨款审议权和不完整的立法权(因为中共设置了分组点票等种种限制),而没有其它民主国家所有的人事任命权(特首任命政府部门长官不需经立法会批准)。此外,特首由八百人的所谓「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他有权「组阁」,任命行政会议员及各级政府官员。这些和西方民主国家的宪政架构相比还差得很远,因此还不能说有「基本的宪政架构」。</p> <div>笔者曾于2007年11月18日《民主论坛》发表拙文「民主和自由一样重要」,表示不同意张鹤慈先生「中国:自由先于民主」的意见。拙文说过:「香港回归十年来的现实,最清楚不过地向世人展示了:如果没有民主,自由和人权就没有保障,最后必然落空。这十年来,北京不断地暗中蚕食香港的自由和人权,拒不兑现基本法规定的「循序渐进,最终达至普选的目标」庄严承诺,至今民主普选仍遥遥无期;北京政府甘冒天下之大不讳,四次强行「释法」,动摇作为香港核心价值的法治基础;数月前,「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居然蛮横地宣称:「香港拥有所有的权利,全部来自中央,中央授权多少,香港才拥有多少,不存在任何剩余权力&#8230;&#8230;」,完全漠视具普世价值的天赋人权准则,漠视爱好自由是人类的天性,视香港的自由人权为恩赐,他们根本不懂得所有的权力都来自人民。北京在香港扶植左派势力、渗透传媒影响舆论、发动言论围剿、敌视民主派、用经济手段收买大商家&#8230;&#8230;中共的所作所为,无不告诉我们大家:没有民主的保障,自由人权随时都会被剥夺。因为现在的香港特首不是经过一人一票的普选产生,没有经过人民的授权,毋须向选民负责,只需取得北京的欢心,就可以稳坐特首宝座,怎么可能指望这样的特首去保障香港人固有的自由和人权呢?而立法会迄今为止只有半数议员是经一人一票普选产生,他们虽然竭力代表民众发声,但未能取得绝对多数,有心无力。如果实现全民双普选,让香港率先实现民主政制,尽管香港仍然在北京专制政府的间接统治下,但只要民选的政府和特首领头抵制北京的干预,有了香港七百万人民的支持,至少香港人已有的自由和人权会得到更多的保障。至于香港人拥有终极的自由和人权,则有赖于中国大陆的民主化。」因此,笔者不同意杨光先生「香港没有民主也有宪政」的观点,这也是为什么回归后香港发生数次五十万人游行示威要求双普选的根本原因。<br /></div> <p>以上是笔者的个人对民主和宪政的理解和体会,不当之处,请杨先生及广大读者指正。因为笔者不是政治学者,纯理论问题讨论恕不奉陪了,笔者希望大家更多地讨论中国民主化现实问题。</p> <div><br />附注:<br />( 1) 韩大元:《简论宪政概念的宪法学意义》;<br />(2) 《炎黄春秋》2009年2月号王铁群:《坐失机遇:预备立宪百年祭》;<br />(3) 萧公权:《宪政与民主》(清华大学出版社);<br />(4)&nbsp; 桂宏诚:《中华民国立宪理论与1947年的宪政选择》;<br />(5)&nbsp; 毛泽东:《新民主主义的宪政》;<br />(6)&nbsp; Huntington:《After twenty years:The future of the third wave》<br />(7)&nbsp; 麦迪逊《联邦党人》第五十一篇</div> <p>写于2010年4月9日至4月12日,修改于4月15日</p> <p><br />&nbsp;<br /></p> <div><br /></div> <div align="center">谈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br />&#8212;&#8212;兼回应李大立先生</div> <div align="center">&nbsp;</div> <div align="center">杨光</div> <div>&nbsp;<br />&nbsp;</div> <div>在拙作《谈宪政与民主的关系》发表后,前辈吴高兴先生给笔者发来短信说,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因为很多人将民主与宪政混为一谈了。