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上,對於防止領導幹部干預司法,給出了一個限制辦法,規定設置領導幹部干預司法審判的登記制度。當然,如果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所有領導的干預電話,電郵以及私下或者公開的談話,指示,都能詳細記錄在案,即使不公之於眾,對於想要干預司法審理過程的官員,也是一個巨大的障礙,讓他們想這麼做的時候,不得不三思而行。</div><div> </div><div></div><div>但是,這個規定,讓我想起了一則寓言,說是動物們總是擔心老虎神出鬼沒,一不留神,就被吃掉,所以開會想辦法。有動物提出,可以在老虎脖子上繫一個鈴鐺,讓大家好事先躲避。主意是很好,但問題是,誰去把這個鈴鐺繫在老虎脖子上呢?領導幹部干預司法的登記制度很好,但誰來做這個登記呢?在黨領導司法的體制不變的情況下,讓被管著的檢察院和法院來出面登記頂頭上司的來電,郵件,登記下每一次的公開指示和私下的談話,有這個可能性嗎?法院檢察院負責人到法官的人事權,財權,以及一切的一切,人家都管著,作為被管的單位,可以做到像包公那樣,公事公辦,你說什麼我記錄什麼,然後交給紀委。我真的不知道,法院和檢察院,哪個會有這樣的豹子膽。</div><div> </div><div>那麼,這個記錄,由主管的黨政機關來做呢?比如說,由政法委來管。按現在的體制,各地的政法委也是由各地黨委管的,能撕破臉皮做這個得罪人的活兒,估計也不大可能。況且,如果這種干預出自政法委書記,那麼政法委的人還能如實記錄嗎?</div><div> </div><div>那麼能不能由第三方來管這個事兒呢?第三方在哪兒?我們現在似乎看不到影子。在黨管司法的體制下,出現第三方的可能性也不大。除非,另設一個專門的機構。但另一個問題又出來了,這個機構歸誰管呢?就算這個機構設置了,而且真正屬於第三方,比如紀委。但這個機構要想運作起來,只能安在司法系統裏面。大家都在一起混,如何能保障這個機構裏的人不做人情記錄呢?</div><div> </div><div>中國十八屆四中全會的這個規定,的確初衷不錯,但問題在於沒法落實。即使強行規定非登記不可,落在紙上的記錄,很可能不痛不癢,什麼也看不出來。就像逼著下級給上級提意見似的,只能打哈哈。在不改動現有的司法體制的情況下,用一種技術修補的手段,保障司法審判的獨立。無非是既不想觸動體制,又能有改革之實。無非打個補丁,這樣的補丁,在不調整機件的情況下,即使上面真的下大力氣督促,也只能有暫時的功效。一旦上級的督促檢查放鬆,就會流於形式。老虎脖子上的鈴鐺,最後還是沒有人能給它繫上。</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