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m>摘要:马歇尔案例诠释了美洲殖民地的土地所有权与法律形成之间的文化关系和历史过程,表明了所有权的形成(法制体制,法制)与所有权的法律管治(法治)具有非常不同的性质。只有在作为社会基本制度的私有制下, “持有”所有权才能被视为私人财产,可以进行合法转让,这表明所有权与私有制具有同一性。真正的市场经济就是私有制经济。“社稷即国家”和“王天下”的中国古老文化传统,与现代国家主权具有一致性的内涵,把“天下”当成私有财产是中国封建的意识形态,这是历史无意识。今天认为“私人拥有土地所有权会导致土地兼并”,本质上是中国封建的意识形态。“领土”主权与法律管辖的“国有”所有权的混淆,是中国封建意识的现代形态。中国封建的意识形态,从根本上排斥真正的私有制,使中国中世纪以来发生的资本主义因素增长非常困难。虽然近代以来西方资本主义的生产和经营方式已经直接渗透进来,但在真正私有制基础上的法制建设并没完成。可以有混合的财产管理(如各种股份制等),但不存在混合的市场经济。<br /></em></p><p> 一,Johnson‘s Lessee v. McIntosh案例</p><p> 二,对Johnson’s Lessee v. McIntosh案例的主要阐释</p><div> 三,现代中国的国情基础<br /></div><p> “私有制”是法律和常识的一个基本观念,对此不同的理解反应了中西文化、政治的基本差异。由于私有制源于文化、社会和法律,对其认知会影响到现实中的方方面面,这已成为中国当代的国情,但在学理上,对私有制并没进行清晰的分析。虽然对于西方人来说,私有制似乎不言自明;但对于中国人来说,却总是言不对题。</p><p> 法律与文化的关系,还没成为专门性的研究领域,这是因为西方法律本身就是西方文化的体现;但对于中国来说,情况却非常严重,在被动和主动引进西方文明的进程中,文化的差异突显为一种基本“国情”,但如何真正理解这种国情,而不是将之作为托词,是一个最迫切的问题。</p><p> 私有制,特别是土地私有制,一直隐藏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成为与现代中国政治制度相对立的重大问题;但在资本主义世界,私有制却是天经地义的。如何理解这种不同,阐释西方法律中的文化本质,从中国文化的角度理解西方法律的本质,是现代法学的基本问题,其中从法学角度来理解文化,是一个关键。</p><p> <strong>一,Johnson‘s Lessee v. McIntosh案例</strong></p><p> 1823年,美国最高法院第四任首席大法官马歇尔(John Marshall 1755-1835)在著名判案Johnson’s Lessee v. McIntosh中,以艰难的理解和雄辩的文字,诠释了所有权与法律的关系。现在我们以中文方式,来解读它的文字后所包含的深刻意义:</p><p> 1 The plaintiffs in this cause claim the land, in their declaration mentioned, under two grants, purporting to be made, the first in 1773, and the last in 1775, by the chiefs of certain Indian tribes, constituting the Illinois and the Piankeshaw nations; and the question is, whether this title can be recognised in the Courts of the United States?</p><p> 本案原告诉求,对于1773年和1775年先后从政府承认的两部落首领处受让得到二宗土地的权利,本案关键是:美国法院是否承认原告的土地所有权。</p><p> 2 The facts, as stated in the case agreed, show the authority of the chiefs who executed this conveyance, so far as it could be given by their own people; and likewise show, that the particular tribes for whom these chiefs acted were in rightful possession of the land they sold. The inquiry, therefore, is, in a great measure, confined to the power of Indians to give, and of private individuals to receive, a title which can be sustained in the Courts of this country.