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互联网自由

<div align="left">&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span style="color: #0000ff">目录</span></div> <div align="left">&nbsp;</div> <div align="left"><span style="color: #0000ff">&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前言</span></div> <p align="left"><span style="color: #0000ff">  互联网自由之谜&nbsp;&nbsp;&nbsp; 作者:布鲁克林法学院德里克&#183;巴姆鲍尔</span></p> <p><span style="color: #0000ff">  利用版权制度,促进互联网自由&nbsp;&nbsp;&nbsp; 作者:德雷克大学余家明</span></p> <p><span style="color: #0000ff">  谁有理:关于互联网审查的辩论&nbsp;&nbsp;&nbsp; 作者:布鲁克林法学院德里克&#183;巴姆鲍尔与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理查德&#183;爱泼斯坦</span></p> <p><span style="color: #0000ff">  评估全球网上自由&nbsp;&nbsp;&nbsp; 作者:自由之家丹尼尔&#183;卡林盖特和萨拉&#183;库克</span></p> <p><span style="color: #0000ff">  手机提高南非人的上网率(略)</span></p> <p><span style="color: #0000ff">  不要怪罪信使&nbsp;&nbsp;&nbsp; 作者:民主与技术中心辛西娅&#183;黄</span></p> <p><span style="color: #0000ff">  跳舞宝宝考验互联网法律&nbsp;&nbsp;&nbsp; 作者:卡伦&#183;弗伦克尔</span></p> <p><span style="color: #0000ff">  谷歌视频在意大利被判侵犯隐私权</span></p> <p><span style="color: #0000ff">  公共图书馆馆员帮助界定互联网自由&nbsp;&nbsp;&nbsp; 作者:美国图书馆协会芭芭拉&#183;琼斯</span></p> <p><span style="color: #0000ff">  业界对互联网自由表示立场(略)</span></p> <p><span style="color: #0000ff">  突破网上屏障</span></p> <div><span style="color: #0000ff">  爱沙尼亚成为电子之国</span><br /></div> <div>&nbsp;</div> <div>&nbsp;</div> <div>&nbsp;</div> <p><span style="color: #0000ff">  </span><span><strong>前言</strong></span></p> <div><span><br />  本文刊登在《美国电子期刊》(eJournal USA)2010年7月号&#8220;界定互联网自由&#8221;(Defining Internet Freedom)。</span></div> <p><span>  美国国务卿希拉里&#183;克林顿(Hillary Rodham Clinton)在2010年1月的一个讲话中,把由互联网带动扩展的信息系统比喻为我们星球上的&#8220;新神经系统&#8221;。她说:&#8220;在很多方面,信息从未像今天这么自由。&#8221;但她同时指出,&#8220;我们看到对信息自由流通的威胁激增&#8221;。本期《美国电子期刊》将探讨不同的政府和社会针对这些变革性新技术所作的反应。</span></p> <p><span>  期刊的前一部分显示,对互联网自由达成一个普遍适用的定义实非易事。各国实行的限制多种多样;有些反映着专制政府对反对意见的压制,有些是政治传统和文化规范多元化的表现。</span></p> <p><span>  期刊中的另一些文章审视了世界不同地区的网上自由状况。著名非政府组织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针对政府控制、规范和审查不同形式的电子社交通讯的做法进行了一次调查。本刊文章介绍了这一调查结果。</span></p> <p><span>  我们还探讨了一些与界定互联网自由相关的具体问题。&#8220;中介法律责任&#8221;或许并不是令人耳目一新的字眼,但它一旦与优兔网(YouTube)是否应该对第三方上载的冒犯性视频承担责任这个问题相联,便具有了新的切实意义。从舞蹈宝宝到公共图书馆,许许多多对全球公民上网获取信息具有决定意义的问题每天都在经受挑战。</span></p> <div><span>  &#8212;&#8212;编者</span> <div>&nbsp;</div></div> <p><span>  <strong>互联网自由之谜</strong></span></p> <div><span><strong>  作者:德里克&#183;巴姆鲍尔</strong> <div>&nbsp;</div></span></div> <p><span>  各个国家和社会对&#8220;互联网自由&#8221;有不同的定义。尽管有些专制政府扭曲这个词以适合己用,但围绕这个词的含义的许多其他差异是正当的,是由价值观使然。本文作者指出,我们应当尊重导致作出某些决定的价值观。</span></p> <p><span>  德里克?巴姆鲍尔(Derek Bambauer)在位于纽约市的布鲁克林法学院(Brooklyn Law School in New York)教授互联网法和知识产权法。他也撰写阐述在线法律问题的博客Info/Law。本文发表在《美国电子期刊》(eJournal USA)2010年7月号&#8220;界定互联网自由&#8221;(Defining Internet Freedom)。</span></p> <p><span>  在字面或口头上,人人支持互联网自由。但在不同国家和文化中,&#8220;自由&#8221;的含义有很大差异,在与其他利益相互权衡时,其分量也不尽相同。这种规范上的分歧反映在围绕上网权利、对自由的威胁、在线内容控制和政府管理的辩论中。简言之,&#8220;互联网自由&#8221;这个概念本身就包含着一系列关于互联网应当起什么作用的矛盾。坦率地承认这些矛盾,要胜于抓住措辞不放进而导致忽视了那些不可避免的艰难的抉择。</span></p> <p><span>  首先,不论如何定义,能够上网是享受互联网自由的前提条件。但是,各国在个人是否有权使用互联网这个问题上存在差异。有些国家把使用互联网&#8212;&#8212;特别是使用高速宽带&#8212;&#8212;视为一项权利,其他国家则把它看作一种特权。例如,芬兰宣称享有1MB的互联网接入是芬兰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同样,法国宪法委员会宣布使用互联网是一项法定权利。相比之下,美国把上网视为一种正常的市售商品,而非一项权利。如果一个人付不起上网的费用,就无法上网,或者需要依赖图书馆和学所提供的公共上网服务。</span></p> <p><span>  把使用互联网作为权利还是特权,也反映着失去上网机会意味着什么。英国新颁布的《数字经济法》(Digital Economy Act)设立一个&#8220;逐级反应&#8221;制度,如果用户被多次指控在线侵犯版权,便会被暂停使用权。法国的HADOPI(促进原创作品网上传播和保护的法律的法文缩写)制度,同样也在用户三次受到侵权指控后将其断网。因此,即使是把使用互联网确定为权利的国家,也将其与保护知识产权等其他因素加以平衡。如何平衡是互联网自由概念差异的重要体现。</span></p> <p><span>  其次,各社会对互联网自由的定位不同,即:不受什么人或者什么因素控制干预的自由?政府是一个主要的威胁来源。国家能够通过多种途径侵犯网上自由,如对言论或行为治罪、监控通讯或者屏蔽内容。在美国的自由观念中,最要紧的是防范政府权力,不能让它不受制约。但是还有其他威胁。例如,欧洲国家经常对公司收集用户的私人身份信息持警惕态度。最近关于脸谱(Facebook)隐私设置、谷歌(Google)在意大利的视频服务和谷歌街景(Street View)地理测绘项目的争议都表明,人们对能否避免被私人行业收集信息和被政府监视都存在担忧。</span></p> <p><span>  此外,各国可能力图阻止其他用户侵犯个人自由&#8212;&#8212;例如,虚假和诽谤内容对个人名誉的破坏。有些国家是通过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社交网站等中介商家把关、否则将追究责任的做法,来监控这类内容;其他国家则只对作者本人兴师问罪。