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人大權威避免憲制災難

人大常委會「8.31決定」卻反其道而行之,將人大常委會「脫身是非得失之外」變為「置身是非得失之中」:在「第二部曲」就提前介入,將「確定」僭建為「決定」,既規定提名委員會的組成辦法和人數,又規定行政長官候選人數為2至3人,並規定須得到「過半數提名」,且規定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不作修改」。如此明確,如此具體,如此量化,已遠遠超出對「是否需要進行修改」的「確定」,完全是越俎代庖,將「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的「活兒」包攬上身。

黨大於法的依法治國

黨大於法體現於政法委書記仍可插手判案,以政治代法治;黨大於法體現於當案件或個案涉及政治、人權或所謂「國家安全」時,黨委仍可用專政暴力手段,以超越法律的方式對境內外敵對分子鬥爭,無法無天;黨大於法體現懲治大老虎時,永遠會黨紀先於國法,甚至為了不嚴重損害黨的形象,人為地將犯眾事實局部呈現,貪間廠變了貪粒糖。

香港人的民主和婦女權利

香港進行的“雨傘運動”吸引了很多歐洲人的關注,他們非常關心香港的普選問題,關注香港學生和市民對真普選的訴求,並為他們和平抗爭的政治智慧以及佔領行動中的高度自律,強而有力的組織性及高質素的公民品行深表讚歎。(本刊首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