</p><p> 如本案所同意的事实,表明了作出土地转让部落首领,就本案而言可能确实由部落人授权,同样地表明,部落首领所转让的涉案部落确实占有这些土地。因此本案的主要审查限制于,对印第安人出让所有权的权力的,以及对他人接受所有权的权力的限制,这种所有权是能够被美国法院所支持的。</p><p> 3 As the right of society, to prescribe those rules by which property may be acquired and preserved is not, and cannot be drawn into question; as the title to lands, especially, is and must be admitted to depend entirely on the law of the nation in which they lie; it will be necessary, in pursuing this inquiry, to examine, not singly those principles of abstract justice, which the Creator of all things has impressed on the mind of his creature man, and which are admitted to regulate, in a great degree, the rights of civilized nations, whose perfect independence is acknowledged; but those principles also which our own government has adopted in the particular case, and given us as the rule for our decision.</p><p> 作为社会的权利(right),表现为财产的取得和保有的习惯原则是不能质疑的(right公正);作为土地的所有权,一定是而且必须是被他们赖以生存的国家的所有法律完全承认,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抽象的正义原理,而是必然在法律诉讼中实行质询和调查,它们都是造物主在人类的头脑中留下的印记,因此我们承认服从它们,最重要的,文明国家中的权利,它们的完美独立性,是受到公认的,而且,这些原则,也由我们自己的政府采用在详细的案例中,也给予了我们裁决的原则。</p><p> 4 On the discovery of this immense continent, the great nations of Europe were eager to appropriate to themselves so much of it as they could respectively acquire. Its vast extent offered an ample field to the ambition and enterprise of all; and the character and religion of its inhabitants afforded an apology for considering them as a people over whom the superior genius of Europe might claim an ascendency. The potentates of the old world found no difficulty in convincing themselves that they made ample compensation to the inhabitants of the new, by bestowing on them civilization and Christianity, in exchange for unlimited independence. But, as they were all in pursuit of nearly the same object, it was necessary, in order to avoid conflicting settlements, and consequent war with each other, to establish a principle, which all should acknowledge as the law by which the right of acquisition, which they all asserted, should be regulated as between themselves. This principle was, that discovery gave title to the government by whose subjects, or by whose authority, it was made, against all other European governments, which title might be consummated by possession.