因此,各国对自由的威胁有着各种不同的担忧。</span></p> <p><span>  第三,各国对在表达自由、知情权与网上内容潜在危害三者之间如何取得平衡的关系做法不一。那些危害可能针对个人(如诽谤)、针对明显的宗教少数派或族裔群体、或甚至共同的社会价值观。美国认为,信息自由交流的重要性足以让许多其他担忧退居次要位置,因此仇恨言论和色情材料等受到宪法的保护。但是,美国法律的确禁止某些类型的信息,如真正的威胁、淫秽材料和儿童色情。法国和德国也大力保护公开表达,但是禁止在网上发表仇恨言论。例如,这两国要求谷歌在其当地语言网站的搜索结果中,过滤仇恨言论。新加坡正式禁止网络色情内容,并象征性地屏蔽一小批此类网站。公民大多为逊尼派(Sunni)穆斯林的沙特阿拉伯,禁止获取与逊尼派信仰对立的某些宗教内容,如关于巴哈伊(Baha&#8217;i)信仰或什叶派(Shia)穆斯林的网站。总之,如果我们将互联网自由视为具有不受限制的表达自由,那么,即使在保护言论方面有着强大传统的国家,这种自由也在不同程度上要与对其他问题的考虑相平衡。</span></p> <p><span>  最后,各国对于谁负责网络自由以及如何予以实施存在不同。关于互联网管理的辩论几乎与商业互联网本身存在的历史一样悠久。美国创建了互联网的最初架构,通过商务部与负责域名系统的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简称ICANN)之间的关系,保持对互联网运作的基准控制。美国抵制向其他实体转移ICANN职能,部分原因是担心把互联网置于国际控制之下会削弱自由&#8212;&#8212;特别是表达自由。但是,其他国家寻求对&#8220;网络&#8221;基础规程和标准享有更大的决策发言权,不希望网络被锁定于美国对什么是安全、隐私和公开表达的适当平衡关系的认识。这导致出现了在世界信息社会高峰会议(World Summit o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WSIS)等论坛上的激烈辩论,也催生了互联网治理论坛(Internet Governance Forum)等磋商机构。因此,各国不仅对互联网自由的含义存在分歧,也对实践中如何实现这一自由持不同看法。</span></p> <p><span>  自由是一个意味深长的词。它有修辞效应,把对手描绘成反对互联网自由是一个厉害的战术。实现互联网自由的困难之一是,支持互联网自由的人们使用同一词语表述多种含义。可以把自由视为很强的个人主义属性,只要用户不直接损害他人,他们就可以随意自由行事。也可以把它看作具有共同体的属性,特权须符合社会的规范和标准。自由能够保护我们不受国家、公司和彼此的干涉。它可以决定我们有上网的权利或是有上网的机会。因此,互联网自由是一个从属词:它在不同场景中有不同含义。</span></p> <p><span>  然而,这种多重含义会带来风险。政府可能说,它是根据社会对互联网自由的理解而需要采取某些行动,但事实上那些步骤有利于政府而不是公民。例如,越南以人们对未成年人接触色情等不健康内容感到担忧为由,屏蔽某些在线内容。可是,国家系统所阻碍的是用户登录人权和政治异见者网站,并没有哪怕一个色情网页遭到封锁。很明显,这是越南政府的托辞之举。我们应当警惕这样一种危险,即国家借网络&#8220;自由&#8221;规范内容的合理差异掩盖破坏自由的举动。</span></p> <div><span>  或许,互联网自由这个词由于过于宽泛而失去使用价值,最终应被抛弃。国家、文化和用户转而应注重如何把握互联网通讯所呈现的艰难平衡。网络传播小册子,也扩散色情。匿名通讯可用来揭露政治腐败,也可用来不留痕迹地侵犯知识产权。资讯聚合能够带来个性化的个人上网经历,也能汇成个人的通讯和活动档案。对我们所作的平衡开诚布公,并尊重促成这些决定的内在价值观,要比围绕&#8220;互联网自由&#8221;建立虚无缥缈的共识更为有益。</span> <div>&nbsp;</div></div> <p><span>  <strong>利用版权制度,促进互联网自由</strong></span></p> <div><span><strong>  作者:余家明</strong></span> <div>&nbsp;</div></div> <p><span>  有意在本国促进自由和创造力的决策者需要设计出一个能够同时促进和保护知识产权与互联网自由的版权制度。</span></p> <p><span>  余家明(Peter K. Yu)是位于爱荷华州得梅因市的德雷克大学(Drake University)科恩氏家族知识产权法讲座教授(Kern Family Chair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并任该校知识产权法中心创始主任。本文发表在《美国电子期刊》(eJournal USA)2010年7月号&#8220;界定互联网自由&#8221;(Defining Internet Freedom)。</span></p> <p><span>  互联网自由和知识产权互为保护,但它们有时也意味着价值观的对立,导致出现矛盾。由于这些矛盾的历史、政治、社会、文化和宗教背景不同,每个国家形成的知识产权标准对于保护互联网自由会产生不同的影响。</span></p> <p><span>  保护版权的益处</span></p> <p><span>  在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版权保护有助于维持独立的创意型产业。版权问世之前,作家、音乐家、剧作家和其他创作型的艺术家仰仗国家的赞助和上流社会的惠顾。这种赞助夹带了对艺术自由的限制。有些无畏的艺术家,敢于得罪他们的赞助人,甚至为艺术不惜生命。</span></p> <p><span>  版权保护解决了这个难题。通过给予利润独占权,版权让艺术家们可以收回他们在时间、精力和资源上的投入。这使他们能够根据自己的兴趣、品味和才能创造和传播作品,也可以保护他们不屈从政府和有钱的赞助人的压力。</span></p> <p><span>  版权在互联网上起着相同的作用。尽管许多网民在网上创造和传播的内容不是出于任何商业动机,但版权可以让网上艺术家在他们希望的时候和场合得到报偿。在这里如同在印刷和画布上一样,版权使得艺术家能够不受别人限制地进行创作。对于他们,这是互联网自由的一个重要形式。</span></p> <p><span>  在两种相互较量的自由之间取得平衡</span></p> <p><span>  不幸的是,互联网上创造者的自由有时与互联网用户的自由发生冲突。由于版权法限制了用户转用在互联网上找到的故事、插图、照片、音乐和录像,用户抱怨他们缺乏网上的自由。</span></p> <p><span>  为在两种相互较量的自由之间取得平衡,版权法包括了一系列的限制、特例和防卫措施。例如,版权法对不受保护的思想(人人平等)和受保护的表达(论证人类平等的文章)加以区分。它还允许合理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内容,如引述一段话,写书评或诙谐模仿等。虽然版权法没有给互联网用户提供无限的自由,但它随时在平衡这种自由与网上创作者的自由。</span></p> <p><span>  专制国家的另一种平衡</span></p> <p><span>  在那些严格限制信息流通或实际控制当地文化产业的国家,互联网自由和知识产权之间可能出现更大的冲突。尽管支持独立的创作产业是重要的,但让公众在网上各抒己见同样重要。在某些情况下,对后者的需要远远超过前者。</span></p> <p><span>  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用户对于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转用以前审查人员批准的或只有国外才有的材料有着强烈的需求。例如,为了提供另一种信息来源,用户可能需要转发以其他方式无法得到的有版权的故事、录像、或照片。他们可能还需要重新利用现有的材料,说明一些因为政府的审查而不能讨论的问题。</span></p> <p><span>  在专制的社会,模仿、讽刺、代号字、委婉用词和影射流行文化已经成为主要的交流方式。与原作中的信息看似无关的材料常常用来建立联想、心照不宣的含义、情绪效果,最终避免了审查。无论是西部电影镜头的重新剪辑或将内容与摇滚歌曲同步,改头换面地使用这些内容本身包含着丰富的隐含意义,为社会提供了重要的评注。</span></p> <p><span>  虽然我们有时会把有关公众利益的作品&#8212;&#8212;如新闻报道&#8212;&#8212;和那些为商业或娱乐用途而创作的作品区分开来,但是,这种区别在信息流通有限的国家通常于事无补。尽管许多娱乐产品没有争议、高度商业化而且看似轻浮,但它们有可能包含有用的政治信息。</span></p> <p><span>  的确,我们不时会有一些描绘不同的政府形式、制衡或分权的必要性、以及保护宪法权利和公民自由的电影和电视节目。虽然创作这些商业产品可能是为提供娱乐,可在有些国家,它们也提供了一个通向外部世界的重要窗口。