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 /> 1948年12月27日,《人民日报》刊登了题为“陕北某权威人士谈战犯名单问题”的专栏文章,被提名者共有43人,即四十三名头等战争罪犯,曾创立了没有武装的在野党-国家社会党的党首、曾被周恩来赠与“民主之寿”牌匾,剛剛恭維過的”壽星““劢老”的张君劢被宣布为首批战犯,并言,“则是罪大恶极,国人皆曰可杀者”。 <br /><br /> 从严格司法用语来说,中共的“战犯”最多只能算是“战争罪犯嫌疑人”。按照现代国际法惩办战争罪犯所适用的国际法原则,第五条原则,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人有权得到公平审判。被控有违反国际法或者国内法、認為應该負起戰爭罪責的人,〔战争罪犯嫌疑人〕,经过戰犯法庭來进行公平審判,以負起戰爭的罪責受到處罰。按照国际法、中华民国当时司法规则,举凡法庭的组成、司法程序、罪证的获取、等等都是有严格的规定。从民国时对陈独秀的审判中人们就可以略知一二了。而中共却对自己提出的“战犯”,就是到手了的以后,也不做公开审判,就不了了之。姑且可不谈后来带兵起义了的傅作义、程潜,如1948年曾任行政院长的翁文灏,假如翁文灏真是“战犯”的话,按理也应该先做公开审判,明确其战争罪犯犯罪的事实,之后给予特赦,这才是正道,那怕是作作样子、过过场子也吧,为的是中共定下“战犯”,自己讲话的严肃性。<br /><br /> 不用提在国际社会上,就说是在任何一个文明了的、有一点点法治概念的社会上,人们都把战争罪犯视为头号的、最严重的犯罪罪种。1946年 1月19日,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公布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在管辖权与总则部分规定,下列各种行为,或其中之任何一种行为,皆属于战争犯罪:<br /><br /> ①危害和平罪 ,即计划、准备、发动或从事一种侵略战争或一种违反国际条约、协定或保证的战争,或参加为完成上述任何一种战争的共同计划或阴谋。<br /><br /> ②战争罪 ,即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包括谋杀及为奴役或其他目的而虐待或放逐占领地平民,谋杀或虐待战俘或海上人员,杀害人质,掠夺公私财产,毁灭城镇或乡村或非基于军事上必要的破坏,但不以此为限。<br /><br /> ③违反人道罪 ,即在战前或战时,对平民施行谋杀、歼灭、奴役、放逐及其他任何非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的、种族的或宗教的理由,而为执行有关于本法庭裁判权内的任何犯罪而作出的迫害行为,不问此种行为是否违反行为地所在国的国内法。 <br /><br /> 战争犯罪的组织者、教唆者、领导者和共犯者称为战争罪犯或战争犯罪分子,简称战犯。 参与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或犯有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违反人道原则等严重罪行,被认为是战争犯罪。<br /><br /> 有位朋友说,“纵观张君劢的一生,他不仅没有半点发动战争的嫌疑,而且还始终是献身于和平、民主、宪政的斗士。如今重新翻阅这段历史,我们不知道他为什么会被定为“战争罪犯”?”〔引自于智效民《战争罪犯还是和平斗士?——中国的“宪法之父”张君劢》〕充其量,毛泽东周恩来能够列举出的,惟有一条,张君劢同意了民社党代表参加国大,国大和张君劢为国大张君劢草拟宪稿以使之成为中华民国的宪法,中共将它定为伪宪法。<br /><br /> 先讲国大, 张君劢本人则未参加国大。<br /><br /> 再讲张君劢为国大张君劢草拟宪稿,以使之成为伪宪法。<br /><br /> 国大只有一个议题,通过宪法。