</p><p> 巨大的美洲大陆被发现后,欧洲诸强当时迫切要求对各自所能占领的大量土地进行合化化。美洲辽阔的大地对所有(欧洲)的野心家和企业家提供了充足的土地,并且,美洲土著的性格和信仰对欧洲的天赋高贵(the superior genius of Europe)(的弱势),提供了(欧洲人)对美洲土著(them as a people over whom)可以自持的强势(might claim an ascendency)这样一种辩护。(欧洲)旧世界的主人毫无困难地说服了自己–他们已对原居住者做出了足够补偿:通过赐予他们欧洲文明和基督福音,换得了无限的独立。但是因殖民者有几乎相同的目的,为了避免互相冲突和随之发生的战争,建立一个原则是必须的,在这个原则之下,所有人都承诺服从对他们之间所宣称的占领权利的法律管辖。这个原则就是,新发现的土地“正名”(gave title)于发现者的(宗主)政府或主权国家,所有权(title)由先占而成为现实,其他欧洲政府(对此土地的占有的主权宣称)即被排除。</p><p> 8 While the different nations of Europe respected the right of the natives, as occupants, they asserted the ultimate dominion to be in themselves; and claimed and exercised, as a consequence of this ultimate dominion, a power the soil, while yet in possession of the natives. These grants have been understood by all, to convey a title to the grantees, subject only to the Indian right of occupancy.</p><p> 在尊重土著的居住权利的同时,欧洲各国宣称具有最终领土主权,作为主权的必须,政府持有土地所有权(的权利,a power)并进行土地转让(to grant),即使土地上仍有土著居住。这些转让方式已经为所有的人理解,转让所有权给受让人时,仅仅接受(被转让的土地上)有印第安人居住的条件。</p><p> 49 We will not enter into the controversy, whether agriculturists, merchants, and manufacturers, have a right, on abstract principles, to expel hunters from the territory they possess, or to contract their limits. Conquest gives a title which the Courts of the conqueror cannot deny, whatever the private and speculative opinions of individuals may be, respecting the original justice of the claim which has been successfully asserted. The British government, which was then our government, and whose rights have passed to the United States, asserted title to all the lands occupied by Indians, within the chartered limits of the British colonies. It asserted also a limited sovereignty over them, and the exclusive right of extinguishing the title which occupancy gave to them. These claims have been maintained and established as far west as the river Mississippi, by the sword. The title to a vast portion of the lands we now hold, originates in them. It is not for the Courts of this country to question the validity of this title, or to sustain one which is incompatible with it.</p><p> 我们无意参与论争,农场经营者、商人或制造业者是否具有一种抽象的权利,从他们占有的土地上驱逐外来人或与他们进行限制性签约。