</span></p> <p><span> </span><span> 此外,并非人人都可以成为原创艺术家。鉴于有些国家的政府虐待艺术家和原创思想家,让每个人</span><span>都作原创并不见得理想。在有些国家,对通俗文化的材料进行转用、节选或改变用途,可以成为引发公众注意力和想象力的有效手段。由于这些材料是由别人创造和申请版权的,互联网自由和知识产权之间可能会发生冲突。</span></p> <p><span>  如果两种形式的保护之间没有找到合适的平衡,专制国家的公民就很少有机会创造性地转用现有材料。既然没有政治上安全的办法来表达自己,他们也就更没有权利讲话。最后,他们更没有机会参与公民辩论、促进民主自治、推进思想和表达的多元化以及最终推进政治、社会和文化的变革。这将禁锢公民社会的发展。</span></p> <p><span>  版权保护被滥用的可能</span></p> <p><span>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时被用来作为压制异议的借口。凡转用有版权的材料,都可以很容易地被政治当局指称为侵犯版权,而不必提及审查。版权保护,虽然在其他情况下完全合法,却不幸被用来在这个场合将违反人权的行为合法化。</span></p> <p><span>  要求监督互联网用户是另一个日益增长和令人不安的趋势。政府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通过监督用户、过滤网页内容以及保留有关用户活动的资料,来促进版权保护。这些要求和审查之间的相似之处显而易见。毕竟,版权当年在英国是作为压制异端邪说的政治工具应运而生的。</span></p> <p><span>  为版权目的而进行的互联网监视与为审查目的而进行的互联网监视可以具有同等危险性。例如,政治当局可以轻易地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交出有关其用户可能进行的非法在线活动,如侵犯版权。这些信息可能导致网上异见人士遭到逮捕、骚扰、恐吓或拘留。它亦可以被用来作为判刑的依据。</span></p> <p><span>  更糟糕的是,收集用户信息可导致自我审查。如果互联网用户担心官员会利用所收集的资料追述过去的网上活动,他们可能会变得更不愿在网上讨论敏感问题。这就会出现一个恶性循环。不仅互联网用户享有的自由减少,而且他们的创作动力也将减少&#8212;&#8212;这恰恰与保护版权所要达到的目的背道而驰。</span></p> <p><span>  适当平衡的必要性</span></p> <div><span>&nbsp;&nbsp;&nbsp;  保护知识产权对互联网自由既可有益,也可有弊。要想两者彼此得利,必须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互联网自由。在那些信息受到大幅限制的国家,版权法上的平衡可能需要进一步调整,以反映截然不同的当地具体情况。</span></div> <p><span>  为了促进互联网的更大自由,决策者需要特别注意版权的局限性和例外情况。例如,他们可以引进合理使用原则以及对滑稽模仿的保护,将教育用途列为例外,以及对改编权实行限制等。他们也可以只对商业规模的盗版进行刑事处罚,有别于普通互联网用户侵权。</span></p> <div><span>  通过引入这些平衡性措施,政策制定者就能将互联网自由和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转化为机会,形成有益的、相得益彰的互补。若以建设性的方式结合在一起,互联网自由和知识产权将有助于公民实现互联网的全部潜力,并且让互联网上的创造者和互联网的用户都享有自由。</span> <div>&nbsp;</div></div> <div><span>  <strong>谁有理:关于互联网审查的辩论</strong></span> <div>&nbsp;</div></div> <p><span>  最近,布鲁克林法学院(Brooklyn Law School)教授德里克&#183;巴姆鲍尔(Derek Bambauer)和芝加哥大学法学院(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School)教授理查德&#183;爱泼斯坦(Richard A. Epstein)围绕互联网审查问题进行了对话。下面是他们对话的节选,发表在《美国电子期刊》(eJournal USA)2010年7月号&#8220;界定互联网自由&#8221;(Defining Internet Freedom)。</span></p> <p><span>  巴姆鲍尔:我们生活在一个网上审查与监控无所不在的世界里。网络技术公司不仅在中国或埃及或巴基斯坦开展业务时要面对这些问题,而且在澳大利亚和印度也是一样。美国要求电信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具备监听能力;一旦暗中监视成为像网络电话这类技术的一个核心功能,那么,窥探行为远不像联邦调查局(FBI)这样受限制的国家就会利用这种功能。</span></p> <p><span>  我们应该认识到,中国、澳大利亚和埃塞俄比亚都做同样的事:通过技术和法律对互联网的内容设立限制,并且暗中监视网络通讯。因此,我们需要有一种新的方式来指导有关在什么情况下参与过滤和监视的决定,因为二元世界&#8212;&#8212;非审查即自由&#8212;&#8212;已不复存在。</span></p> <p><span>  我对待这个问题的反应或许略为偏激:我认为,在有些情况下,一个国家可以合法地进行互联网审查,(承认各国在特定时期可以暗中监视自己的公民不会太有争议,因为每个国家都有过这样做的长期历史。)我认为,确定是否合法的关键因素在于一个国家决定对互联网实行过滤的决定过程,以及在实际中具体怎样屏蔽内容。</span></p> <p><span>  爱泼斯坦:你的意思是,因为各国过滤网上的不同内容,所以很难断定哪些理由站得住脚,我对这是否正确表示怀疑。我们是否要对限制政治言论的中国政府采取一种态度,对只封锁印度教极端主义组织言论的孟买政府采取另一种态度,而对禁止白人至上主义组织的图像的法国政府采取第三种态度?那么,又如何看待新西兰政府屏蔽儿童色情的决定? 对了,还有美国政府禁止未经授权使用版权材料的决定?对待五个不同国家有五种不同的方式&#8230;&#8230;</span></p> <p><span>  你认为我们应该把注意力集中在过程上,即各国政府是如何作出各自的这些决定的。&#8230;&#8230;我不同意。我作为一名典型的自由派学者的全部根本事业让我相信,我们应根据效果来判断各种法案和政府的行动。我更为确定的是,我们能够找到正确的原则来审视过程带来的结果,而不是去臆测各不同国家在制定它们的法律时所采用的许许多多途径。我不认为,仅因为一个糟糕的法律是通过一个合理的过程产生的,我们就应该容忍它;同样地,我也不认为我们有理由去否定一项经不那么民主的政治程序、似乎是偶然产生的好法律,</span></p> <p><span>  巴姆鲍尔:你的方法有它的吸引力,因为它着眼于结果而不是获得结果的手段。我很想再多了解一些&#8212;&#8212;在评估审查时,我们应该把哪些价值放在首位?这些价值是来自美国的观念呢,还是更接近于普世价值?我担心,一个明确地基于美国价值的方式很可能招来美国以外方面的抵制,而他们的支持是我们所需要的。其他国家往往不想明显地表现出屈从美国的标准,不管是由于这与它们国内的价值有冲突,还是因为它们的政府不想被打上对美国卑躬屈膝的印记。然而,一个基于普世价值的方式,作为达成共识的代价,有可能削弱核心信念。一种仅基于某一国家的信息自由观点的方式似乎不切实际。</span></p> <p><span>  基于结果的决策要求网络技术公司对于信息的性质作出非常细致的决定&#8212;&#8212;它是煽动性的还是仅仅是批评性的。例如,优兔网(YouTube)是否应答应伊朗政府的要求,以妮达&#183;萨勒什&#183;阿哈-索尔坦(Neda Salehi Agha Soltan)遭枪杀的视频录像可能在伊朗激起抗议行动为理由,撤下这段录像?煽动性材料和批评政府的内容两者之间的界线很难划分。</span></p> <p><span>  英国和美国的殖民主义者当然不同意托马斯&#183;潘恩(Thomas Paine)著述中的观点;基于同样理由,缅甸军政府限制昂山素季(Aung San Suu Kyi)和她领导的全国民主联盟(National League for Democracy)的信息。在这里,基于过程的分析可以为技术公司提供较为清晰的规则,便于它们较快、较容易地作出决定(我们希望,那也是较好的决定)。伊朗决定过滤信息的方式是专断的,没有有参与机会,也缺乏透明度,优兔应该当即拒绝任何要撤下妮达&#183;萨勒什&#183;阿哈-索尔坦遭枪杀的视频录像的要求。</span></p> <p><span>  爱泼斯坦:就道德和伦理而言,我继续是普世论者,我所受的罗马法教育让我深信,公正的社会关系在各个社会没有根本区别,所不同的是用以实施这些基本原则的形式和机构。