吴先生希望我对二者关系作更细致的论述。不久后,我又拜读了李大立先生回应我的文章。很感谢李先生知无不言的严肃态度。我很遗憾地发现,李先生还真是将二者混为一谈了。如果我和李先生对这一问题的争论能够有利于加深人们对宪政民主的认识,有利于《零八宪章》的持久讨论和广泛传播,我非常乐意与李先生再&#8220;缠斗&#8221;一回,并就宪政与民主问题继续有所解析。<br /></div> <p>一、对李大立先生的回应</p> <div><br />1、关于充分必要条件</div> <div>&nbsp;</div> <p>李大立先生说:&#8220;开始我只认识到民主是宪政的必要条件(即有民主,才有宪政),后来我还认识到民主是宪政的充分条件(即有民主就有宪政)。&#8221;就是说,李先生认为民主是宪政的充分必要条件,亦即唯一条件。【注:逻辑上之充分必要条件即是日常语言中之&#8220;唯一条件&#8221;】</p> <p>我是学数学出身。在数学与逻辑学中,若A则B、若非A则非B,则A为B的充分必要条件。这就意味着,A与B是等值的,逻辑表达式为A&#8592;&#8594;B。那么,李先生的观点等于告诉我们:凡民主的都是宪政的、凡宪政的必是民主的;&#8220;宪政民主&#8221;这一词组毫无意义,因为有民主必有宪政,世上并不存在无宪政的民主;同样,&#8220;民主宪政&#8221;亦无意义,因为但凡宪政皆以民主为必要条件,世上并不存在不民主的宪政。换言之,这两个概念二语一义,用在一起就成了无聊的语义重复。请问,真是这样吗?</p> <div><br />2、李先生的自相矛盾之处</div> <div><br />然而,李先生的文章充满了自相矛盾。比如,他引用了亨廷顿、贡斯当、艾因.法兰,而他的引文不仅不能证明其论点之正确,恰恰证明了其论点为错误。亨廷顿谈到了&#8220;非自由的民主&#8221;、贡斯当谈到&#8220;无个人独立之自由权利&#8221;的民主,艾因.法兰则谈到了&#8220;真正的宪政民主&#8221;。这些引文至少表明,世界上的确存在过、而且至今还存在着不讲自由、不要人权、不是&#8220;真正的宪政&#8221;的民主。当然,李先生可以说那都是假民主,但问题正在于,为什么在有些地方民主竟会越弄越假呢?不是&#8220;有民主就有宪政&#8221;吗,怎么可能弄出一些&#8220;不是真正的宪政民主&#8221;呢?</div> <p>【注:李大立先生的引文照录如下:亨廷顿:&#8220;若干拉美国家和前苏联东欧解体转型国家,由选举产生行政首长,却常常流于专擅和以非民主方式行事。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西方选择的民主乃建立和根源于自由主义政治传统,这个传统的核心便是人权与法治。尽管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走向民主化,但其中也有很多属于「非自由的民主」(Illiberal democracy)。&#8221;贡斯当:&#8220;雅典城邦民主,是通过广场民主制实现的直接民主,仅仅有个人分享集体权力的权利而无个人独立之自由权利。&#8221;艾因.法兰:&#8220;防止民主走入多数人暴政歧途的根本保证是他的孪生兄弟人权和法治,宪政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基本人权的强调和保护,因此在真正的宪政民主下,多数人的暴政已成为不可能。&#8221;】</p> <p>还比如,李先生又提到了&#8220;吉尔吉斯、泰国的骚乱,以至台湾的议会争吵内耗&#8221;,并引用香港媒体的评论说,吉尔吉斯、泰国、台湾的&#8220;公民民主素质和法治水平跟不上民主的发展&#8221;。这也就是说,那些地方的民主还不太法治化,当然也就不太宪政化(李先生似乎不愿意承认法治与宪政之间的内在关联,而宪政本是法治的宪法化,这一点我们稍后再谈)。于&#8220;有民主就有宪政&#8221;的李氏论点,此三例不仅&#8220;举例不当&#8221;,实则举了反例。