征服赋予了所有权,征服者的法院无法否认这种权利,无论私下的或旁人议论的意见如何,应当尊重被正式宣称的原初占有的公正性。英国政府、后来是我们的政府–它们的全部权利都为美国继承,宣称了对印第安人居住的全部土地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具有当时英国殖民者得到的特许权性质,但这种情况实质上却宣称了一种高于特许权的狭义主权和排他权–土地上的世居生活不成为居住者对土地的所有权。这些主张(自东海岸)直至密西西比河,由(战争和法律之)剑得以确立和维持。美国对现有大部分国土的所有权是由此继承的,美国法院不能质疑这种所有权,或者支持对这种所有权的排斥。</p><p> <strong>二,对Johnson‘s Lessee v. McIntosh案例的主要阐释</strong></p><p> 马歇尔在本案中艰难地表达了英美文化与法律之间的历史一致性,诠释了美洲殖民地土地的所有权制度形成和法律管辖之间的关系,对本案例中包含的这些层次关系的阐释,表现了这个案例所具有特殊的价值。</p><p> 1 土地所有权产生的前提,是文明的强势和暴力,因此,所有权一但产生,除了战争和自愿转让,不可侵犯或剥夺。</p><p> 本案的第4款所说的辩护(an apology for considering),指欧洲的文化传统在美洲的殖民扩张,也就是指历史形成的美国(the United States),这也是法律本身的“话语霸权”,法律的形成、包括美国法院体系都是这个结果。这种辩护不在法律之下,法律对此无能,49款引以为据:“征服赋予了所有权,征服者的法院无法否认这种权利”,对美洲土著所有权的排除是征服而不是法律,马歇尔含糊地指出殖民者得到或持有的特许权与赋予特许权的区别,这里隐含了国家主权与所有权的区别,在法学理论中,领土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这属于公法,土地的私法则是经济生活和法律的主要内容。马歇尔看到了法律中的文化和历史性。</p><p> 2 本案体现了原初所有权的产生与持有所有权的不同,前者表现法制体制本身,法律无能管辖,后者则是法律的管辖权力,即“为美国法院承认”持有所有权,因此本案例第2款强调,本案集中对持有所有权(the power of to give and to receive a title)的质询。</p><p> 3 本案表明了不成文法(法律创制)与历史过程的同一性,对引入西方文明进程中的国家来说,最重要的启示是:所有权的形成与所有权的法律管辖具有非常不同的性质。一个最大的错误就是认为,所有制决定了所有权(“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所有制是革命可以改变或人为决定的。由于文化背景和历史条件不同,世界上各法律体系的概念、术语使用无法统一,但法律体系的形成与法律管辖,表现了人类文化与文明的基本关系,却是共同的。未能或拒绝这种认识,只能造成法制体制与法治体系的残缺、拼凑和混乱。</p><p> 4 在英语中,right 既是个人权利,也是社会公正。前者是法律质询和判决的依据,后者是文化、习惯和共识,就是说,社会正义与法律形式是一致的,这种关系特别在本案第3款中予以了表达。</p><p> 5 只有在私有制下,持有所有权才能被视为了私人财产,因而可以合法转让,这表现了所有权与私有制具有同一性,如果所有权不是私有制性质的,就相当于国家主权,也就不会产生法律管辖,在这个理解上可以说,法律源于私有制;从更广泛的文化和历史过程看,“我们可以说,私有制是所有制的本源。私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从私有的原初无意识中分化为意识的所有权,是人类社会化的一个基本进程,私有制就是私有意识形态的所有权的制度化。私有制使所有权最终得到制度化保护,并为从所有者的权利中分化经营权提供了前提,这种分离的最重要的作用,就是为后来的财产资本化经营提供了最基本的条件。”(周剑铭:中国封建论–辛亥百年祭)</p><p> 法学理论中所有权的法律特征:完整性、绝对性、排他性、永久性等,都最终可以由私有性质解释,因此可以一般地说,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就是私有制。</p><p> 所有权与私有制的同一性常常不被人理解,常见的错误就是仅仅把财产私有理解为“私有制”,把“天下”当成私有财产就是中国封建的意识形态,这是一个历史无意识,对于现代人而言,私有财产与私有制的混淆,导致人为地建立一种“公有”财产去代替“私有制”的乌托邦意识形态,比如,把“国有”或“集体所有”作为“公有制”与“私有制”相对,实际上,在无法实现为“私人所有的集合”(如股份制)的情况下,所谓“公有制”或“集体所有制”等于没有所有制,“家天下”换代成“阶级”(“集体”)管理“社会”,一方面就是那种“人人有份”的“大锅饭”,另一方面,政府只不过是社会的一个庞大管理机器,所谓“计划经济”只不过把整个社会当作一个没有外部市场的超级企业。