美国宪法相对来说是比较成功的,因为它赞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普世标准和契约,而这些标准和契约要求政府阻止侵犯和欺诈行为。这些价值并不是美国特有的,而是存在于全球各地的罗马和英国体制中。美国的建国先贤们也并不认为这些原则是美国特有的,他们乐于学习并借鉴他人经验。</span></p> <div><span>  阅读有关互联网审查的&#8220;谁有理&#8221;辩论(英文),请登录:http://www.america.gov/e-exchange_internet.html</span> <div>&nbsp;</div></div> <p><span>  <strong>评估全球网上自由</strong></span></p> <div><span><strong>  作者:丹尼尔&#183;卡林盖特和萨拉&#183;库克</strong></span> <div>&nbsp;</div></div> <p><span>  尽管互联网为公民带来更多更好的表达手段,但一个著名非政府组织的报告显示,许多国家政府力图对上网和网上内容实行限制。</span></p> <p><span>  丹尼尔&#183;卡林盖特(Daniel Calingaert)现任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项目副主任。自由之家是非政府组织,接受美国国务院、谷歌(Google)和其他方面的资助,旨在推进互联网自由。萨拉?库克(Sarah Cook)是亚洲事务研究分析员,曾担任2009年《网上自由》(Freedom on the &#8216;Net)报告的助理编辑。</span></p> <p><span>  近年来,随着能够使用网络技术的人数激增,互联网为丰富公众论坛、揭露权力滥用、推动公民行动带来了更多机会。它在民主国家和在传统广播和印刷媒体受限制的国家都扩大了自由表达的空间。许多政府采取对应措施,控制、规范和审查博客、网站和文字消息的内容。</span></p> <p><span>  这些动态提出了几个基本问题:对互联网自由的主要威胁是什么?互联网将给受压制人民带来自由,还是加强控制它的专制政府的力量?民主社会能够避免互联网受到压制,还是也会出现对数字媒体自由的威胁?</span></p> <p><span>  自由之家在2009年的研究报告《网上自由》(Freedom on the &#8216;Net)中探讨了这些问题。《网上自由》对四大洲的15个国家的互联网自由状况进行了评分&#8212;&#8212;包含从自由到高度压制的一系列国家规管状况。报告发现,对互联网自由的威胁正在增加,实行限制的国家和实行限制的方法都趋于更加多样化。</span></p> <p><span>  专制统治者懂得互联网的力量,并且在大力限制其影响。少数高压政府&#8212;&#8212;如古巴等&#8212;&#8212;只允许很少部分人使用互联网。公众几乎没有任何上网渠道,上网费也超出绝大多数公民的承受能力。</span></p> <p><span>  其他专制政府,如__、伊朗和突尼斯,积极推广互联网应用以鼓励创新和经济增长,但对数字媒体实施多方面控制,以防批评政府的人运用互联网。这些政权保持着周密和多层次的审查监视系统,打压网上异议或对官员腐败的揭露。它们对公民能够获得、在网上贴出或通过移动电话传送的内容设定严格限制,对互联网和移动电话通信有普遍监视,在网上批评政府的公民受到骚扰、监禁和虐待。</span></p> <p><span>  在限制较少的国家,如埃及、马来西亚和俄罗斯,互联网在原本相对受限制的媒体环境中成为较自由的言论场所。但是,自由言论的空间正在慢慢封闭,因为政府采用了一些微妙的方式,操纵网上讨论或运用刻意模糊的安全法恫吓和逮捕批评人士。这种做法导致网上记者和评论人士实行自我审查。即使在较民主的国家,如英国、巴西和土耳其,互联网自由也因司法骚扰、不透明的过滤程序和监视扩大而受到越来越多的损害。</span></p> <p><span>  Web 2.0</span></p> <p><span>  2000年以来,在互联网用户数量迅速激增的同时,第二代网上设计和在线社交网络的兴起让普通用户开始具备制作和传播信息的能力。传统的媒体向受众纵向传递信息,而第二代互联网Web 2.0的运作是横向传播信息,因而对人们的沟通方式产生深远影响。</span></p> <p><span>  全世界千百万普通公民现在成为信息的发表人和传播者。他们撰写在线日志,制作视频,调查敏感事件,评论政治、社会和其他议题。在受限制的媒体环境中,博客写手往往走在前列,推展自由表达的界限。Web 2.0工具不仅促进了独立表达,而且促进了结社自由。它们便利个人之间的讨论和互动,无论每个人具体身在何处。它们建立具有共同利益的网上公民社区,使迅速传播信息&#8212;&#8212;如更新消息或召集行动&#8212;&#8212;成为可能。因此数字媒体被广泛用于公民行动。例如,在肯尼亚,在2007年选后种族暴力期间,活动人士发起了一个名叫Ushahidi(证据)的倡议。它将普通公民通过移动电话发来的事件报告编目,然后贴到地图上跟踪事件的进展。从此以后,这种做法也在其他动乱情况中得到应用:印度的选举,加沙的战斗,以及海地的地震救援,等等。</span></p> <p><span>  由于互联网的横向联系,与传统媒体相比,它通常为自由表达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在《网上自由》报告调查的所有国家中,除一国之外,所有国家的互联网自由度得分都高于自由之家《新闻自由》(Freedom of the Press)报告调查中按照相同尺度衡量的总体媒体自由度。在被评为&#8220;部分自由&#8221;的国家中,互联网自由度和传统媒体自由度的差距最为显著。</span></p> <p><span>  压制2.0</span></p> <p><span>  互联网的横向特性,既赋予公民在传统媒体环境下所没有的力量,也使控制信息流动更加困难得多。尽管如此,专制政府仍力图限制横向交流,阻止被其视为不得传播的国内制作的网上内容。虽然政府实施这些措施的主要目的是压制国内批评人士的声音和防止新的政治力量兴起,但与对传统媒体的限制相比,这些措施对更多人造成干涉和直接影响。</span></p> <p><span>  一些国家为限制互联网自由而采取的审查和监视方法包括:</span></p> <p><span>  永久或暂时屏蔽脸谱(Facebook)和优兔(YouTube)等Web 2.0应用程序的使用。实施屏蔽往往同某些事件的发生相连,如__政府在2009年__骚乱期间的做法。缅甸在2007年暴力镇压&#8220;袈裟革命&#8221;(Saffron Revolution)和平抗议后的几天中,切断了与全球互联网的所有连接。伊朗禁止家庭和网吧用户使用宽带。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层次实施技术过滤,屏蔽具体网上文章或网站。当大量实行这种做法时,过滤器实际上&#8220;封锁&#8221;了大批信息。过滤器能够瞄准关键词,特别是Web地址或整个域名。据开放网络促进会(Open Net Initiative)的统计,至少25个国家对互联网进行某种程度的技术性过滤。</span></p> <p><span>  审查员监视并人工删除博客贴文。他们关闭讨论禁忌话题的论坛,例如侵犯人权、批评政治人物或官员腐败等。俄罗斯和其他一些国家的当局采用幕后打电话向博客写手或网主施压的方式,要求他们删除某些内容。</span></p> <p><span>  有些政权不完全依赖政府机构直接干预,而是越来越多地把审查和监视&#8220;外包&#8221;给私人公司&#8212;&#8212;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博客主办公司、网吧和移动电话运营商。如果公司没有过滤政治内容、监测网上活动或收集互联网用户信息,就可能遭到罚款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用户在购买家用或商用互联网接入服务时,被要求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登记,从而使网上无法有匿名活动。</span></p> <p><span>  有些政府使用秘密的、付费的亲政府评论员或国家资助的网站对在线讨论施加影响。据估计,政府雇用大约25万以上&#8220;评论员&#8221;</span></p> <p><span>  专制政府利用禁止侮辱、亵渎、泄露国家机密等一般新闻法惩罚网上异议人士。古巴以构成&#8220;犯罪前社会危害&#8221;等笼统罪名起诉在线新闻工作者。__已经颁布80多项针对互联网相关问题的法令,对网上违法行为处以 属于全世界最严厉之列的监禁刑期,一般为3到10年。突尼斯、伊朗、叙利亚、埃及和马来西亚也发生多件起诉,最常被引用的是侮辱国家元首或伊斯兰教的法律。据保护记者委员会(Committee to Protect Journalists)的统计,遭法律起诉或法外拘禁而在押的在线新闻工作者人数在2008年首次超过传统的新闻工作者人数。