</p> <div><br />3、李先生对&#8220;麦迪逊&#8221;的引文涉嫌造假</div> <p><br />李大立先生的文章引用了两大段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五十一篇中的论述。从直觉上,我感觉这不像是麦迪逊的原话,麦迪逊是永远带着商量的、调和的语气,不会像李先生那么武断。我对麦迪逊这位&#8220;美国宪法之父&#8221;、人类最伟大的政治发明家抱有强烈的尊崇景仰之心,《联邦党人文集》正是我的床头书之一。于是我翻开《联邦党人文集》第五十一篇,如我所料,没有找到李先生所引用的那两段话,仅有一句话与原文意思相近。难道是李先生所读的版本与我的完全不同?&#8220;联邦党人&#8221;或许另外写过一本&#8220;文集&#8221;?百思不解之际,我忽然间恍然大悟。从&#8220;会不会像法国大革命一样不经司法程序就判处某些人死刑?&#8221;&#8220;会不会因为要建铁路而责令规划线路上的住户搬家?&#8221;这两句李氏引文,我立刻断定,李大立先生做了一件很不好的事情,犯了引文造假之大忌。麦迪逊们写《联邦党人文集》的时候,法国大革命还尚未爆发,离第一条铁路的诞生还相差一百年!麦迪逊先生又不是神仙,何以提前一个世纪就能先天下之忧而忧?</p> <p>我猜想,李大立先生未必有意造假,很可能是在转述他人著述时张冠李戴了。其实,李先生本不必假托先贤,即使没有假麦迪逊们的帮忙,他的意思我也是读明白了的。他说:世上从来没有什么&#8220;民主的专制&#8221;,正如没有&#8220;贞洁的妓女&#8221;一样,因为专制的唯一原因就是没有民主,有民主必然无专制;在&#8220;真正&#8221;的民主之下,&#8220;多数暴政&#8221;也永远不可能产生。</p> <p>李先生真是拜错了菩萨,《联邦党人文集》第五十一篇(作者为汉密尔顿或麦迪逊)的论述,也恰与李先生的上述论点相左。该文说了这样几个观点:其一,在组织立宪政府时应容许对人民主权的民主原则有所出入(比如,组织司法部门时就不宜以人民的授权为权力源泉),其二,仅有人民对政府的民主控制是不够的,还&#8220;必须有辅助性的预防措施&#8221;,以便使不同的权力之间也能&#8220;彼此有所牵制&#8221;(此处指权力的横向分立与制衡),其三,联邦制这一复合共和制度正是限制民主、防止多数暴政的有效方法之一(此处指权力的纵向分立与制衡)。很显然,该文的含义是,民主并不足以自动产生宪政,还需要有一些与民主原则不尽相符的宪法设置才足以建成一个良好的政府。这篇文章倒是足以佐证拙作的观点:有民主未必有宪政,有宪政亦未必都民主。</p> <p>【注:李大立先生引用的&#8220;麦迪逊原文&#8221;照录如下:第一段:&#8220;很多人会想,如果简单地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可能发生很多可怕的事情:比如大多数人会不会没收少数人财产?会不会像法国大革命一样不经司法程序就判处某些人死刑?会不会因为看不惯一些奇怪的服装而立法禁止穿这样的衣服上街?会不会因为看不惯某个少数民族的饮食方式而命令他们改变?会不会因为要建铁路而责令规划线路上的住户搬家?会不会祗让大多数人发言讨论而禁止少数人发表意见?&#8230;&#8230;现实中的社会是一个多元的社会,价值冲突和利益冲突永远是不可能避免的,多数或少数总是相对存在的。真正的民主,是以一系列制度要件为前提的,至少包括:尊重人之权利的法律制度,充分的自由表达制度等。在一个共和国里,保护社会成员不受统治者的压迫固然重要,保护某一部分社会成员不受其它成员的不正当对待,同样重要。&#8221;第二段:&#8220;因为专制制度下没有民主,没有新闻自由,没有言论自由,也没有民主制度上的多数决定,当然也没有所谓多数暴政。而宪政制度至少包括政党轮换制,代议民主制,分权制衡制,法治与司法独立等精神和原则。祗有这样的民主,才是完善的民主,才能有效地维护公民生命和财产、自由和追求幸福、免于压迫和奴役的权利,才能防止其它诸如直接民主等形式民主对实体民主的颠覆,才能防止对任何人权的侵犯。