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头些日子,当局首次谈及三峡工程问题,尽管“细枝末节”,又将日趋微波荡漾甚或日渐遗忘的三峡工程争议推向高峰;大陆即时通讯QQ的东家也为此专门制作专题。</p> <p>本文将从“合法性”角度进行解剖,以全新视角分析三峡工程。</p> <p><strong>一、 三峡之争争什么?</strong></p> <p>本人90年代“不关心国家大事”,当然也没有说话的舞台。印象里头回闻听三峡工程争议,是数年前偶然瞧见了有关黄万里的大量文献资料,那是因为本世纪初正式开始与“人民的Court”交锋,由此促使笔者“关心国家大事”,以及政治、历史、文化等诸多在中学就“深恶痛绝”的东西,有例为证:高中分文理科时,由于对文科“厌恶”,遂选择理科;然而,理科仍旧逃脱不了“政治”。记得高中的最后岁月里,某日上政治课老师开始发问,一连数人“张口结舌”,本人及其他坏同学暗自发笑,被政治课老师揪了出来。我当然也是“无话可说”了,结果连同前面几位同学一起被从教室赶了出去,政治课老师发毒誓:屈陆民,你要是考上大学我把脑袋割下来。我们几个坏小子——确实没女孩子——在外头嬉笑如常,其中有一个更坏的坏小子撺掇我说:屈陆民,你小子就真考上给崔老师瞧瞧,看看他敢不敢割自个儿的脑袋。提及中学往事,并非要声讨那位政治课老师,仅仅说明包括本人在内的同学对政治课的厌恶。那位老师口才很好,上课也很认真,我记得他是北京政法学院毕业的——即如今的中国政法大学。</p> <p>初闻黄万里生活际遇[1],也同许多人一样对其厄运愤愤不平。三峡之争,如果划分界线的话,以黄万里为基准大致两类:所谓的“挺黄派”和所谓的“否黄派”,由此针对三峡工程形成“支持派”和“反对派”。</p> <p>“挺黄派”主要以黄之雄厚的专业背景以及有关三门峡水库的“舍战群儒”历史[1],而最后的事实验证了黄之观点;“否黄派”则以“猜对了一次不一定就猜对第二次”论调,加之以目前的所谓“三峡工程事实”雄辩驳倒“黄之于三峡工程的危言耸听”[2]。</p> <p>此番“老房子又起燃”,似新出一种观点,认为许多三峡工程“反对派”是别有用心,只是借“黄”说事,意即“为反对而反对”。在本人这个水利门外汉看来,简而言之,黄的反对意见主要基于2点:一是与“历史证明其无罪”的三门峡水库一样将会产生淤积,只是三峡工程之淤积物与三门峡有所不同;二是经济上不可行,即投资效益得不偿失[1]。</p> <p>QQ东家的专题主旨亦为“支持”,甚至不惜采用“不要神化黄万里”这样一个刺眼的标题,只是这个“支持”除了三峡工程本身外还包括有支持“黄万里的精神”[2]。颇有声名的新语丝也有许多文章,其中不乏所谓的“专家”,以代号“水博”者为最,颇受那方人士推崇[3]。</p> <p>初期看到这些争议观点,并未深入了解技术问题,因为本人以往、今后毫无兴致成为“水利内行”;然,大致了解三峡之争后即断定其“非法”。随着本人在司法领域中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日趋加深、丰富以及对中国之研究,又更进一步论证了本人对三峡工程之观点:非法。</p> <p><strong>二、 为什么说三峡工程“非法”——论证程序非法?<br /></strong>有关三峡工程“非法”之思想形成,开始主要基于三峡工程论证过程。项目可行性研究之目的,在于研究项目到底是否“可行”,而非演化成为了论证项目“可行”。念过商学院的都知道,或者听说过硅谷传奇故事的人也大致了解,商业项目首先要有“商业计划”,此商业计划与项目可行性研究颇有异曲同工之妙,投资人——无论是自有还是外部的,抑或传奇的风险投资——从“商业计划”开始对项目进行了解,最后决策是否投资。</p> <p>讽刺的是,大陆的所谓“可行性研究”最后几乎都演化成了论证项目“可行”,之所以如此在于负责人关心的不是到底“可不可行”,而是加速“可行”以便取得资金,美化“业绩”and/or“政绩”。本人与有幸焉,亲身参与过若干项目之“可行性研究”,除了自己在工作后单独负责的一个项目“不可行”外,其余全都是基于“市场广阔”、“钱途远大”等等无以复加的溢美之辞,营业收入若干万或亿,利税若干万或亿,呈现出机不可失的诱惑,颇有“万事俱备,只欠东风”之周喻困惑,只不过这里的“东风”换成了“资金”。</p> <p>黄万里无论如何都算得上水利专家,另有三门峡工程史实背书,理应入选“三峡工程论证”内部人士,结果他的“反骨”导致其连“毛朝盛世”的机遇尚且不如,这回干脆连“论证的大门”也进不去。如果说一个项目可行性论证人员必须首先是项目支持者,那么这个所谓的“项目可行性论证”不就是一场闹剧了么?[1]</p> <p>大跃进之所以形成,就在于“报喜不报忧”的忠臣良将,将所有问题统统政治化处理。因此,余以为,黄万里未得“三峡工程论证”入场卷即充分说明此“论证程序非法”,程序非法结果当然非法,无论结果“真对”或“真错”。</p> <p><strong>三、 为什么说三峡工程“非法”——通过程序非法?</strong></p> <p>随着本人法律造诣日渐登顶,又出现了新的相关证据。谈三峡争议只见“单黄”,而三峡是典型的“双黄现象”。这个第二“黄”即黄顺兴,此黄本拿台湾户口,后阴差阳错来到大陆。众所周知,中共的统战工作十分了得,无论是49年之前抑或49年之后全都登峰造极。