</span></p> <p><span>  未受监禁的博客写手和网上记者面临恫吓,包括24小时监视、骚扰、任意逮捕,甚至虐待。埃及允许相对开放的互联网环境,但是将几位著名人物作为打击目标,以便对他们的同侪起到杀鸡儆猴的效果。</span></p> <p><span>  博客和网站遭到黑客或拒绝服务式攻击,导致网站被干扰或关闭。例如,缅甸&#8220;袈裟革命&#8221;一周年之际,在泰国的独立新闻网站,如伊洛瓦底(Irrawaddy)和新时代(New Era),成为网络攻击目标。</span></p> <p><span>  在限制最多的环境中,政府采用全套压制方法控制互联网,例如在自由之家研究报告中被评为&#8220;不自由&#8221;的伊朗和突尼斯。这些国家建立了复杂、多层次的系统,控制网上信息的自由流通。其他国家,如埃及、马来西亚和俄罗斯等,允许大量网上自由,但似乎正在走向加强控制。它们鼓励扩大互联网的使用,尽管对传统媒体限制很多,但很少直接屏蔽在线言论。然而,这些政府通过预先操纵或幕后施压,对内容施加更微妙的影响,压制公民的网上动员活动,对在网上批评政府的人施以重罚。自由之家把这些国家评为&#8220;部分自由&#8221;。</span></p> <p><span>  民主环境下的互联网自由和限制</span></p> <p><span>  在《网上自由》报告中被评为&#8220;自由&#8221;的国家包括爱沙尼亚(试点样本中表现最优)、英国、南非和巴西。这些国家对新型媒体在总体上都有着开放的环境,政府对网络使用的障碍很少或没有障碍,内容控制程度低,很少侵犯用户权利。民主环境还表现为,在限制互联网自由的情况被公开揭露后具有&#8220;自我纠正&#8221;的能力。土耳其在发生了一系列丑闻后,议会针对执法部门采用的监视展开质询。</span></p> <p><span>  然而,即使在这些相对自由的环境中,有些方面也令人担忧。</span></p> <p><span>  在巴西,导致内容审查的法院判决是一种日益增长的威胁,而巴西和土耳其都多次屏蔽优兔网。同时,在英国或土耳其等国,即使审查决定针对的是数量很少、定义明确的内容,如儿童色情,但作出这些决定的过程严重缺乏透明度。受屏蔽的网站没有被公开列出,也缺少对审查决定提起上诉的机会,而这些有可能导致限制措施波及有重要政治和社会意义的信息。</span></p> <p><span>  公民反抗</span></p> <p><span>  尽管威胁和控制范围不断扩大,但即使在高度限制性的互联网环境中的公民,也在找到新颖的途径制作和传播信息。在古巴,由于对上网管制很严,公民便在网下分享下载的互联网内容;这种做法往往通过USB接口设备进行,这种现象被称作&#8220;偷摸网&#8221;(sneakernets)。在突尼斯,NormalLand博客使用虚拟国家和虚拟国家元首讨论突尼斯政治,其他当地博客写手被委任虚拟政府职位。</span></p> <p><span>  公民也得以利用互联网和移动电话展开反对审查本身的活动。2009年,在&#8220;部分自由&#8221; 互联网环境下,网上行动的更为广泛的政治影响尤其突出。在埃及,支持埃尔巴拉迪(Elbaradei)竞选总统的脸谱群在大约五个月内吸引到23万5千多名成员。马来西亚反对派政党2008年3月的大选竞选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数字媒体进行的&#8212;&#8212;包括博客、优兔和移动电话短讯服务(SMS), 并且帮助赢得了前所未有的选票。</span></p> <p><span>  结束语</span></p> <p><span>  数字媒体技术预示更好的信息流动,更多的公民参与和行动,最终带来更大的自由和生活质量的改善。但是,《网上自由》研究报告的大量试点资料说明,不能将这种潜力视为必然。在自由之家编写预计于2011年发布的第二份37国研究报告的过程中,这一点变得更加明显。从哈萨克斯坦到白俄罗斯到澳大利亚,都出现了新获批准或正在审议之中的限制性法律。</span></p> <div><span>  民主国家的网民和他们的支持者必须通过不懈努力,对这些和其他限制网络自由的行动作出反应。在快速变化的数字世界中,支持言论自由的人们必须采取积极行动,捍卫和增进互联网自由。</span><br /><span><br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strong>不要怪罪信使</strong></span></div> <p><span><strong>  作者:辛西娅&#183;黄</strong></span></p> <div><span>  <br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要求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为客户发布的具有冒犯性的材料承担法律责任可能减缓通信技术的创新和发展。</span></div> <p><span>  辛西娅&#183;黄(Cynthia Wong)是民主与技术中心(Center for Democracy &amp; Technology)的罗恩&#183;普勒塞尔(Ron Plesser)研究员兼律师。民主与技术中心是一个公共利益倡导组织,致力于保持互联网的开放、创新和自由。黄女士协助领导该中心的全球互联网自由工作。</span></p> <p><span>  当意大利一家法院裁定谷歌(Google)对第三方上传到这个互联网巨头网上的视频负有法律责任时,它将一个中介责任的惊人范例展示在世人眼前。谷歌是该平台的提供者,亦即这个视频内容的制作人和观看这一视频内容的消费者之间的中介。这种类型的中介还包括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电子商务平台、社交媒体平台,如奥库特(Orkut)、脸谱(Facebook)和优兔(YouTube)。这些中介为用户创造的内容提供了宝贵的公开论坛,而且往往免费,人们只需最基本的技术知识便可使用。</span></p> <p><span>  这些服务中介的开放性也意味着,它们可以用来做好事也可以用来做坏事。政府如果要对万维网(World Wide Web)上的自由表达实行审查或处理某些有害行为时,往往会施加压力、恐吓、或者采用更为微妙的手段&#8212;&#8212;让互联网中介为第三方提供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防止公民发布政治异见视频的办法之一便是,要求优兔网为用户上载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span></p> <p><span>  中介责任往往不是这么简单。有时,甚至用意良好的政府都试图约束被国家中一种深刻的社会共识视为错误的行为,如淫秽、诽谤、仇恨言论、侵犯隐私(如谷歌意大利之案)或刑事犯罪。很容易理解为什么这种方式可以更具吸引力:中介通常规模大,易识别,而互联网个体用户也许很难辨认,有时还超出了某一政府的管辖范围(尽管意大利的情况不是如此)。</span></p> <p><span>  不管政府允许中介机构负法律责任的原因如何,由此而对信息流动和互联网的发展带来的巨大危害要大于预期的好处。首先,表达自由必然受到限制。例如,如果要求一个社交网络平台对第三者刊登的反感内容负经济赔偿责任,那么这个平台便希望事先对将刊出的内容进行筛选。中介宁可在决定用户能否发表某一内容时矫枉过正,尤其是在法律对&#8220;非法内容&#8221;的界定含糊不清或过于宽泛的情况下,或者当言论本身就不得人心时。单单去掉有争议的内容比在法庭上挑战一项取销令要保险得多。在许多情况下,这样做仅在数量和成本上就会令许多平台不堪重负,以致它们根本无法提供服务。其次,中介责任扰乱了互联网信息的自由流动和服务,从而扼杀了创造性的革新和经济发展。公司不太可能在让它们承担法律责任的技术上进行投资。世界可能再也看不到明天的推特(Twitter),eBays,或其他有希望降低价格并更好地连接全球市场的初创公司;可能再也看不到采取可能增加获得教育资源的途径的新措施;可能再也看不到引发更广泛、更深入、更公平的经济发展的其他方式。</span></p> <p><span>  处理中介责任的方法</span></p> <p><span>  在美国和欧盟,对于中介责任的公正性出现过早期的政策共识。在美国,有两条针对这些问题的法规。《文明通讯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第230款普遍保护中介不受由于第三方的内容引起的多种申诉,其中包括疏职、诽谤、违反民权法和州立刑法等。《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第512款为网上服务提供商免除责任提供了一个&#8220;安全港&#8221;,只要它们符合某些标准,包括当被著作版权人通知存在侵权材料时将材料消除,即所谓&#8220;通知与移除&#8221;程序。</span></p> <p><span>  欧洲联盟同样保护几种中介不受一些法律申诉:仅作为信息&#8220;渠道&#8221;,提供临时数据存储以便下一步发送的&#8220;缓存&#8221;服务商,以及一旦知会便迅速消除非法内容的 &#8220;托管&#8221; 服务商。