&#8221;李先生的注释表明上述引文出自&#8220;《联邦党人文集》第五十一篇&#8221;】</p> <div><br />4、关于拙作&#8220;有宪政未必有民主&#8221;之&#8220;举例不当&#8221;问题</div> <div><br />李大立先生认为我以英、美、香港为例说明&#8220;有宪政未必就有民主&#8221;是&#8220;举例不当&#8221;。他说,英国从《自由大宪章》开始就有了&#8220;民主的开始&#8221;(或&#8220;君民共治&#8221;),美国则在1619年&#8220;由11个移民区17岁以上全体男性公民投票选举出&#8221;弗吉尼亚议会时就有了民主制度,而殖民地时期的香港就更奇怪了,&#8220;英国有直接民主,香港也有了间接民主&#8221;。</div> <p>李先生的说法也算一家之言吧。但我敢于武断地说,此一家之言绝不是主流的、公认的、经得起认真质证的观点。李先生似乎只愿意承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且过于牵强附会了。需要提醒李先生的是,英国于1928年、瑞士于1971年实现了男女平权,美国则在1960年代黑人民权运动之后才实现普选,法国是在1944年实现男女平权、到1974年才将选民的年龄限制降至18岁。其他国家的情况就不必说了,想必李先生比我见多识广。我并不是说公民普选才是现代民主的唯一评判标准,其实,我也认为在西方各国,民主大概是个多少的问题而不是有无的问题,但其间仍然有大致的界线。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所占比例太少(比如说不足三成),要认定那就是&#8220;真正的民主制度&#8221;,恐怕是要有些&#8220;理论勇气&#8221;的。所以,如果李先生有充分的勇气硬要告诉我英美老早就&#8220;真正&#8221;民主了,香港也一直就沾着宗主国&#8220;直接民主&#8221;的&#8220;间接&#8221;之光,那我是没有办法反驳的。</p> <p>因为这涉及到&#8220;民主&#8221;、&#8220;民主政体&#8221;、&#8220;民主制度&#8221;概念的歧义性、复杂性。从历史渊源上讲,历来有所谓古典民主、近代民主、现代民主之分。即以现代民主而论,又有麦迪逊式民主、多元民主、平民主义民主、精英主义民主之说,还有所谓参与式民主、选举式民主、公决式民主、代议制民主、协商式民主之分,还有所谓&#8220;阶级民主&#8221;、&#8220;人民民主&#8221;之说。也许,是我与李先生对现代民主的理解有些差异吧。</p> <p>还需要提醒的是,李大立先生&#8220;推荐云儿《美国民主的源流》&#8221;(我未读过此文),说美国&#8220;早在 1619年7月30日,在维吉尼亚殖民地詹姆斯城,由11个移民区17岁以上全体男性公民投票选举出的22位公民代表组成了新大陆上最早的代议制机构&#9472;&#9472;维吉尼亚议会&#8221;。这一说法并非&#8220;信史&#8221;,有诸多推测的成分在内。因为那次选举的史料早已遗失,严肃的美国史家是对此存疑,而无法确定其关于选举资格与选举方式的具体规定的。到了200多年后的19世纪末,才有了关于那次选举的各种猜测与推理,各不一致,云儿及李先生的说法不过是其中之一种,未必真实。托克维尔说过,美国有几乎自然天成的民主场域(大意,非原话),这是对的,但李先生竟以1619年的弗吉尼亚议会证明美国在建国之前早就有了现代的普选式民主则十分荒唐,我是否也能以元朝就有&#8220;窝阔台大会&#8221;、满人早就有&#8220;诸王大臣选举会议&#8221;来证明我中华蒙满民族早已有了选举最高领袖的&#8220;民主制度&#8221;呢?再说,1619年的弗吉尼亚议会虽说是美洲议会之鼻祖,但其时,&#8220;主权者&#8221;当是英王而不是&#8220;人民&#8221;,&#8220;人民&#8221;是凭&#8220;特许状&#8221;才获得部分授权的,议会的第一个议程也是进行效忠宣誓,此其一;就该议会的组成与功能而言,它更像弗吉尼亚殖民公司的股东大会之美洲分会,而不像是真正的议会,那时是总督、官吏与22名代表同堂开会,这是伦敦股东会的开法而不是英国下院的开法,此其二。