这位二黄迅即被统战,先“当选为七届人大代表”,而后被提升为“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4]。1988年3月28日,黄在那个所谓“人民的大会堂”里发出了第一次“我反对”的声音[4];与之相比,那位山西代表从第一届到现在,从农村姑娘变成农村奶奶,从开始骑毛驴到后来有车坐,千辛万苦到皇城开会的唯一目的就是“举手”。这位足以让《《吉尼斯世界纪录》(GUINNESS WORLD RECORDS)汗颜并目瞪口呆的,中共治下大陆唯一一个连任第一到迄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的代表,其“振聋发聩”的名言“我非常拥护共产党。当代表就是要听党的话,我从来没有投过反对票”,一语道破了“党妈妈的心声”[5][6]。</p> <p>尽管黄喊出了第一声“我反对”,该当选的仍旧当选了[4]。</p> <p>在同一个场所,黄第二次大声喊出“我反对”即针对三峡工程,只是此次他的反对声音被强制剥夺了,以至最后黄愤然退场。</p> <p>黄“当选人大代表“并上升为“人大常委”后,即将民主国家司空见惯的议事规则建议到那个人民的大会堂,并在其一再坚持之下全国人大于1989年建立了《议事规则》[7],这距离美国的经久经典《罗伯特议事规则》[8]已达113年之久,后者目前最新版本为2000年千年版即第十版,该经典手册尚有简明版本。反观我们这个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议事竟然没有“游戏规则”。</p> <p>二黄的另一贡献是,设立“秘密投票处”,以免代表们的投票被他人“窥探”。 张东荪不就是因为在中共凭借“三分抗日,七分发展”,积蓄武力,搅乱协商,拒绝国大,最后“武装夺取政权”后于1949年9月30日自行召开的所谓“政治协商会议”上投下“反对票”,以至使得太祖未能以百分百全票当选主席,而成为日后清算其的罪行之一么?[9]</p> <p>如今每年3月热闹非凡,这也要归功于第二黄。正是在黄的建议下,新闻记者被允许采访报道大会新闻,奇闻逸事;而非如以往那样,所有一切全在“计划”当中。</p> <p>在1992年3月7届人大5次会议就三峡工程表决通过时,黄按照《议事规则》预先登记要求发言,根据《议事规则》,大会主席“必须”安排发言。诡异的是,直到大会表决前一刻仍旧无人提及其登记在册的发言要求;黄在此情形下,又一次破坏“团结的大会、胜利的大会”,举手要求即席发言,大会主席万里不予理睬;万般无奈之下,他从座位上站起来坚决要求发言,未曾料到的是,奇迹出现了:全场扩音设备突然“失声”。由此,黄连同25位其他代表退席以示抗议;更为令人称奇的是,你退你的,我通我的。尽管最后勉强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三峡工程——没有欲望去核查是否三分之二为标准——鉴于大会非法剥夺“人民代表”说话的权利,甚至是一个“人大常委”说话的权利[7][10],那么所谓的审核就演化成了“举手通过”。这次人民的大会就审议三峡工程议程事项先有25位以“不参与表决”退场抗议,后有三分之一委员投下了反对票或弃权票,由此创下中共政治史上第一次投票危机[10]。</p> <p><strong>四、 程序非法结果自然非法,无论结果如何!</strong></p> <p>有一种非常强烈的论调,以事后诸葛般的明察秋毫论证黄之危言耸听全为谬言,三峡正在越来越好。</p> <p>毛在大跃进问题上将万斤•田大师作为借口,以盲信科学家之言而酿成恶果为自己开脱,最后干脆将罪恶归咎于老天爷的自然灾害和苏修逼债。</p> <p>大跃进与三峡本质一样,全都是容不得“反对的声音”出现;一旦反对者出现,即遭到“迎头痛击”。</p> <p>那个新语丝众多支持派,即堆砌大量所谓技术内容以证明黄尽管在三门峡工程上观点正确,但针对三峡工程其言谬矣;甚至将反对者一概扣以“文科傻妞”的帽子,以证明自己出身高贵——当然也情有可原,因为那些人也是从技术、经济角度,主要以一黄为基点,力图驳倒支持派。</p> <p>如今甚至还有一种论调,言称一黄即便在三门峡工程上亦无贡献。</p> <p><strong>五、 程序:规则的规则</strong></p> <p>中共治下的大陆司法界,有一个众所周知的“潜规则”,或更为典雅的用语“司法实践”。正如本人在头年“方舟子遇袭”案中撰文舌战大陆司法群雄,批驳所谓“故意伤害罪”必须达到“轻伤”或以上程度方可定谳的谬论一样。</p> <p>大陆司法界还有更加美化的用语,叫所谓“重实体轻程序”。中共喉舌及其司法界所谓权威,也常常以意淫般的快感,颇为自豪地宣传:我们的司法审判均有时限限制,而号称最民主法治的美国则无规定,导致一宗案件久拖不决,由此充分证明了中国特色司法之优越性。</p> <p>本人自己亲自与所谓人民的Court交锋8年,其中一起案件可谓破记录:上诉状递交那家皇城明星法院后,几近一年之久毫无动静,最后本人被电招“入宫谈话”;那里所谓人民的法官要求修改诉状内容,在遭到本人拒绝以及本人建议被否决后,该明星Court竟然叫嚣要拿美国法律以“蔑视法庭罪”威胁。</p> <p>程序违法,结果必然违法。轰动全球、被冠以“世纪审判”的美国“辛普森杀人案”[11],其中致使刑事指控不成立、辛普森无罪之关键之一,就是警方“取证违法”[11][12]。