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中世纪的契约社会与权利斗争传统

<span style="font-size:16px">中世纪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社会。它在采邑制(和封地制)的基础上,将不同的等级、团 体和个人以契约为纽带连结为一个共同体,从而确认了契约双方权利主体的地位和某种程度的平等。它那极其多元化的政治秩序,使不同等级、团体和个人在多种法 律与管辖权的并存和竞争中有较多的选择和自由的空间。对法律的敬畏使西欧人在政治斗争中习惯于采取合法的形式,并以权利的形式表达其要求。日尔曼人的顽强 性格和自由传统是契约关系和多元秩序形成的重要原因,同时也在这种关系和秩序下得到滋养而进一步发育成长。</span> <p> </p> <p> <span style="font-size:16px">  上述这几个因素的结合,带来了中世纪十分活跃的权利斗争。西欧中世纪政治史的一大特色,就是各种政治力量、各个阶层和个人积极的权利斗争。这里没有逆来顺受的消极怠惰,每个人,每种团体和社会力量,都积极地维护和争取自己的权利。各种政治势力之间进行着无休止的较量。</span> </p> <p> <span style="font-size:16px">  贵族集团内部的契约关系是通过采地分封建立的。在采邑制基础上,从国王到最低等级的骑 士,形成了层层叠叠的领主与附庸的关系。这种关系受到习惯法的保护。从内容上说,它以包含双方互相忠诚和互相保护的双重承诺的契约为基础,其本质是双方相 互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契约关系渗入封建秩序的每个细节,由此产生的契约观念和相互的权利义务观念,对西欧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活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span> </p> <p> <span style="font-size:16px">  契约关系起源于战友间的誓约,具有平等精神。它将契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晰化、规范 化,否定了在上者对在下者的专断任性。在上者无权任意索取,在下者的利益也不是他的恩惠,而是法定的权利。它虽然承认了贵族的等级特权,但它以双方的合意 为前提,承认了契约双方的某种平等。一方毁约,另一方也不再有履行契约的义务。双方还可以据契约诉诸于法律,求得公正的裁判。</span> </p> <p> <span style="font-size:16px">  在封建制度下,政府也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不存在君臣之间的关系、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它们都转化成领主与封臣间的关系。国家形成一种网络式的权力义务的连锁,不是自上而下单向的金字塔式权力结构。这种关系的法律基础是一种私人性质的契约。</span> </p> <p> <span style="font-size:16px">  这种契约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永远是相互的,领主虽然比封臣具有较多权利,承担较少 义务,但却没有对封臣的绝对统治权。封臣必须忠于领主,服从领主的公正统治(主要体现在司法审判上),但以领主依照法律进行统治为前提。契约中的任何一造 违反契约,另一造就不再受义务的约束,并有权采取行动予以纠正。这种封建契约必然反对绝对专断的权力。任何君主或领主无权将个人意志随心所欲地强加于臣 民。他必须按法律行事,履行契约。</span> </p> <p> <span style="font-size:16px">  同样,它也承认了臣民依法抵制和反抗统治者的权利。除了尊敬这一点外,一位封臣对他的 领主并不比一位领主对他的封臣承担更多的义务。如果领主违背忠诚的义务,那么封臣就得以免除服务的义务。&#8220;撤回忠诚是从11世纪开始的西方封建关系的法律 特性的关键。&#8221;而反抗权的整个观念就存在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高贵者和卑贱者之间的这种契约关系中。</span> </p> <p> <span style="font-size:16px">  领主与农民之间的关系虽有较大的任意性和专断性,但它仍带有契约关系的特点。契约关系 渗入领主与农民的关系,它使西欧摆脱了奴隶制,从此每个人尽管等级地位不同,权利义务不同,但都是以人的身份参与契约,成为权利主体,而不再被简单地视为 物品。日尔曼人入主西欧后,奴隶制在西欧开始消亡。中世纪社会的最底层是农奴。他们与奴隶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他们已经被当作人来对待。</span> </p> <p> <span style="font-size:16px">  随时间的推移,契约在领主与农民之间的作用越来越大。历史发展表明,这种契约关系是农 民地位不断改善并最终获得自由的重要条件。最典型的成文契约称&#8220;特许状&#8221;。