由于美国和欧盟的政策一般不强迫中介机构监视其服务内容或调查用户可能的非法活动,因此这些政策帮助保护了用户的隐私。如果服务提供商要承担责任,他们可能会感到有必要收集更多的用户信息,并把信息保留更长时间。</span></p> <p><span>  __等国家正在考虑一个非常不同的方法。__政府在每一个接入点都要求企业对非法内容负责&#8212;&#8212;这包括从用户到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到社交网络平台和网络托管公司。如果任何中介允许用户散发&#8220;有害&#8221;内容,或没有足够地监视或检查其服务项目的使用,它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此外,政府对非法内容的界定过于宽泛和含糊。像Blogger.com这样的博客平台服务怎么可能决定哪些帖子&#8220;有害&#8221;或有损于&#8220;国家利益&#8221;?__对待中介责任的方法是其更大的网上信息控制系统的关键组成部分。</span></p> <p><span>  解决潜在的问题</span></p> <p><span>  另一个主要的担心是,执法人员必须能够合法地追查刑事犯罪者,受害者必须能够对那些伤害他们合法权益的人提出合法的申诉。美国和欧盟做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只将这种保护提供给中介,而不给最初制作或传播那些反感内容的当事人。美国或欧盟法律并没有阻止对原违法者提出起诉或指控。中介应有的作用之一或许是,在具有法庭的合法命令时,协助对用户(甚至匿名用户)的诉讼,但要有一定的程序保护个人私隐权和某种程度的匿名权。</span></p> <p><span>  结论</span></p> <p><span>  保护中介不受法律责任之累对于保护互联网作为一个自由表达和获取信息的工具,进而成为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动力,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因担心法律责任后果而迫使用户制作的内容网站和其他社会、经济和政治言论的重要论坛关闭,我们都将因此而得不偿失。各国政府其实更应加强和采取政策,保护中介,使之成为创新、人权和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者。</span></p> <div><span>  反对为中介提供保护的一种原因是担心真正有害和反感的言论将在网上增加。但是,政府已经拥有许多手段,可以在最大限度地降低对合法表达与创新的影响的同时解决这一问题。例如,政府可以鼓励和补贴消费者自愿使用过滤软件,阻止色情和其他不良材料。一些国家还要求采纳美国版权法和欧盟法的&#8220;通知与移除&#8220;程序来解决这一担心。然而,通知与移除程序常常很容易被滥用,用以压制批评,尤其是在难以评估受质疑的内容是否真的非法(如诽谤案)的情况下。最后一点,中介能够而且确实采取自愿措施,在没有政府要求的情况下从他们的服务中剔除有害材料(如垃圾邮件或有明显色情的材料),这表明保护中介与推进其他重要的社会目标是相辅相成的。</span> <div>&nbsp;</div></div> <p><span>  <strong>跳舞宝宝考验互联网法律</strong></span></p> <p><span><strong>  作者:卡伦&#183;弗伦克尔</strong></span></p> <div><span><br />  一位母亲的心血来潮之举导致一场法律较量。</span></div> <p><span>  卡伦&#183;弗伦克尔(Karen A. Frenkel)是纽约的一位科技作家。她的文章刊登在科学美国人网站(ScientificAmerican.com)和《计算机学会通讯》(Communications of the ACM)刊物上。有关弗伦克尔的更多信息可见她的网站。</span></p> <p><span>  2007年2月,一位家住宾夕法尼亚州的母亲斯蒂芬妮?伦兹(Stephanie Lenz)在优兔网(YouTube)上贴出她的孩子跟着王子(Prince)的歌曲&#8220;让我们发疯吧&#8221;( &#8220;Let&#8217;s Go Crazy&#8221;)起舞的视频,但她绝没有想到,这会让她和流行音乐天王以及企业巨擘扯上瓜葛。持有王子歌曲版权的环球音乐公司(Universal Music Corporation)阻止她与人分享孩子的滑稽之举。这家全世界最大的唱片公司要求优兔网撤下该视频,而优兔照办了。唱片公司声称伦兹侵犯了公司受到《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保护的版权。伦兹太太的跳舞孩子失去了在互联网上的空间。</span></p> <p><span>  伦兹对倡导网上言论自由的电子前哨基金会(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说:&#8220;当我发现我的视频被撤下时,真是又惊又气。环球不应该用法律威胁去阻挠人们分享家庭视频。&#8221;</span></p> <p><span>  《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是美国为执行国际版权条约于1998年颁布的。它使互联网托管公司以及社交网类的服务提供商几乎可以免受其用户侵犯知识产权的牵连。如果版权所有人通知要求撤下某材料,这些公司必须照办;但是如果版权声言人没有起诉,并且如果张贴材料的用户证明其材料没有侵犯版权,则可将内容恢复。</span></p> <p><span>  《千禧年数字版权法》的实施使今天的互联网打破了内容提供者和内容消费者之间的藩篱,使得广大受众可以制作和传播内容,不必担心服务提供商会因受起诉而关张。可是有许多证据显示,业余制作人并不充分了解知识产权法或他们的法律责任。</span></p> <p><span>  电子前哨基金会代表伦兹对环球公司提出起诉。电子前哨基金会提出,在伦兹视频上的几乎听不见的29秒歌曲并没有侵犯唱片公司的版权,而且唱片公司未考虑到伦兹享有上载视频的&#8220;公平使用权&#8221;,打压了她的言论自由。</span></p> <p><span>  公平使用是美国版权法的一个灰色地带,它允许有限度地引述作者的作品而不需征得许可。但是法律对于可引述的长度、性质以及使用方式并没有明文规定。</span></p> <div><span>  在此同时,王子告诉路透社,他希望&#8220;收回他在互联网上的艺术&#8221;,环球也宣布作为原则问题,计划从互联网撤下用户所制作的涉及该歌手的全部内容。法庭站在电子前哨基金会和伦兹一边,于2008年8月裁决环球在发出全面撤下通知之前,并没有考虑每件作品的公平使用权。法庭的结论是,环球滥用了《千禧年数字版权法》。优兔网恢复了伦兹的跳舞宝宝视频,当事各方对于该由谁支付法律费用和损害赔偿仍然争论不休。</span> <div>&nbsp;</div></div> <p><span>  <strong>谷歌视频在意大利被判侵犯隐私权</strong></span></p> <p><span><strong>  作者:卡伦&#183;弗仑克尔</strong></span></p> <div><span><br />  卡伦&#183;弗伦克尔(Karen A. Frenkel)是纽约的一位科技作家。她的文章刊登在科学美国人网站(ScientificAmerican.com)和《计算机学会通讯》(Communications of the ACM)刊物上。有关弗伦克尔的更多信息可见她的网站。</span></div> <p><span>  2006年年底,在意大利都灵(Turin)的一所学校里,学生们拍摄了一段录像,记录下他们非法欺凌一位患自闭症的同学。他们把录像上载到谷歌(Google)的视频共享网站,谷歌在接到意大利当地警察通知之后几小时之内就把视频撤了下来。但此时,这个录像已被张贴了近2个月。据TheNextWeb.com说,这在全国激起公愤。据美联社报道,这个视频被收看了5500次,带来80次评论,使谷歌登上意大利&#8220;最有娱乐性&#8221;名单。</span></p> <p><span>  谷歌协助警方查出了上载这个冒犯性的视频的人。法院判处她和她的同伙从事10个月的社区服务。根据公司的一帖博客,谷歌认为对此案的参与将到此为止。然而,都灵的公诉检察官起诉了四名谷歌高管&#8212;&#8212;首席法律顾问大卫&#183;德拉蒙德(David Drummond)、全球隐私问题法律顾问彼得?弗莱舍(Peter Fleischer)、前谷歌视频欧洲总监阿文德?德斯堪(Arvind?Desikan)、和前首席财务官乔治&#183;雷耶斯(George Reves,他于2008年离开公司);他们受到的指控是刑事诽谤和违反意大利隐私法。2010年2月,法官裁定前三名被告侵犯隐私成立;对四个人的刑事诽谤罪指控均不成立。