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馬英九總統與行政院長吳敦義於十月十七日假總統府召開《黃金十年‧國家願警》記者會,馬英九於會中宣示,一旦中國國民黨繼續執政,未來十年將循序漸進,審慎斟酌洽簽兩岸和平協議,次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賴幸媛進一步說明,和平協議就是在〈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下,讓「不統、不獨、不武」的臺灣海峽現狀制度化。</p><p> 當兩岸和平協議議題掀起臺灣社會議論和普遍疑慮之後,馬英九又補充說明,是否簽訂兩岸和平協議,將會先以公民投票方式徵求臺灣人民的同意,民主進步黨隨即於立法院針對兩岸和平協議案提出〈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卻立馬遭到國民黨的杯葛,不數日,馬英九再又表示,他不預見兩岸在未來四年有簽訂兩岸和平協議的成熟條件。吳敦義則於二十一日在立法院說明,兩岸和平協議的簽約主體,依〈國家統一綱領〉,將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p><p> 兩岸和平協議為二零零五年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連胡五項共識──兩岸和平發展願景〉的共同主張,並為國民黨納入其政策綱領當中,馬英九身為國民黨主席,忠實表達國民黨關於兩岸建立和平穩定互動架構的立場,不能單純視之為其競選連任第十三任總統的政治議題操作,儘管他此時提出此一議題,自然不無主導選舉議題的考量。</p><p> 不過,馬英九連續幾天有關兩岸和平協議的談話反反覆覆,正好揭露出他對於兩岸和平現狀的維繫,乃欠缺完整的戰略思考,不僅如此,將兩岸和平協議交付臺灣人民公投公決的說法,對照他反對修改〈公民投票法〉的作法,更顯示出他對於臺灣民意的輕視,以及對於推動兩岸和平協議一事的毫無誠意。</p><p> <strong>不修〈公民投票法〉,和平公投必遭否決</strong></p><p> 何以言之,〈公民投票法〉的可決門檻為全臺灣公民過半數有效投票中的多數支持,如未達該一門檻,公投案即遭否決。過去臺灣的公投實踐經驗顯示,該一門檻極難跨越,使得公投發動者最後幾乎都受到〈公民投票法〉的制度性懲罰,因為棄權票在制度上被視同否決權,反對者只要冷處理公投議題,讓人民不去積極投票,就能達到否決的目的,而這一政治後果,則多半是公投發動者所難以善後者。倘若兩岸和平協議在現行制度下實施公投公決,除非有臺灣過半數公民積極投票表達支持,否則必將遭到否決,在法律的評價上即為臺灣人民不同意兩岸和平協議,而且此一結果還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試問,這是馬英九的心中真意嗎?如果不是,而他又不願修改〈公民投票法〉,則他如何能讓兩岸和平協議得到臺灣人民的多數支持?而如果簽訂兩岸和平協議是國民黨繼續執政後要實現的政策目標,除非國民黨要遶開公投,一如它處理〈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的作法,否則就只能祈求共產黨的傾力支持,然而一個未經臺灣人民同意,只憑國共共識就要簽訂的兩岸和平協議,不是落人口實,擺明就是「投降協議」嗎?</p><p> <strong>兩岸現狀下和平已各自完成法制化</strong></p><p> 賴幸媛稱兩岸和平協議是將兩岸不統不獨不武的現狀加以法制化,事實上,兩岸已經各在其法制中處理了兩岸現狀的固定化問題。一九九一年四月中華民國第一屆國民大會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制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界定兩岸關係係處於國家統一前狀態,臺灣(自由地區)為〈中華民國憲法〉有效實施法域,在此同時,則因終止對中國共產黨的動員戡亂,而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有效統治中國大陸的政治實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一方,雖未在憲法層次定位兩岸現狀,卻也已於二零零五年三月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反分裂國家法〉此一憲法性法律,承認兩岸分治之現狀,認其並非中國主權之分裂,換言之,只要不涉及中國主權分裂的任何現狀安排,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接受的。而正因〈反分裂國家法〉明確地界定了兩岸現狀及提出了雙邊關係發展的綱領,此也就意味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法制上接受臺灣存在中華民國憲法秩序的事實。對臺灣而言,內戰敵對狀態已經終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而言,雖然法律上內戰敵對狀態尚未終止,但對臺灣動用武力,則因〈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將發動統一戰爭的條件之一設計為「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可能性完全喪失」的機會微乎其微,而當戰爭成為最後手段,反而可能永遠不會發生。</p><p> 兩岸和平的法制架構,因而基本上已經完成,現在所欠缺者,則是兩岸相互之間關係的正常化,首先就是在各自的法制之中,進一步承認對方的合法地位,其次則是就兩岸的和平發展,尋找出雙方可以合作的事項。前者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是必須先宣告終止在法律上對臺灣的內戰和敵對狀態,然後對臺灣或中華民國做出定位,而這些都並不需要通過兩岸和平協議來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必須先行對於這些問題做出思想解放和制度調整的準備,兩岸和平協議只是在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面對中華民國在臺灣此一事實的最後決心而已。