所以,李先生此例似亦有些&#8220;举例不当&#8221;之嫌。</p> <div><br />5、对李大立先生的一点批评</div> <div><br />以上是对李先生文章中观点与内容的商榷。除了商榷之外,我也想毫不客气地对李先生作一点点批评。李先生文中说我和邵建先生讲&#8220;民主的专制&#8221;是&#8220;企图证明民主制度不可行&#8221;,是&#8220;牛头不对马嘴,枉费心机&#8221;;又说我讲香港有宪政无民主别有用心,是要&#8220;用以说明只要自由,可以没有民主&#8221;。我很希望李先生不要使用&#8220;枉费心机&#8221;这样的话语,笔者或邵建先生都可能说错话、讲错理,但未必有不可告人的&#8220;心机&#8221;。关于香港,我一向认为香港是我国法治最成熟、公民素质最高的地方,应该无条件开放普选、即行民主。打死我我也不会说&#8220;香港可以没有民主&#8221;这样的混帐话。请李先生按照我的原文和原意来批评我,我无上欢迎。(附:拙作曾指出李先生误解了梁启超&#8220;立宪&#8221;一语,但我并未说过李先生误解了慈禧太后、萧公权、孙中山、毛泽东等人&#8220;立宪&#8221;一语,所以,李先生文章的第一段完全与我的原话和原意无关。)</div> <div><br />二、再谈宪政与民主的关系</div> <div>&nbsp;</div> <p>1、宪政是法治的宪法化</p> <div><br />将宪政与民主混为一谈,在中国人中间比较常见。究其原委,孙中山和毛泽东这两位&#8220;伟人&#8221;大概是始作俑者。在孙中山那里,立宪不过是民主共和的过渡手段,三民主义才是最终目的。而按毛泽东的说法,&#8220;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8221;、&#8220;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8221;。可见,毛泽东、孙中山根本就不懂宪政,其认识水平不仅大大低于梁启超、杨度、宋教仁等宪政先驱,甚至略逊于&#8220;不学有术&#8221;的袁世凯。</div> <p>其实,宪政与民主不仅没有父子关系,甚至也没有亲戚关系。与宪政有父子关系的,是法治。从政治源流上讲,宪政渊源于法治,法治则是宪政题中应有之义。可以说,以成文宪法为准则的现代宪政是法治的升华版,是法治的高层化与宪法化。即:从一般法的法治,上升为法律等级体系中之&#8220;最高法&#8221;的法治。所以,将宪政与民主混为一谈那是认错了门,而将宪政与法治混为一谈,倒是大体相当。</p> <p>《零八宪章》对宪政的表述如下:宪政是通过法律规定和法治来保障宪法确定的公民基本自由和权利的原则,限制并划定政府权力和行为的边界,并提供相应的制度设施。这一表述是准确的。</p> <div>当人们从泰国、吉尔吉斯看到了民主的混乱而归咎于法治水平不足时,也就等同于说,那里的宪政出了大问题。社会成员之间发生了重大的政治争议、选举争议,在宪政民主国家,人们会在宪政框架内解决问题(比如将选举争议交由政治中立的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依法裁决,而非交由街头的&#8220;人民群众&#8221;去裁决)。而在那些法治传统脆弱、宪政根基不稳的地方,人们就会(或不得不)用其他不那么稳妥的方法寻求解决,但往往越寻求解决倒矛盾越多问题越大。这不是民主的错,而是宪政不牢之错,是有民主缺宪政的表现之一。<br /></div> <p>2、宪政是对国家权力的规范与制约,也是对民主的规范与制约</p> <div><br />说宪政是法治的升华,难道宪政与民主就没有关系吗?当然有。宪政是对国家权力的规范与制约,无论这权力掌握在君主、某&#8220;党&#8221;还是民主政府的手中。