</p> <p>今年4月3日著名艺术家艾未未在首都机场出境时“被消失”,同样也是当局抓人之时即“程序违法”,无关此“案”真相到底如何!程序违法,必然导致冤假错案。</p> <p>这就如同逻辑自洽一样,瞎猫即便撞上个死老鼠,并不能证明这只瞎猫就是好猫;摸着石头即便侥幸没被淹死,最后过了河,也不能证明“摸着石头过河”就是真理。</p> <div>那部被奉为所谓“抗美援朝”经典影片的《奇袭》——那是70代and/or之前出生,儿时屈指可数的娱乐之一——的剧情中,据说基于史实蓝本,在预谋炸毁康定桥时“中国人民志愿军的天兵天将”不也“扔了块石头以探水深”么?为何那些所谓的“最可爱的人”不敢直接摸着石头去安放炸药包炸桥呢?<br /></div> <p><em>注释:</em></p> <p><em>[1] 黄万里-百度百科 </em><a href="http://baike.baidu.com/view/20750.htm"><em>http://baike.baidu.com/view/20750.htm</em></a><em>、<br />[2] “不要过度神化黄万里” </em><a href="http://view.news.qq.com/zt2011/huangwl/index.htm"><em>http://view.news.qq.com/zt2011/huangwl/index.htm</em></a><br /><em>[2] 新语丝网站及其读书论坛搜索关键词“黄万里”and/or“三峡”即可 </em><a href="http://xys.org"><em>http://xys.org</em></a><br /><em>[4] “水土不服的黄顺兴”http://history.people.com.cn/GB/198819/207809/14391587.html<br />[5] “最老的代表申纪兰”http://nf.nfdaily.cn/nanfangdaily/nfjx/200903100005.asp<br />[6] 申纪兰-维基百科 </em><a href="http://zh.wikipedia.org/wiki/%E7%94%B3%E7%BA%AA%E5%85%B0"><em>http://zh.wikipedia.org/wiki/%E7%94%B3%E7%BA%AA%E5%85%B0</em></a><br /><em>[7] “改革30年:人大代表投反对票定格民主瞬间”,</em><a href="http://news.sina.com.cn/c/2008-12-08/075016803413.shtml"><em>http://news.sina.com.cn/c/2008-12-08/075016803413.shtml</em></a><br /><em>[8] 《罗伯特议事规则》,amazon.com上介绍初版时间有误(1896年),依照其官方网站介绍《罗伯特议事规则》初版时间为1876年,恰为《独立宣言》100周年。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罗伯特议事规则》自1970年出版94周年纪念版本第七版始,其正式英文书名为 Robert\’s Rules of Order Newly Revised,目前版本为第十版</em><a href="http://www.robertsrules.com/history.html"><em>http://www.robertsrules.com/history.html</em></a><br /><em>[9] “不应忘记的台湾省人大代表——黄顺兴”,**此文为本人最早目睹二黄故事的文章,但[7]中文章最后一句为本文背书,并得到当局喉舌文章印证,很可能为被枪毙的内幕新闻</em><a href="http://blog.ifeng.com/article/1820430.html"><em>http://blog.ifeng.com/article/1820430.html</em></a><br /><em>[10]《在如来佛掌中:张东荪和他的时代》,作者 戴晴;如无机会阅读,亦可参阅“张东荪投了反对票之后” </em><a href="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40326"><em>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40326</em></a><br /><em>[11] 辛普森案—维基百科 </em><a href="http://zh.wikipedia.org/wiki/%E8%BE%9B%E6%99%AE%E6%A3%AE%E6%A1%88"><em>http://zh.wikipedia.org/wiki/%E8%BE%9B%E6%99%AE%E6%A3%AE%E6%A1%88</em></a><br /><em>[12] 辛普森-百度百科 </em><a href="http://baike.baidu.com/view/666115.htm"><em>http://baike.baidu.com/view/666115.htm</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