</p><p> <strong>不能以犧牲中華民國為代價換取兩岸和平</strong></p><p> 中華人民共和國以臺灣承認一個中國原則作為兩岸簽訂和平協議的前提,使兩岸和平成為臺灣出賣國魂與魔鬼的交易。不論中華人民共和國如何寬鬆解釋「一個中國」,只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法和國際政治體系上繼續占有中國唯一合法代表的地位,臺灣作為中國的一部份的結果,就是使臺灣被鎖進中國的內政,這樣的和平協議將得不到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監督,也將使臺灣的國家安全在一旦有事之時,無法得到國際的共同干涉和支援。馬英九和吳敦義主張兩岸各以「臺灣地區」和「大陸地區」的名義簽訂,但我們要質問的是,在名義的背後,臺灣的法人地位是什麼?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所代表的中國一部份嗎?</p><p> 兩岸和平協議的簽訂主體,名義可彈性,但必須是中華民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中華民國政府不等於「臺灣地區當局」,「臺灣地區當局」是去主權化的自我矮化,是開門揖盜,讓兩岸的個別國家實力決定「臺灣地區當局」之上「一個中國」的定義,十分危險;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當然更不等於中華民國大陸地區當局或中國大陸地區當局,吳敦義用非法律且已經中止效力的〈國家統一綱領〉為理由,就兩岸定位做出主張,實至為可笑。事實上,兩岸的問題乃出在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兩個憲法秩序關於領土主權主張範圍的重疊及其個別領土主權和憲法法域的不一致,因而使兩岸關係成為特殊的國與國關係或兩國的特殊關係。兩岸和平協議沒有必要強迫任何一方放棄其主權主張,而應當要在擱置雙方主權爭議的情況下致力於促進兩岸和平,擱置主權爭議更不是要去主權化,而是要尊重兩岸分治現狀、尊重雙方的主權立場差異而不強求一致的共識。無論如何,中華民國的國家人格絕不允許在兩岸和平協議中宣告自我解消,這是援引國際力量共同確保兩岸和平協議執行力的最後依據。清光緒年間的臺灣先賢陳季同、丘逢甲都知道要以獨立建國來保留國際支援臺灣抵抗日本強權的空間,今人的見識豈容不如古人?</p><p> <strong>不能以自我解除武裝來換取兩岸和平</strong></p><p> 臺灣的國家實力遠遠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科學技術的發展,始終無法應付臺灣海峽防衛的國防武裝力量需要,因此對於向美國或其他國家從事尖端軍事採購的依賴很深。</p><p> 近來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撤除沿海對臺作戰與導彈部署,臺灣則凍結對美國軍事採購以為回報的提議。美國依據〈臺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有義務對臺灣提供防衛性武器,以及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高壓手段而危及臺灣人民安全與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這是臺灣海峽軍事均衡得以維持的原因,也是兩岸和平發展的物質保證。因而兩岸和平協議的實質重點應當放在海峽行為準則和軍事互信機制的建立,換言之,如果對岸不同意放棄對臺灣使用武力,臺灣也不需要過多著墨於要求對岸撤除對臺作戰與導彈部署,而給予對岸要求美停止對臺灣軍售的藉口。臺灣自我解除武裝,或是不再維持與美國的軍事合作與外交默契,才會引誘或誤導中國人民解放軍妄想以武力統一臺灣。</p><p> <strong>兩岸和平協議的最高與最低目標</strong></p><p>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影響臺海兩岸和平的最大變數,因為中華民國早已無意以武力反攻中國大陸,而保留改變國號和宣布與中國分離的可能性,則是臺灣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圍堵和軍事入侵的正當防衛措施,臺灣如果能在中華民國國名義號下進行正常國家的各種活動,根本沒有更改國號的必要。因此以臺灣獨立為由指摘臺灣破壞兩岸和平,是倒果為因、顛倒是非的說法。</p><p>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張其係中華民國的完全國家繼承,中華民國在一九四九年十月即已滅亡。中華民國迄今仍屹立在臺灣。這正是兩岸問題的一切根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如果能直面中華民國,放棄消滅中華民國的國策,而取法德意志民族處理民主德國和聯邦德國和平共存的智慧,創造海峽兩岸中華民族的互信、分享雙方在國家治理上的成就、協助中華民國重返國際社會、使臺灣人民受到全球國家和國際組織的接納,中國的和平統一才有可能在兩岸人民支持和民族和解的情況下得到實現。過去國民黨即曾經在李登輝的領導下,一度欲以蔡英文的研究建議,參酌德國的經驗,將兩岸定位為特殊的國與國關係,為中華民國打開國家發展的出路。如今,蔡英文正好代表民進黨參選中華民國總統,而代表國民黨的馬英九,卻為了兩岸和平,以兩岸互不否認主權的鴕鳥政策立場,不願正面處理兩個中國或一中一臺事實並存的問題,為國家和民族的長治久安建立穩定的架構,反而任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九二共識」包裝一個中國原則,嚴重侵蝕中華民國的國家法人格。兩岸和平協議因而應當以爭取作為實質的兩中基礎條約為努力的最高目標,如果不成,至少也應作為兩岸的海峽行為準則,否則,簽它作啥?<br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