现代一些中欧国家的“混合经济”,仍然建立在严格的所有权制度基础上,即强调对财富的再分配是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础上,没有私有制就谈不上再分配,可以有混合的财产管理(如股份制等),但不存在“混合的市场经济”。正如前述对本案例的阐释表明,所有权的建立与对所有权的管辖不是同一个问题,同样,市场经济的存在与对市场经济的管理和调节,是完全不同性质的问题,混淆这种区别,不是无知就是蓄意。</p><p> 6 私有制是市场经济活动的真正保证,从现代经济学观点看,现代经济活动组织和主要形式就是市场和企业,企业是内部化的管理,企业管理是“看得见的手”,市场是企业的外部机制,是“看不见的手”。市场和企业组成“市场经济”,不是有市场存在就是市场经济,市场自古既有,但市场经济是由严格的产权制度保证的,真正的市场经济就是私有制经济。</p><p> 7 本案例中的title既可作名词,也可作动词或形容词,主要词义是“名称、标题”,作动词用是“赋予头衔”、“加上标题”,这相当于中文的 “正名”,即使之名实一致,在法律上就是承认权利,对持有所有权的名义承认就是法律意义的“所有权”。title 这个词在本案例中的用法比proprietary rights 、proprietorship等,更真实地表达了所有权的法律意义。</p><p> <strong>三,现代中国的国情基础</strong></p><p> 社稷即国家,封建即政府,这是中国社会的历史传统,相对于西方主流社会,中国古代社会没有一种真正的私有制的文化背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种天下为公的文化意识,绝对性地压倒了财产私有的社会意识。当然,中国传统社会仍然有财产私有的社会意识和制度,但是,’假物为用‘的基本观点,将人与物的关系严格限制在’财富‘上,就是说,财富只有被消费或被保存的自然本性,而不具有人与人关系的制度性。财富的私有,被排除在人与人的关系之外,没有道德上的光明,也没有制度上的保证。如果说,中国封建社会有一种所有制意义上的私有制,那就是–家天下的封建专制,但这并未成为社会意义的私有制,而只成为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离的政府,所以,中国封建社会就没有所有制的特殊性和自觉性的意识形态。真正财产私有的观念,只是一种社会无意识或有意识地隐晦,春秋时代相对于井田制的”私田“,就没有意识形态上的合法性。真正的私有制概念,也一直没有以明确的学术或政治纲要形式表达,中国封建社会没有形成真正的私有制的意识形态,也就没有真正的所有制的概念和制度化的体制,唯一的私有制,实际上,是由中国封建特色的政治专制实现的。中国封建社会没有财产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情况,所有权直接由管理权的制度化形式实现,封建即政府,就是说,作为封建’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朝廷(政府),就是中国封建所有制完全、充份的表达。”(周剑铭:辛亥百年祭–中国封建论)</p><p> “中国古人没有直接可得的财富的概念,从来就没有流着蜜与奶的土地梦想或是淘金者的现实,而只有与自然-土地的直接依存关系,中国古人与自然关系的形象就是大禹,在自然中为生存而奋斗是中国文化的基色,普通中国人的财富概念几乎与勤劳与俭朴同义,不可能投机,不可能取巧,甚至不可能浪漫,中国古人在这块贫瘠的土地上创造了历史上最发达的农业和农业文明,达到了历史上最高的劳动生产率、最发达的农业科学技术、最壮观的水利工程,80%以上的农业人口供养了历史上最大、最多、最繁荣的城市:长安、洛阳、开封、苏杭、邯郸、临淄、南京、北京……,但这一切却不能人人平均共享,而是一种中国封建制度形式的分享,这就是由无数赞美与咀咒堆砌而成的中国的金字塔–帝制官僚体系下的中国社会结构。古埃及、罗马时代的奴隶制,直接对人性掠夺而创造物质,其奴隶与兽类地位无异;而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性平等却是下意识,中国的古代文明,是对人力和物力以社会结构组织方式下最大限度地集中下产生的,帝制官僚体系无疑是独栽的,天下人与财富的分配、享用集中在一个人的身上,一个有效的文官系统虽然执行它的最终决定,但它背后的大文化精神却动力性地制约着它,天、道、社稷、人民的理念高出于其上,礼、法、情、义其为而制,甚至从社会底层揭竿而起农民起义和社会游侠都在’替天行道‘,’吕氏春秋‘、’史记‘、’春秋繁露‘、’盐铁论‘……中的震撼人心的理性力量和现实态度,完全不是宗教或艺术的力量所能比拟的,这就是中国社会形态后面的中国文化精神。”