不仅如此,民主宪政还是对民主的规范与制约:对民主的方式、民主的程序、民主的适用范围、以及如何处理民主的争议作出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与限制。可以说:宪政既是民主的保障,也是民主的制约。在民主宪政之下,该民主的时候你不可以不要民主,你得按宪法规定去组织真选举、真国会、真辩论、真审议、真表决、真弹劾,但你若想随便民主、胡乱民主,或者竟把民主的场合转移到军营、秘密会党、批斗会、机场上去,那也不合规矩,哪怕你叫&#8220;人民&#8221;,也不行。</div> <p>之所以说宪政不等于毛泽东所谓&#8220;民主的政治&#8221;,是因为宪政所关注的首先是权力的形式、结构与过程,而并不关注(或不太关注)权力的来源与归宿。这也就是梁启超先生所谓&#8220;只问政体,不问国体&#8221;之意。对于宪政,诚然形式重于内容。这句话的意思是,一个立宪政府,它的立法、行政与司法部门只能按部就班地依照宪法的规定去建构各自的组织、行使各自的权力,宪法若规定某事需要三步走,即使两步就能走得更快更好,你也必须三步走。立宪政府不一定是民主政府,它所作出的政治决策也不一定&#8220;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8221;,然而,只要它严格遵行了既定的宪法和法律,它就是一个当之无愧的宪政政府。反之,如果一个国家的&#8220;党和政府&#8221;经常超越宪法行事,经常侵犯宪法所保障的个人自由与公民权利,即使它在每一次违宪之前都开了民主协商会、都征求了&#8220;多数民意&#8221;、事后还得到了&#8220;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8221;,这个政府也绝对称不上是一个立宪民主政府。</p> <p>民主让人民有权将不受欢迎的政客与政策&#8220;踢出去&#8221;、惹人喜欢的&#8220;请进来&#8221;,宪政则让一切坐在位子上的政客、一切正在发生的政策&#8212;&#8212;不管受欢迎、还是遭憎恶&#8212;&#8212;通通都照既定规矩办事、按既定套路出牌。人们常说,&#8220;宪政即限政&#8221;。现代宪政不仅确立了权力合法性的标准,而且把这些标准转化为具有最高法律约束力的长效规范。必须照此规范去做,权力才是合法的。而宪政又并非仅仅&#8220;限政&#8221;,另一方面,宪政也是对人民权力、对民主程序的规范和限制,这一点其实同样重要。不仅选举、代议要遵从预定的选举和议事规则,而且,民主程序也绝非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任何场合都一律适用,&#8220;一切权力属于人民&#8221;是一句很好听的混帐话。比如,是否判处某人死刑属于司法权力,就不允许此事取决于&#8220;舆论&#8221;或&#8220;民意&#8221;,无需照孟夫子的办法考察是否&#8220;国人皆曰可杀&#8221;;还比如,如果宪法规定某事由总统自行决定,议会就不得开会讨论,如果某事应由议会决定,人民就只能搞院外活动而不得法外&#8220;公投&#8221;;再比如,像欺负外国移民、剥夺言论自由这样的事情,即使&#8220;人民群众拍手称快&#8221;你也不能够做;哪怕曾有95%以上的美国人民同意&#8220;排华&#8221;或&#8220;铲共&#8221;,曾经的&#8220;排华法案&#8221;、曾经的麦卡锡主义政策也不能因此就洗脱侵犯人权、违反宪法之嫌。</p> <div>简言之,在宪政民主国家,只有符合宪法和法律的权力是合法的,也只有符合宪法和法律的民主才是有效的。<br /></div> <p>3、民主不一定是好东西,宪政民主才是好东西</p> <div><br />我们中国人的眼睛往往喜欢盯着那些成功的西方民主国家,不免对民主抱有理想主义的激情。事实上,从世界范围看,失败的、或不太成功的民主比成功的民主更多。多数人的统治是否会导致少数人的权益受损,民主的专制是否会存在、甚至变成某种政治常态,这是麦迪逊当年极其关注的问题。麦迪逊是高度智慧的贤者,是极具远见卓识的制度设计师。