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自焚”凸顯中國社會系統性失靈

<span style="font-size: 14px" id="printA"> <div style="border-bottom: rgb(0,0,0) 0px solid; border-left: rgb(0,0,0) 0px solid; padding-bottom: 0px; line-height: 140%; margin: 0px; padding-left: 0px; width: 28px; padding-right: 0px; float: left; color: rgb(199,75,21); font-size: 28px; border-top: rgb(0,0,0) 0px solid; font-weight: bolder; border-right: rgb(0,0,0) 0px solid; padding-top: 0px">中</div>國的城市化和現代化必將是一個&#8220;拆遷&#8221;的過程,這既包括物理意義上的拆遷也包括精神意義上的拆遷,因此,現階段把CHINA調侃成&#8220;拆哪兒&#8221;也不為過。如果說精神意義上的拆遷帶來的迷茫和困惑只是若隱若現且隱忍不發的話,那麼物理意義上的拆遷帶來的沖突和血淚則歷歷在目且頻頻爆發。最近,江西省撫州市宜黃縣發生的拆遷自焚事件即是這部拆遷血淚史的延續,是和諧社會藍天下又一朵讓人黯然神傷的烏雲。<br /><br />自從2003年中國媒體第一次公開報道拆遷自焚事件後,我們一次又一次地祈禱類似事件不要再現,但現實卻一次又一次讓希望變成奢望以至絕望,過去七年中國還是爆發了10多起拆遷自焚事件。公民以死的代價來捍衛自己來之不易的財產權,這種有些荒謬的無奈,充分暴露了這個社會從市場、政府到法治的系統性失靈,這也意味著國家和公民的離散和背離,公民不得不重歸自己保護自己的&#8220;自然狀態&#8221;。<br /><br />要承認,即使在土地私有的社會裡,拆遷過程中也會遇到&#8220;市場失靈&#8221;,僅靠市場很難達成有效率的自發交易,因為當一個土地征用人面對許多個被征用人時,交易成本是很高的。對於被征用人來說,由於越晚拆遷其得到的利益就越大,所以他們一般會傾向於拖延,如果被征用人都意識到這一點而採取拖延的策略,這樣征用人與被征用人之間的談判是很費勁的。特別是只剩下一個&#8220;釘子戶&#8221;時,雙方的報價差異往往會非常大,這導致更難迅速達成交易。&#8220;釘子戶&#8221;深知如果他堅持不妥協,會導致整個土地征收交易無法完成,因此他會索要遠遠高出市場估價的補償,甚至還會不斷抬高補償標準,也有學者也把這個稱作&#8220;釘子戶的壟斷&#8221;。因此,如果拆遷過程中涉及的利益群體較多,交易成本較高,無論如何都需要第三方的介入來終止這場&#8220;非合作博弈&#8221;。<br /><br />但是,中國的問題在於引入的第三方是政府的行政權力,由於中國土地是國有或集體所有的,所以涉及公共利益的土地征用,作為&#8220;賣方&#8221; 的政府是一定會參與其中的,這種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的身份不可避免地會帶來&#8220;政府失靈&#8221;。除了會導致政府追求自身利益的舖張浪費式征地以及尋租腐敗等行為,&#8220;政府失靈&#8221;最主要也最隱秘的表現是公共決策的偏頗。<br /><br />中國政府2001年11月1日開始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其第一條就是 &#8220;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8221;,這具有明顯偏袒拆遷人利益的傾向,因為要&#8220;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8221;。按照該條例的要求,當出現爭執時,拆遷人(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証的單位)可以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而被拆遷人要先向房屋管理部門或人民政府裁決,對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經常不予受理,因為不想和當地政府&#8220;對著幹&#8221;。另外,按照條例的要求,當地政府既可以單方面做出拆遷的決定(比如未經廣泛討論就發放&#8220;拆遷許可証&#8221;),也可以單方面做出強制拆遷的決定(從斷水斷電到野蠻強拆),如此翻雲覆雨的所謂&#8220;第三方&#8221;往往成了和被拆遷人對立的&#8220;第二方&#8221;。<br /><br />不可否認,中國政府正在努力糾正《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偏頗,也於今年1月推出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目前依然在征求意見中)。新條例的最突出變化是明確了征收主體是政府,而不是舊條例中所說的從政府手中&#8220;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証的單位&#8221;。將政府從幕後推向了前台,這意味著一旦發生爭執將不能依靠行政權力來解決,而必須走司法程序,要通過法院這個&#8220;第三方&#8221;。但是,如果不能通過法治的力量約束政府,那麼公民和政府的直接對峙或許會導致更激烈的矛盾沖突,其社會影響也將更為惡劣,這也是新條例最令人擔憂的地方。<br /><br />因此,要保証新條例達到預期的效果,必須要改變&#8220;法治失靈&#8221;。2004年的修憲和2007年推出的《物權法》都明確了公民私有財產的不可侵犯性,對於房屋等不動產只有當出於公共利益需要時,在當事人得到足額補償並同意後才可以征收。但這些&#8220;上位法&#8221;並沒有撼動政府制定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也正是在這一期間拆遷自焚事件屢屢發生,法治約束不了政府,這正是&#8220;法治失靈&#8221;的表現。當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同時存在時,法治已經是最後的保障,如果法治也失靈了,那麼公民將無所依靠,維系公民社會的社會契約也就不復存在,他們不再讓渡自己的權利,也不承擔自己的義務,重新回到了&#8220;自然狀態&#8221;,通過暴力或武力捍衛自己的財產權。他們的邏輯是清晰又無奈的:本來加入公民社會、成為國家的一員是為了避免戰爭和暴力,可國家中的&#8220;財產權之戰&#8221;更讓他們難以接受;如果國家都不尊重財產權,為什麼不能回到原本就尊重財產權的&#8220;自然狀態&#8221;、自己做自己的法官?這也許就是以自焚對抗強制拆遷的悲劇式邏輯。<br /><br /><strong>理論上說,政府作為行使國家主權的機關,作為一個代理人,它的違法就意味著對國家的背叛。</strong>中國社會的系統性失靈,特別是&#8220;法治失靈&#8221;,使政府行為往往不能體現國家(最終是公民)的意願,這最終將導致政府與公民甚至國家和公民出現離散和背離。 要破解這個困局,並不缺乏建設性意見,缺的是來自各方的動力和勇氣。值得一提的是,無論是在咖啡廳裡的精英還是在地下室裡的大眾,都不能抱著任何僥幸心理。</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