(周剑铭:中国思想与美国精神–中西文化形态论)</p><p>“中国封建的社会意识形态以财富为本质,无论是封土建藩的封建或郡县制的封建,都与这个社会意识形态一致,’财主‘成为了一种无可奈何的讽刺,实际上,所有过去的中国人都是地主或迫切希望成为地主的人,从皇帝、勋贵、官僚、市民、到农民莫不如此,地主只是贫富之别,历史上有各种社会身份的地主,如豪强地主、世族地主、形势户,缙绅地主,中小庶民地主、工商业地主等等,他们并不能统一成为一个社会阶级,地主只是一种以土地为主要财富的比较等级,把地主划为阶级只是现代政治革命的需要,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人们的身份可以有贵贱之别,而以财富确定人的社会身份,与儒家文化不相容。从原初封土建藩的井田制到春秋战国井田制的瓦解,与中国早期市场经济发展同步,商鞅变法废井田,民得买卖土地,租佃制逐步成为农业经营的重要形式,租佃制就是中国封建意义上的”地主“经济制度,封建地主经济本质上不同于契约本质的资本经济,正是在这一点上,中国封建在本质上区别于资本主义。由于家庭小农经济能够忍受剩余劳动力的存在和劳动力边际报酬递减规律,所以,中国农村没有形成西欧经营式农场的资本化和农民的无产化过程,所有权的不确定性无法实现土地的权益分离,地主不会把部分剩余积累起来,用于投资性使用,农业生产不能实现资本化的经营,达不到一定规模的经济效益水平,经营式农场从来没有在中国出现。由此可以看出,并非小农经济排斥市场经济,而是封建制度排斥市场机制。</p><p> 土地作为主要财富被人追求,这就造成了政治权力与土地兼并的自发性结合,中国封建社会中长期存在的土地兼并,不能被理解为私有制的恶果,相反,是没有真正私有制所必然产生的情况。土地兼并正是与中国封建的本质相对立的,’耕者有其田‘实质并不与中国封建本质相对立,而是与土地兼并对立的,这正是中国革命的合法性所在,几乎每一次封建革命都从土地口号的诱惑开始,而以作为财富性质的土地私有的再破坏而重建一个新王朝。土地兼并损害到中国封建社会基本结构,因此也受到封建王朝政治的限制,这一点也成为历代变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中国封建论–辛亥百年祭)</p><p> “儒学的政治化造就了一个庞大的帝制官僚体系,由于依靠于儒家的文化道统政治化为治权道统,使得这种从秦汉开始的中央集权制度能够在历史的混乱中延续下去,无论改朝换代,天下合分,中国才能始终是一个连续的文化意义上超民族、超地域性的文化’国家‘,’朝庭‘与’江山社稷‘的分别即使在最高统者的意识中也是分明的,中国历史上的名臣对皇帝的愚忠和清官不畏权势的气节背后,实际上是至高无上的文化国家的理念,’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谷风之什)’天下归之之谓王,天下去之之谓亡,故桀纣无天下,汤武不弒君‘(《荀子•正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这种意义上的国家正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天下‘的超政治意识形态,事实他们与’百姓(人民)‘同义(不同于现代的’公民‘),是’社会‘真正的本义(不同于现代的’国家‘)。在这个意义上,儒学政治化了之后虽然成为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意识形态,但仍在中国传统文化的意义下保持着超意识形态性,它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塑形师而保持一种历史的超越性,这是社会学意义建构的元学本质所不能达到的。”(周剑铭:儒学现代化之路–中西文化中的儒学与社会学)</p><p> “在中国封建时代只有土地问题,而没有所谓的农民问题,这是因为农民是封建时代视而不见的社会基础,农民有了土地就意味着社会安定,这是封建时代的共识和理想,这意味着土地是社会的结构因素而不仅仅是一种经济资源,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与政治结构的基础,这也是中国历史区别于西方历史(如欧洲)的背景,如果说,上帝、国王与市民(议会)是西方历史中的主角,那么在中国历史中,土地(农民、地主)与帝王(臣僚)的关系就是经济政治生活的重点,’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土地与政治是并列的重要,中国文化的特质就在于这种自然与人的共生关系与人与人的结构关系的一体化,中国的儒家文化恰当地提升和表达了这个文化本质,在中国这个概念区别于西方的意义上,中国也就是中国文化。在西方历史中,贵族是一个处于国王和市民中间体的特殊阶层,贵族的沙龙式政治最终演化成现代西方政治体制中主要结构之一议会,英国的光荣革命就是完成了从君主制到君主立宪制的议会革命的标志,此后英国的农民则由残酷的圈地运动或被消灭或转化为市民。