的确,宪草是张君劢负责起草的,那是蒋介石将国共不谋而合的意见告知张君劢,张慨然应允,周恩来不仅找蒋匀田,提议请民盟的张君劢草拟宪稿,而且在张君劢草拟宪稿的全部过程中张君劢与周恩来私下里的亲密来往,所有的草拟宪稿都是得到各方、包括中共的赞成,这是“记录在案的”。下面就草拟宪稿程序来分析。 <br /><br /> 张君劢则由于代表 国民政府出席联合国制宪大会,到〔1946年〕1月16日前才返回国内,参加政协会议。張君勱仔細傾聽各方意見,折中整合,寫出了一個妥協式“十二條原則”,即對《五五憲草》提出了十二條修改原則。該方案提出後,“在野各方面莫不欣然 色喜,一致贊成”,國民黨的代表孫科也不得不表示支持。當時,梁漱溟曾贊嘆說,這“十二條原則”是張氏“用偷梁換柱的巧妙手段,保全五權憲法之名,運入英 美憲政之實”。1946年1月25日使得宪法草案决议案在其他小组之前最早达成协议。 <br /><br /> 当晚,周恩来找蒋匀田,提议请民盟的张君劢草拟宪稿,其实,不要说那个时候,就是说直到六十多年后的今日,充其量,中共亦找不出能与张君劢相比配的人选。恰巧,第二天国民党王世杰也找蒋匀田建议请张君劢起草宪稿。之后,蒋介石将国共不谋而合的意见告知张君劢,张慨然应允,从此他负责起草宪稿的历史责任。<br /><br /> 颇有意味的是,蒋均田曾回忆到制宪期间,张君劢与周恩来私下里的亲密来往。〔参见蒋匀田,《中国近代史的转折点》,页53 〕。 张君劢这番亲密中共,冷落国民党的月下约会天长日久自然引起国民党的强烈不满。而此时张君劢与中共代表的夜间秘密约会也出现了分歧。中共因为解放区的缘故,最关心的自然是地方自治一章。张君劢起草的原稿,并未有地方法官民选之规定。秦邦宪激烈要求地方法官民选,其用意显然是为了通过中共早已控制的地方选举〔参见:《论联合政府,毛泽东选集,第二卷》〕来控制解放区司法。张君劢出于司法独立考虑坚决不退让。<br /><br /> <em> “在這一過程中,還有一段聲色俱佳的插曲:某日,共產黨的周恩來跑到張君勱住處哭訴:你怎麼把國民黨的三民主義列入憲法第一條了呢?這樣我們還能有什 麼作為呢?張君勱不急不緩地回答:你有沒有看清楚?第一條是「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所謂「三民主義」,這裡其實是 「民有、民治、民享」的「三民」啊!這三民不就是美國林肯總統的三民嗎?你有什麼好反對的呢?於是周恩來說了聲:「我懂了」,就走了。 有鑑於此,中共的周恩來後來對張君勱方案一直表示“佩服” 。”〔引自于陈奎德《失蹤的“憲法之父”——張君勱》 〕 <br /></em><br /> 从张君劢起草的宪稿的内容上来认证。周恩来说了,蒋记国大通过的宪法是独裁宪法,其主要部分与政协原则相反,限制人权,总统独裁,是伪宪法,这里面似乎存在着这样共识,独裁是不好的,政协原则是控辨双方所认可的共识,而政协原则中一个重要部分宪法草案决议案。张君劢寫出了一個妥協式“十二條原則”,即對《五五憲草》提出了十二條修改原則。1946年1月25日使之最早达成协议的宪法草案决议案。故不能讲国大通过的宪法是独裁宪法。这是从宪法制定程序上来检查,并未发现张君劢有发动战争的嫌疑之处。<br /><br /> 从宪法条款内容上来检查。我们查遍了整个宪法文本,也无法找出是哪一个条款错的,会引起独裁,会引起战争了的。周恩来、毛泽东、共产党人未对张君劢提出一条正当理由,并且到1968年二十年后,也未对张君劢提出一条正当理由。故讲,从宪法条款内容上来检查,也并未发现张君劢有发动战争的嫌疑之处。<br /><br /> 另外从在当时全国独有的民社党的党纲早就规定了,民社党不接受现役军人为其党员。没有军队,何来战争。故讲,毛泽东周恩来指控张君劢犯有战争罪,是不能成立的,张君劢是无罪的。<br /><br /> 周恩來,作为中共的要人,难道连如此人间交往中的常识都不知道,在自己没有主动撤消通缉令的情况下,委托陈叔通,曾致函于张君劢,邀他回国参加国内“革命和建设”,被张拒绝。周恩来又派张经武欲见在印度讲学的张君劢,劝其回国,又被拒之门外。这乃勸降之举呢!还是诱捕之措呢!<br /><br /> 张君劢还是毅然决然地选择 像当年魏玛德国的宪法专家及政党领袖赫曼-哈勒那样流亡于海外。<br /><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