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港獨」之父

按《基本法》,港人絕對沒有愛國的義務,港人的唯一義務只是遵守香港的法律。No More, no Less,港人不必愛中國是天經地義的事情;而大陸人民則是有接受國民教育及「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民族團結的義務」(憲法第52條);有「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義務」(第54條)。香港人按《基本法》是完全免除的這些義務。香港人與大陸人不同之處,是大陸人不准不支持統一,香港人探討「獨立」則是理所當然,道德上與法律上皆無問題。

團結港人實不至 美國用心反效果

也許有人認為,美國國會的做法可以令北京不得不按照《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的規定和承諾,即不致那麼肆無忌憚地打壓香港的普選進程,高度自治亦不致「漸行漸遠漸無聲」;筆者卻以為,去年不少港人(包括大批思想純潔的青少年學子)為求「真普選」而掀起的大規模抗爭,中央尚且可以視若無睹、無動於衷,不但不假辭色,還加大力度支持特區政府強力打擊「反對派」,其所以斷然決然壓下「真普選」,因為港人視其為應有權利的想法,早被定性為敵意的對抗(反對中央政策該當何罪!)、定位為外部勢力的介入,當然,大學生的「呼喊」被視為港獨心態—被套上這種種「罪名」,主管香港事務的官員遂與特區政府串成一夥,不管港人—即使不是全部—訴求而為所欲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