他所担心的问题在后世很多国家果真就发生了,有些甚至长期得不到解决。法国大革命使人民成为国家的主权者,但它的错误在于,以为只有专制王权才需要《人权宣言》的限制,一旦权力掌握在人民的手中,就可以不再受任何限制,因为人民、人民中的多数永远是正确的、理性的、爱国的。于是,多数派就可以为所欲为了,在国民公会中,就出现了&#8220;少数派总是有罪的&#8221;、&#8220;一切反对人民的人都应该处死&#8221;这样的政治最强音。这不叫&#8220;民主的专制&#8221;又能叫什么?试图超越宪政限制的民主尝试,最终就只能以失败而告终。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也不是不要民主,而是要&#8220;最高的民主&#8221;:由最先进的、天然正确的阶级掌握了权力,就可以&#8220;民主专政&#8221;、为所欲为去做一切天然正确的事情。不要忘记,无产阶级专政的本意就是无产阶级的民主独裁,虽然这种政体从未真正实现过,假使真的实现了,又岂能是什么好东西?</div> <p>如果可以为所欲为,人民和君主一样,当然是会犯错误的,甚至可能固执地经常犯错误;多数也是会欺负少数的,甚至可能固执地经常欺负少数;平民大众未必就比少数精英道德更高、理性更强。殖民者掠夺土著、白人奴役黑人、土耳其人屠杀亚美尼亚人、日尔曼人屠杀犹太人、&#8220;革命阶级&#8221;凌辱摧残地富反坏右、城里人排挤乡下人,人类史上的斑斑血泪,未必都与该国、该地之&#8220;人民&#8221;、之&#8220;多数&#8221;无关?凭一两个&#8220;专制暴君&#8221;就能有那么大的魄力、那么大的本事?</p> <p>殖民主义、&#8220;帝国主义&#8221;时代的老帐我们就不翻了。即使是在当代,即使是在美国这样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国家,人民中的多数也仍然可能具有某种专制倾向。1983年纽约塞奇基金会出版的《宽容度》提供的民意调查数据显示,53%的民众反对给予嘲弄上帝的人以宗教自由(精英为30%)、68%的民众认为犯重罪者应剥夺保释权(精英为36%)、51%的民众反对让同性恋者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和出任公职的权利(精英为33%)。想想看,如果动辄就要&#8220;公投&#8221;的话,美国宪法及其《权利法案》可就要焦头烂额、自身难保了。幸运的是,美国有那样一部经受了时间考验、可以在多数人犯错时仍能顽强保护少数人权益的好宪法,美国人民中的多数虽然偶尔也会对某些少数群体怀有不近情理的敌意或偏见,但毕竟,他们有着长久的法治传统、坚定的自由信念,犯了错误也能很快、较顺利地得到良好宪政的矫正。在世界上的其他某些地方,少数派、少数族裔、弱势群体也都能有如此的幸运吗?仅仅有民主真的就够了吗?</p> <p>在另一些地方,我们的确发现,那里可能已经有了一部(或者很多部)成文宪法,那里也可能有某种形式的真或假的民主,而事实上,却完全可能以极其多义、且各派别各执一词的&#8220;伊斯兰教义&#8221;为更高的法源,或者竟然以根本不能转化为法律规范的&#8220;马列毛邓三&#8221;、&#8220;四个坚持&#8221;或&#8220;党的事业&#8221;(实为特权利益)为更高的政治法则。在这样的地方,必无真宪法、真宪政,也必然缺少自由与人权。若有一点点民主,也极有可能成为哈马斯式民主或文革式的极权主义民主。这些事情,难道我们没有听说过、没有见识过吗?</p> <div>所以,我再重申一下以前已表述过的主张:《零八宪章》是当代中国的政治福音;对国人而言,自由、人权、平等、共和、民主、宪政均为所需、缺一不可;纯粹的民主未必就是好东西,自由民主、宪政民主才是真正可靠的好东西。<br /></div> <p>2010-4-22<br />&nbsp;<br />&nbsp;<br />&nbsp;<br />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