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align="left" style="text-indent: 21pt; line-height: 125%; "><span style="line-height: 125%;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t; ">八月初参加了律师朋友的两次聚会,一位年轻律师帮助我做了发言记录。现在把相关发言公诸于众,以就教于大方之家。</span></p> <p align="left" style="text-indent: 21pt; line-height: 125%; "><span style="line-height: 125%;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t; ">最近十多年来,我一直致力于法政史学的研究与写作。查阅过历史文献资料的朋友都会知道,1949年以前,政治至少在学术研究的层面上,是必须服从于法律的。当年只有法政学校和法学院,政治学只是法政学校和法学院里面的一门专业课程或者专门学科,而从来没有过什么政法学院、政法大学之类的名称,更没有过可以领导法官和操纵法庭的政法委。那时候的法理是法律至上,而不是政治挂帅和政治至上。凡是政治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国家,一定是邪恶的野蛮国家,而不是正常的文明国家。</span></p> <p align="left" style="text-indent: 21pt; line-height: 125%; "><span style="line-height: 125%;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t; ">我在今年出版的《谁谋杀了宋教仁》这本书里,一直纠结这样一个问题:满清朝廷给出的时间表是九年立宪,但是当时的汉族精英就是等不及。他们一次又一次地发起请愿运动,要求朝廷立即行宪,朝廷方面就是不答应,而且一再败坏自己的公信力。武昌起义爆发之后,满清朝廷被迫宣布立即行宪,却再也得不到以立宪派为主的汉族精英的配合支持了。没有了满清朝廷的权威支持,以立宪派为主的汉族精英,从来没有树立起自己的合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力。中国社会一次又一次被以孙中山为首的国民党激进派所绑架、所煽动,以至于误入歧途了100多年,直到现在连个君主立宪或者党主立宪都没有办法予以实现。我在想,为什么那个时代的汉族精英尤其是立宪派人士,他们中间那么多有国外留学背景的人,为什么就不能脚踏实地地向西方人虚心学习一些真正意义上的宪政常识,为什么就不能稍微忍耐一点,等到九年期满看看到底能不能立宪?他们通过一再请愿,最后给革命党制造了机会。武昌起义一打枪,急功近利的立宪派,立即倒向最不值得合作的革命党。中国人有5000年的文化历史,从来没有尊重过本国人的基本权利,也从来没有实现过民主宪政,为什么人家满清朝廷明确给出的九年预备立宪的时间表,就偏偏等不及了呢?100多年后的今天,我们想要求一个30年、50年的立宪时间表,都没有办法通过正式出版物自由表达出来,更谈不上有什么官民和解达成全民共识的政治妥协。</span></p> <p align="left" style="text-indent: 21pt; line-height: 125%; "><span style="line-height: 125%;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t; ">我觉得贺卫方教授最大的贡献,就是在某个会议上正式提出,现代社会的政党应该申请注册一个法人资格。这是一个最为简单、最为基本也最为重要的常识底线。政党组织只能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或者说是甲乙平等的法人实体,而不是不具备法人资格也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无头怪兽。像这样的无头怪兽,比宗教的上帝和专制王朝的皇帝都要神秘莫测。如果是宗教的上帝,我可以信仰你,也可以不信仰你。上帝也不可以在一个文明国度的宪法文本中,公然写上坚持某种宗教和某种上帝的领导权。君主立宪的皇帝,不仅不具备执政权力,而且连皇室的花费都要经过议会的批准。但是,中国社会却有一个奇怪的政党,他在宪法文本中公然写着要坚持自己的领导,并且不允许任何性质的学术讨论和权为民所赋的公民表决。100多年前曾经迫不及待地要求过君主立宪的汉族精英,现在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政限权的基本权利都不敢过问了。现在所有的学术讨论,都必须绕开坚持政党领导的高压线。这样一来,政治服从法律的法律至上原则,也就根本不存在了。所谓的法治国家,也就变成了阿Q式的自欺欺人、欺软怕硬的精神胜利。政党可以随便花钱,可以随便饿死人,可以随便封杀报刊,可以随便拆迁人家的土地房屋,任何人受到损害都没有办法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去依法控告和追究。我认为这才是中国社会最基本的一个问题。</span></p> <p align="left" style="text-indent: 21pt; line-height: 125%; "><span style="line-height: 125%;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t; ">我们现在面临的最大难题是,100年之后我们连前清时期君主立宪的原点都回不去了。对于满清皇帝,我们可以要求他给出君主立宪的时间表。我们对于现在的政党,却没有办法这么做。在政党没有法人资格和法人义务的情况下,连所谓的党主立宪,都是不可能的。我们所谓的转型,所谓的社会进步,归根到底其实就一句话:发不要坚持某个政党的领导?要是坚持了,我们就不要谈什么宪政和法律了。要是不坚持,我们应该怎么表达、怎么行动?连我们最敬爱的张思之律师和贺卫方教授,都是政党中人,我觉得这个问题很难办,但是总得有人去突破它。</span></p> <p align="left" style="text-indent: 21pt; line-height: 125%; "><span style="line-height: 125%;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t; ">至于有位律师说的律师伦理,我自己觉得千万不要把法理法律和道德伦理对立起来。我觉得真正合理的法律条文,本身就是对于道德伦理的量化细分。千万不要用伦理来排斥法理,更不应该把伦理凌驾于法理之上。确实有一些伦理是很私人性质的宗教信仰和道德观念习惯,不需要通过法律条款来量化细分;但是,绝对不可以说,这些私人性质的宗教信仰和道德观念,可以不遵守政教分离的原则边界去干涉别人的世俗生活,甚至于公然违背法律条款。好像浦志强律师曾经说过,有人在名片上写自己主任律师,但是从来没有过这样的一个职称。我觉得名片毕竟是一个私领域的个性化的东西,如果把主任律师之类的头衔刊登在正式报刊上面,我们是可以争议和谴责的。主要用于私人交往的名片,作为律师的一种营销方式还是应该宽容的。譬如凤姐说她是中国第一大美人,这个东西就没有办法量化细分,她这样说也没有伤害到任何人,我们就不需要太较真。我们自己伦理高尚就可以了,没有必要也没有权力强求别人伦理高尚。我们不能宽容的是公权力作恶,在法官违法的时候,在代表我们最广大利益的政党违法的时候,我们能不能坚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是一个共同的底线。</span></p> <p align="left" style="text-indent: 21pt; line-height: 125%; "><span style="line-height: 125%;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t; ">前些年有些朋友提倡律师的职业伦理,我觉得这个是非常必要的,而且律师的职业伦理是最应该量化细化的。像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的契约关系,以及律师怎么降低自己的低级错误为当事人服务。在职业操守、执业行为上,像田文昌律师那样几十年立得住的,尤其是像张思之律师那样宁可输官司也要坚持法律底线的职业伦理,当然是重要的。不过,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既然是一种契约关系,律师就应该按照契约条款收取合理的费用,尤其是年轻律师,如果赚不到钱就不能够体现出他们的职业水平和职业尊严。我认为只要不违法,不害人,律师依法赚钱是应该提倡的。</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