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萬呎的赤色陷阱

《基本法》第18條明文規定,除了附件三所列,其他全國性法律不會在香港實施。任何全國性法律要加入附件三,須經香港特區政府公佈或本地立法。可納入附件三的,「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附件三原有六條全國性法律,回歸後有增減,現有12條,涉及國旗、國徽、國籍、領事特權、駐軍等。出入境、清關和檢疫等全國性法律,明顯不屬於國防、外交;高鐵香港段,明顯屬於香港自治範圍。怎可夾硬利用《基本法》第18條和附件三,把更多全國性法律植入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