</span></p> <p><span>  谷歌副总裁兼律师马特&#183;苏切曼(Matt Sucherman)称这项裁决&#8220;令人吃惊&#8221;,而检察官审判高管的行为&#8220;骇人听闻&#8221;。该公司计划上诉这项判决。</span></p> <p><span>  苏切曼在谷歌官方的博客中写道,&#8220;只要得到通知之后删除非法内容&#8221;,欧洲联盟法保护互联网托管服务商不承担法律责任。然而,按苏切曼的说法,意大利的这项判决意味着像谷歌这样的托管平台的雇员对于用户上载的内容要负刑事责任。苏切曼写道,如果像优兔(YouTube)、社交网络网站和社区公告板被判对每一个上传的内容有审查的责任,我们所知道的互联网将不复存在。</span></p> <div><span>  2010年4月,法官解释了他判决的推理基础。在111页的判决书中,法官奥斯卡&#183;马吉(Oscar Magi)说,这些高管罪在侵犯了受害青年的隐私并是蓄意犯罪,因为他们在公开这个视频的同时,是在力图用广告收入获利。马吉法官说,他的裁定应被视为一个要求,即互联网服务供应商要筛选那些张贴在其网站上的视频。新闻报道进一步引述这一裁定说:&#8220;绝没有所谓的互联网是无边的大草原,在这里万事皆可,无事不可一说。&#8221;判决谷歌重申其最初的反应&#8212;&#8212;这个判决所损害的恰恰是互联网赖以建立的自由原则。</span> <div>&nbsp;</div></div> <p><span>  <strong>公共图书馆馆员帮助界定互联网自由</strong></span></p> <p><span><strong>  作者:芭芭拉&#183;琼斯</strong></span></p> <div><span><br />  在美国,公共图书馆是一个重要的上网渠道。图书馆员努力维护知识自由,并力求平衡知识产权与公众获得互联网信息权利之间的关系。</span></div> <p><span>  芭芭拉&#183;琼斯(Barbara M. Jones)是设在伊利诺伊州芝加哥市的美国图书馆协会知识自由办公室(Office for Intellectual Freedom for the 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主任。</span></p> <p><span>  &#8220;以最低的成本和最好的图书为最多的读者服务。&#8221;这是美国图书馆协会(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ALA)100多年前成立时的座右铭,而今天它仍对我们有着十分中肯的意义。有时我们会思忖,我们的前辈同行曾否梦想过我们这个行业如今使用的工具和资源&#8212;&#8212;数字化信息的发明、信息可以被无限复制,还有全球规模的信息传播网。</span></p> <p><span>  提供公共互联网接入是美国图书馆今天最受欢迎和使用最频繁的一项服务。随时可用的打印机和复印机使我们的读者可以方便地复制内容,以便带回家中或与他人分享。</span></p> <p><span>  图书管理员希望读者能够得到资料,但他们也有责任阻止人们以侵犯作者版权的方式传播资料。这使我们陷入了目前的困境,即如何摆平知识自由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网上内容可以很快地向许多人传播。有些内容由普通大众制作产生,免费可得&#8212;&#8212;博客、维基百科(Wikipedia)等&#8220;从数字化诞生的内容&#8221;的发展便是见证。音乐、视频和其他媒体可以通过数字复制技术,方便地与其他人分享,这在使用唱片或录音带传播音乐的时代是闻所未闻的。</span></p> <p><span>  能够如此方便地使用内容,这对图书馆及读者来说无疑是福音,但对努力想在传统经济模式下维持生计的出版商却是噩梦。复制之易和传播速度之快,使他们面临关张的威胁。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出版商采取了各种应对手段:例如,大幅提高学术刊物的定价,以及通过发放许可来限制网上可以提供的内容。唱片业对非法下载音乐的人提出起诉。</span></p> <p><span>  我们这些图书馆界的工作者既希望支持提供丰富、未经审查的知识内容的产业,又希望保护面临网上内容常常被封锁和内容收费日益提高的图书馆读者。</span></p> <p><span>  图书馆员奉行的原则</span></p> <p><span>  美国公共图书馆馆员在法律上和操守上受制于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 (The First Amendment):&#8220;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8221;这一原则也写入了我们的职业守则:《图书馆权利宣言及注释》(Library Bill of Rights and Its Interpretations)和《美国图书馆协会守则》(Code of Ethics of the 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互联网业界的口号&#8220;信息要自由&#8221;也体现着这一原则。</span></p> <p><span>  同时,图书馆员受制于美国宪法的另一条款,它给予&#8220;作家和发明家对各自著作和发明的专有权利&#8221;。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法即基于这项原则。图书馆员努力在 &#8220;阅读自由&#8221;这一价值观与版权法和规章的要求之间找到平衡。与此同时,一些坚信信息革命的人认为,互联网上发表的信息属于所有人,从而忽视了原作者获得报偿的权利。使用图书馆的人们要求得到越来越多的内容,而出版商则通过实行内容使用许可和其他手段来维护自己在经济上的稳定。&#8221;</span></p> <p><span>  图书馆员如何能够与出版商协作,创造一种既为读者提供信息,又使作者和出版商得以生存的经济模式呢?</span></p> <p><span>  保护知识产权</span></p> <p><span>  公平使用:美国版权法的公平使用原则(The Fair Use Doctrine)允许在评论、教学或新闻报道中有限使用版权著作。例如,书评可以引用一部新作中的片断;新闻媒体可以报道引起争议的歌曲中的歌词。基于一系列司法裁决发展而来的公平使用原则所允许的例外情况一直很模糊,往往有赖于图书馆员或读者的专业判断。然而,书评作者不能引用一部小说的整个章节,新闻记者也不能完整播放唱片辑上的曲目。如果某一学术图书馆想要复印十份某一期刊的文章,供学生在课堂上使用,那么图书馆员很可能会确定,根据课堂人数和教学要求,复印两份为较合理的限度。随着电子保存和课堂使用影片、唱片及其他数字媒体的增多,公平使用变得更为复杂得多。</span><br /><span>如果有人为一门课的需要而将一篇文章复印了100份,或者未经出版商许可将一篇文章放到网上作为教学之用,又将如何呢?图书馆的&#8220;最佳做法&#8221;是,要求将美国版权法的警告张贴在公共复印机的醒目位置,并要求图书馆以通知、手册或公共信息讲座等方式对读者进行相关法律教育。但是,图书馆的读者对自己的行动负有法律责任。近年来,确实有图书馆读者因非法下载音乐和其他内容而受到起诉。</span></p> <p><span>  创作共用许可证(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帮助读者查找信息的图书馆员,可以将查询集中在由创作共用许可证组织拟定的、被简单许可协议之一所涵盖的材料。这些协议使作家、艺术家和其他创作人员得以在保留某些权利的同时,将其作品向他人公开;一切都包含在一个通俗易懂的文件中。网上维基百科便是创作共用许可证涵盖的一个出版物。对研究人员和学术界来说,创作共用许可证是一个特别重要的机制,因为他们希望看到自己的研究被纳入更宽广的专业知识体系,而同时不必放弃自己的专有权。</span></p> <p><span>  保护知识自由</span></p> <p><span>  美国图书馆协会为图书馆员提供保护知识产权的指南和守则,但它也将保护知识自由视为核心价值。美国图书馆协会的知识自由办公室(Office for Intellectual Freedom)在言论自由领域中发挥着教育、倡导和决策作用。在2010年出版的《知识自由手册第8版》(The Intellectual Freedom Manual, Eighth Edition, ALA Editions, 2010 年)中,包含着反映美国图书馆协会权利宣言演变过程的最新及历史文件、关于图书馆读者知识自由权利的声明、以及图书馆应采取的支持这些权利的措施。例如,在最早的《图书馆权利宣言》于1948年问世时,有关图书馆读者隐私权的问题不是一个主要关注。但是,针对今天因图书馆联机目录和社交网而产生的对个人资料隐私的担心,美国图书馆协会于2002年增加了《隐私权:〈图书馆权利宣言〉注释》(&#8220;Privacy: An Interpretation of the Library Bill of Rights&#8221;)。