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许多研究中国史的专家,基本形成了一个共识:中国的历史很大程度上来说是一部 “宗法制社会”发展史。概然言之,“宗法制社会”大略有以下特点:1、以家族为本位,而非以个人为本位,“家天下”意识浓厚(“齐家治国平天下”),建立了一种基于私心的“王有”(某种意义上的“国有制”)所有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2、形成了国家治理的双轨模式:宗族内部的矛盾冲突与利益平衡由本族族规(某种意义上的一种习惯法)调整;超越族规调整范围的则诉诸“官府”,无论是哪种治理模式,都有着悠久的“礼治”与“人治”并举的传统,而未形成真正的“法治”;3、历代王朝“重农抑商”,形成了一个极其完备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体,没有产生以契约精神与意思自治为基本要义的私法土壤;4、儒教体系下发达的“官本位”政治哲学影响深远,几乎每一个人都有着一种对权威与权力的膜拜与畏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古代的中国社会只有“臣民”而未见“市民”与“公民”(“率土之滨,莫非王臣”);5、“三纲五常”等儒教规范深深植根于每一个国民的思想与行为之中,衍生出一种盲目“忠君”的“奴才”意识,异化“孝道”乃至于使得“公权力”的触角无处不在(如古代人称地方官为“父母官”)。笔者以为,正是这些独具中国特色的文化传统,使得我国社会不可能出现以市民精神与权利本位为主要特征的罗马法。</p> <p><br /> 从以上的“宗法制社会”特点中,不难发现,在此种传统与习惯的影响下,在我国出现重视“国家所有权”的现象,实在是有着深厚的文化渊源与历史背景的。那么这个“国家所有权”又有着哪些特点呢?第一,国家所有权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兼具公权与私权特征的权利类型,说它具有“公权力”特征,则是因为代表“国家”享有(或行使)这一权利(力)的主体正是行政权的主体;说它具有“私权利”特征,则是因为在私法视角下来审视的话,国家所有权作为“所有权”这一物权的一种类型,是要受到诸如《物权法》这样的私法(或民法)规范与约束的;第二,正是基于第一点特征,使得国家所有权相比其他所有权类型(特别是私人所有权)有着一种与生俱来的“优势”与傲慢,其公权特征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私法的繁荣和私权的独立;第三,国家所有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种基于“国家主义”价值观驱使下的“公权力”,有着浓厚的“国家精神”,其中深蕴着国家的强制力,是一种权力象征;第四,这种权利(力),由于天生优越(少受约束),而极易形成垄断(滋生腐败)。今天,我们看到的中石油、移动、联通等国企就是垄断的典型代表,这些企业依仗着公权力的支持,与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公平竞争与平等自愿原则格格不入,严重影响了国民的生活状况(至于腐败嘛,在征收土地这一行政行为中就显露无遗了,什么“官商勾结”啊,什么“权力寻租”啊,可谓层出不穷。)。</p> <p><br /> 其实,要想真正了解我国的所有权制度,土地所有制是一个不得不说的话题。众所周知,现行的土地所有制,是一种双重所有制度,一是集体所有,而是国家所有,恰恰不为用一生的光阴去陪伴它的农民所有,这不得不说是一种“中国特色”。从土地所有制中,我们就可以看到一个特征鲜明的“国家所有权”。农村的土地所有制中,集体所有的,只是农作物定价的土地价值;国家所有的才是商品开发的土地价值,农民则只享有土地经营权。这就是说,“不管土地价值如何增长,农民作为土地经营者,只能得到农作物补偿,巨大的商品开发价值被各级政府拍卖成高价据为己有。农民得不到因城市化带来的土地增值,就富裕不起来,从而失去社会保障;土地价格被两次抬举,一次是农作物补偿,一次是政府拍卖,如此高的地价,怎么可能有廉价房?”从这段论述中,我们足以看出“国家所有权”的种种弊端,它不仅不利于提高我国农民的生活水平,以解决“三农问题”,不利于消除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以解决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更为要命的是,正是因为土地的国家所有,才会出现一批批为了政绩而无视老百姓利益的“贪官”,才给了一批批“奸商”趁机抬高房地产价格以攫取巨额利润的机会,“肥了”他们,受苦的却是居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和城市低收入购房者。</p> <p><br /> 如前所述,“国家所有权”在我国的出现与存在虽有着深厚的历史根源,但它在今日中国的经济发展中表现出来的缺点也是有目共睹的,且是亟待解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已在我国有段时间了,我们已经感受到了其带来的“鲜美果实”,却也遇到了一系列阻力与问题。著名民法学家,江平曾经表达过以下观点: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国的改革开放,说到底乃是“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同样,有着“吴市场”美称的经济学家吴敬琏老人家,也表示,中国的市场经济若要继续发展,则必须有健全的“法治”作为保障。笔者欲沿循两位学界泰斗的思路,尝试着以罗马法的视角来对我国“国家所有权”做出些许评价。</p> <p><br /> 众所周知,罗马法是以其私法而著称的,今天我们耳熟能详的“意思自治”(或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乃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均源于此。罗马法给我们展示了一个极具私法精神的市民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我们读到的是一种“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的权利本位。一方面罗马法的发达取源于罗马商品经济交易的繁荣;另一方面,正是因为有了明确确定个人权利义务的罗马法,才促成了一个盛极一时的罗马帝国。由上可知,与中华帝国不同的是,古罗马帝国乃是一个商品经济及其发达的过度,而罗马法的宗旨正在于平衡商品交换中产生的利益冲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今天发展市场经济就必然要求有一部复兴罗马法精神的私法,而非一味强调命令与服从的“公法”。所谓私法,则是调整和规范私人利益的分配,体现的是一种私权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前文对我国“国家所有权”特征的疏导和在现实中的表现来看,国家所有权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与罗马法精神相悖的制度。它不符合私法中“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等精神,它不利于形成一种重视个人权利的市民社会。真正的市场经济要求的是平等、自由与法治,而不是无所不在的公权力,而这三点正是罗马法精神的本质。相反,国家所有权则没有体现出契约精神,没有展示平等原则,没有摆脱“人治”的固有恶习。所以,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国家所有权与罗马法精神发生了严重的冲突,它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极为不利。<br /> </p> <p>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