但中国的儒家从来没有成为一个经济阶级,也没有成为一个独立的政治主体,而是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的文化模式的理论体系(学统)存在于中国封建社会之中,在社会生活中就是普遍的人性教化(道统),在体制上(法统)就是封建王朝的政治学说,而中国农村和农民是最基层和最广泛的文化发源和保持者,中国传统的乡风民俗,守土重农的民族情感,耕读传家的乡绅信念等等,就是那种”遥看草色近看无“的文化本源,中国经典古籍中大量的成语直到今天仍在民间被广泛使用,就是一个显例,与此对比,教化成功的帝王倒是少数,所谓”礼失求于野“,就包含有”王道易失、民风不改“的意义,作为文化模式,农民的生活也就是传统中国人的基本生存之道。”(周剑铭:小岗协议与中国三农问题–儒学社会学的观点)</p><p> “把私有制看成是一种罪恶,并不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观念,因为中国自古就没有西方那种个人主义的私有制,甚至直到今天,我们仍然没有真正地理解西方文化中的’私有制‘概念,’溥天之下,莫非王土‘,这是中国古代文化意义上的国家观念的根源,现代产生的公有制或国家所有制,恰恰是对西方个人主义和私有制的误解,而不幸地引进的蛇果。今天,传统文化意义上的国家仍由农民承担着,这种时空错异造成的封建主义、反资本主义与资本主义相结合的政治特色,已经成为一种困境。文化的存在和文化的本质总是难以自觉的,对于因自己的传统文化而自豪或诋毁的中国人来说,至少过去的情况如此,最坏的情况是”邯郸学步“,最不幸的是,这已经成为了历史事实,我们实质上已经造成了文化与社会的分裂,这种二元性分裂与西方社会的二元性完全不同,我们已付出了对自己的文化本质背叛的代价。”(周剑铭:自然法、契约论与内圣外王–儒学社会学的观点)</p><p> 当然,中国社会的历史进程并没有与整个世界的文明进程完全隔绝,中世纪以来,城市生活的充分发展领先于当时的欧洲,中国近代社会没有完成资本主义转化,主要原因是中国封建是一种与私有制完全对立的政府管理体系,中国封建的意识形态根本上排斥真正的私有制,每一次改姓换代,只不过是这种唯一所有权的易手,封建王朝只是皇帝家族管理“天下”财产的政府,封建式的管理制度成为了扼杀私有制的强大工具,而且,“虽然家庭小农经济的效率难以承受整个社会人口增长的压力,但可以提供一种最低可容忍水平上容纳的人口,农业产量增加主要靠劳动力的投入,大量剩余劳动力可以从事家庭手工业,农村雇佣劳动,农业短工或长工,手工作坊雇工、城市服务性的下人、伙计,以至现代工厂的工人,使中国封建政治制度能够在巨大的人口和资源压力下长期延续。中国封建制度使这种对劳动力资源的利用,成为一种几乎没有成本、没有社会福利回报的无穷吸取,为中国封建政治提供了无穷的财富积累和社会稳定,从而把中国封建社会推到一个很高的相对水平。甚至当西方社会的现代文明,从资本和自然资源经济进入到金融市场与人力资源成为主角的时代,中国传统封建的财富敛积、劳力资源和环境代价的经济,似乎又一次得到空前的兴盛,在现代科学技术的时代背景上,这种封建本质的经济已经达到相对产能过剩的危机,与世界化的文明进程差距更远,并且得不到社会自身本质性进步上的化解。”(周剑铭:中国封建论–辛亥百年祭)</p><p> 把“天下”当成私有财产就是与私有制完全对立的政府管理体系,这是一个历史无意识,中国封建的意识形态根本上排斥真正的私有制,在强大的中国封建形态下,使中国中世纪以来就开始发生的资本主义因素的增长非常困难,近代以来资本主义的生产和经营方式直接渗透入了中国,但仍然笼罩在沉重的官僚背景之下,由最先接受西方文明的知识份子、官僚、士绅商人、实业家努力推进的“君主立宪”运动,最终失败,1911年四川保路运动的“官民之争”可以看作是私有制对封建制的正式抗争,清政府的镇压使传统的改朝换代的封建革命以意识形态的社会革命复活,辛亥革命不仅使满清王朝崩溃,也结束封建中国的王朝制度,但中国社会并没有获得自身本质的进步,意识形态的社会革命反复动乱使真正的法制国家难以形成。</p><p> “社稷即国家”和“王天下”的中国古老文化传统,与现代国家概念下的领土、人民和国家主权具有一致性的内涵,“领土”属于“国家”或“全国人民”是主权性质,这不同于法律(私法)管辖上的所有权,把主权私法化,才造成“国有”所有权和私有的对立,认为“私人拥有土地所有权会导致土地兼并”的这样一种现代不成文法,本质是中国封建的意识形态。“领土”主权与私法意义上法律管辖的“国有”所有权的混淆,是中国封建意识的现代识形态。</p><p> 私有产权只有在作为私有制的法律制度下才能得到真正实现,私有产权是市场经济秩序和动力的核心,也是基本人权,由于文化背景不同和历史因素,在引入西方法治文明过程中,法制体制和法治体系(法律管连)混淆不清,立法拼凑而不完整,立法和法律无法独立,相关权利和运用始终脱离不了行政管理性质。</p><p> 可以有混合的财产管理(如各种股份制等),但不存在混合的“市场经济”,“公有制”、“集体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这些概念之间缺乏逻辑上的统一,这不仅仅是由于法律体系不同的问题,而是由法制与法治的混乱造成的。理清国家、政府的本质和它们之间的关系,需要法律和法律体系的独立和严谨,这就是中国国情的基础。</p><p>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