</span></p> <p><span>  2001年9月11日的恐怖袭击和随后的《美国爱国法》(USA Patriot Act)加剧了国家安全与读者隐私之间的紧张关系。有时,调查人员追踪嫌疑分子的线索涉及到要在图书馆查找嫌疑人的借阅记录。这种做法在我们图书馆行业引起巨大争议,因为它与现行的保护图书馆读者的图书馆保密规定相冲突。</span></p> <p><span>  因此,21世纪的图书馆馆员继续为公众提供内容量不断增加的资料,同时遵守同样重要的法律与职业操守,即遵守保护内容原创者的版权法。图书馆员积极与法律、出版和读者各界一道努力,以期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span></p> <p><span>  知识产权指南</span></p> <p><span>  美国图书馆协会的《制定公共图书馆互联网使用政策的指针与考量》(Guidelines and Considerations for Adopting a Public Library Internet Use Policy),为图书馆专业人员应对新时代的问题指出了方向。</span></p> <p><span>  教育性图书馆的读者是落实版权法的一个关键环节。对图书馆馆员最切实有用的资源之一是加丽?拉塞尔(Carrie Russell)所著的《完整的版权:图书馆员日常指南》(Complete Copyright: An Everyday Guide for Librarians;美国图书馆协会:信息技术政策办公室,2004年出版[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 Office for Information Technology Policy,2004])。更新的信息可见马里兰大学知识产权中心(University of Maryland Center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网站:http://www.umuc.edu/distance/odell/cip/cip.shtml。这个中心为图书馆馆员提供远程学业证书,使他们能够从这一领域的访问学者和律师那里了解最新的知识产权问题动态。大多数大学制定了全面的知识产权政策,例如印第安纳大学(IndianaUniversity)http://www.iub.edu/~vpfaa/download/IPPolicy_Adopted_050208.pdf。</span></p> <div><span>  杜克大学法学院(Duke University Law School)的无版权限制研究中心(Center for the Study of the Public Domain)出版了一本可以免费下载的漫画《受法律约束?》(Bound by Law),它成为让年轻人参与讨论这方面问题的良好方式。网址是: </span><a href="http://www.law.duke.edu/cspd/artsproject/index"><span>www.law.duke.edu/cspd/artsproject/index</span></a><span>。</span> <div>&nbsp;</div></div> <p><span>  <strong>爱沙尼亚成为电子之国</strong></span></p> <div><span><br />  根据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的网络自由调研,爱沙尼亚是全世界网络最发达、技术最先进的国家之一,人民使用电脑和联网的程度极高。这个波罗的海国家的先进&#8220;电子国家&#8221;地位源于它在1990年代初期重获独立后,政府采取了融入世界经济的行动措施。</span></div> <p><span>  过去15年来,爱沙尼亚的互联网和移动电话用户人数迅速增长。全国三分之二的人口,即85万2千人,定期上网,百分之五十八的家庭与互联网联接,其中九成拥有宽带联网。爱沙尼亚的移动电话帐户数目甚至超过全国人口,达将近200万。政府还在积极扩展无线宽频联网,供大众在咖啡店、酒店、汽车旅馆,甚至加油站使用。</span></p> <p><span>  爱沙尼亚将互联网用于多个方面,包括搜索引擎、电子邮件、当地在线媒体、新闻网站、社交网站、实时消息,还有互联网语音交流解决手段。另外,全国百分之八十三的人口使用互联网进行在线银行业务&#8212;&#8212;比例在欧盟国家中高居第二位。</span></p> <p><span>  爱沙尼亚对网络内容和通信的限制则属全球最低之列。爱沙尼亚制定了详尽的隐私法,法院也曾下令删除对于在线文章的不当评论。一般而言,用户知道媒体网站对于评论的隐私政策,并知道应遵循相关规定。</span></p> <div><span>  爱沙尼亚近年遇到的对网络自由的最严重威胁,是2007年春遭受的对其通信基础设施的一场网际攻击。当时一连串的&#8220;拒绝服务&#8221;(DDoS)攻击影响了所有的政府网站、爱沙尼亚最大的银行以及几家日报的网站。然而在此之后,爱沙尼亚一跃成为网络安全的全球领袖,成立了北约网际合作防卫中心(NATO Cooperative Cyber Defence Centre),为北约所有成员国提供网络防卫支持。</span> <div>&nbsp;</div></div> <p><span>  <strong>突破网上屏障</strong></span></p> <p><span><strong>  作者:卡伦&#183;弗伦克尔</strong></span></p> <div><span><br />  技术可以提供攻克互联网审查的手段。</span></div> <p><span>  卡伦&#183;弗伦克尔(Karen A. Frenkel)是纽约的一位科技作家。她的文章刊登在科学美国人网站(ScientificAmerican.com)和《计算机学会通讯》(Communications of the ACM)刊物上。有关弗伦克尔的更多信息可见她的网站。</span></p> <p><span>  数百万生活在封闭社会中的互联网使用者,利用免费的反审查技术,突破极权政府设置的网络屏障。目前有几个组织提供这种软件,例如:审查研究中心(Censorship Research Center)、全球互联网自由协会 (Global Internet Freedom Consortium)、Torproject.org、以及开放网络促进会(OpenNet Initiative)的合作成员之一多伦多大学公民实验室 (University of Toronto&#8217;s Citizen Labs)。</span></p> <p><span>  对互联网实行审查的政府利用三种技术手段:1)封锁具体互联网协议地址(Internet Protocol address);2)过滤内容,即使人无法进入含有被政府禁止的关键词的网页; 3)所谓域名重定向(Domain Name Redirect),这种方法如同改变一个人的电话号码,导致一些网站无法被搜索到。</span></p> <p><span>  旨在摆脱审查的软件也可利用几种不同的手段。全球互联网自由协会的软件工具能够突破政府为监控私人电脑而实行的封锁、监视和跟踪。例如,抗审查软件可打乱进出一个_用户的电脑的比特和字节,从而使所谓的&#8220;GWF&#8221;无法识别网流规律。</span></p> <p><span>  多伦多大学公民实验室开发的软件Psiphon是一种浏览器代理。它通过设在没有审查制的国家内的中介服务器传递网页,使在防火墙背后的电脑使用者看到被封锁的内容。该系统的操作需要基于信任,即已拥有这一软件账号的人必须向首次使用者发出邀请。邀请形式是一个带有密码的互联网网址,首次使用者登入获得许可,访问某一网址,而别人无法知道他们在利用Psiphon突破封锁。使用者可将这一网址输入任何浏览器的网址栏内,然后自由地上网浏览。</span></p> <p><span>  Torproject.org机构开发的&#8220;突岩&#8221;(Tor) 软件可以阻止跟踪监视者从事网流分析,从而保护使用者的匿名身份。该软件通过一个随机性的互联网通道完成网络信息交往,让使用者与其网上终点之间没有单一的连接点。</span></p> <div><span>  审查研究中心为抗审查手段提供了最新的工具。2009年,伊朗政府在有争议的总统选举结束后,压制国内互联网的使用,该中心随后开发出&#8220;干草堆&#8221;(Haystack) 软件。该软件利用数学公式,在网络使用者访问网页时将其真实的互联网身份隐藏起来。中心执行主任奥斯汀?希普(Austin Heap)对《商业周刊》(Business Week)表示,这个软件使伊朗境内的上网人感到&#8220;伊朗政府的过滤器仿佛不存在&#8221;。</span> <div>&nbsp;</div></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