它把农民对领主承担的各种义务固定下来,约束领主不再向农民要求索取。它甚至还 会把每种犯罪的罚金数目开列出来,对应受财产没收处分的罪行也作出了规定。特许状第一次使领主的任意专断的权力受到了限制,使农民的权利得到了保障,这被 视为农民获得自由的开始。获得特许状的农民就变成了自由人。</span> </p> <p> <span style="font-size:16px">  所以这个使他们获得自由的文件被称为&#8220;解放特许状&#8221; (chartedefranchise)。日尔曼社会的各种政治单位(教会、王国、领地、庄园、城市),正式的管理与裁判权紧密联系在一起,由法院主持。 佩里&#183;安德森指出:&#8220;司法是政治权力的中心形式&#8221;。各种身份的人包括农奴都被赋予法律人格,具有司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其得益以权利的形式表达出来,在法律 上得以确认。他们可以依据法律维护由契约确认的权利,抵御领主的侵犯。</span> </p> <p> <span style="font-size:16px">  城市形成后,也按那个时代日尔曼人的习惯,以契约的形式确认城市的地位权利以及城市内 部关系和事务。H.伯尔曼指出,公社(commune)这种共同体&#8220;或明或暗地是以一种契约为根据的。许多城市和城镇是依靠一种庄严的集体誓约而建立起来 的,这些誓约是由全体公民为捍卫曾公开向他们宣读的特许状而作出的。在某种意义上,特许状是一种社会契约;实际上,它是近代政府契约理论产生的主要历史渊 源之一。&#8230;&#8230;像封建陪臣契约或婚姻契约那样,特许状是一种进入某种身份的协议。&#8221;</span> </p> <p> <span style="font-size:16px">  契约关系鼓励人们以权利斗争的方式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利益。</span> </p> <p> <span style="font-size:16px">  所谓权利斗争与权力斗争不同。权利斗争的目的不是获取权力(Power),而是得到权 利(Right)。权利虽然也包括政治权力的内容,但它主要是扩大政治参与、提高政治地位、得到政治保障,而不是夺取(或维护)最高政权。斗争的方式一般 是以法律为依据,采取合法的手段,而不是激烈的暴力。既使有超出法律的行为,也往往是温和的、克制的。斗争的结果是使法律得到贯彻,纠正不法行为,或使法 律的解释向自己方向倾斜,有的试图废止旧法律,创立新法律。无论如何,斗争的成果,往往以法律的形式被肯定下来,以权利的方式表述出来。</span> </p> <p> <span style="font-size:16px">  中世纪西欧虽不乏各种权力斗争,不同政治势力间互相倾轧、火并、取而代之等,但它最富 于特色的是权利斗争。这种斗争的目的不是相互吞并或取而代之,而是维护或争取权利。斗争的结果往往不是双方完全破裂,或一方取代另一方而掌权,而是彼此达 成一种妥协,建立一种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权利斗争推动下,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各种社会力量消长变化,社会权利义务体系不断得到调整,社会关系不断重新 配置组合。</span> </p> <p> <span style="font-size:16px">  日尔曼人有着根深蒂固的自由传统,有着顽强的政治性格。教会有&#8220;教会的自由&#8221;,贵族有 贵族的&#8220;自由&#8221;,市民和农民也各有他们的&#8220;自由&#8221;,他们不懈地争取和维护自己的&#8220;自由&#8221;,有力量时就要扩大这些&#8220;自由&#8221;。&#8220;自由&#8221;由一项项&#8220;权利&#8221;构成。 各种政治力量、各个团体和个人积极的权利斗争,是西欧中世纪政治史的一大特色。整个中世纪,在教会与国家之间、国王(皇帝)与诸侯之间,领主与陪臣之间, 各国主教与教皇之间,总之,上下左右之间,进行着无休止的纵横交错的权利斗争。这使得中世纪的社会结构不断地调整更新,不断地破坏与整合。从未定形为僵固 不变的模式。</span> </p> <p> <span style="font-size:16px">  在社会的底层,农民和市民与领主之间,也进行着永无休止的权利斗争。通过诉诸法庭、集 体请愿、逃亡、金钱赎买、武力挟迫或骚乱等方式,农民和市民从领主那里争得一项项权利和自由。这些权利和自由或以判例的形式进入习惯法,或为一项有法律效 力的契约及特许令状所认可。这些自由和权利逐项累积,便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民和市民的身份及法律地位。</span> </p> <p> <span style="font-size:16px">  H.希尔顿在谈到中世纪英国农奴争取自由的斗争时就指出:英国庄园的习惯法并不是预先 制定的,一成不变的。而是在各阶级的斗争与妥协中创造的。&#8220;习惯法是佃户与领主之间斗争的一种特定协议&#8221;。农民就个别问题的抗争在法庭上取得胜利,就创造 了一个有利于他们的判例,而这个判例也就改变了习惯法。&#8220;每项判例或惯例,字里行间,都含蕴着一段生动的故事,都是双方反复较量的记录&#8221;。斗争连绵不断, 由此推动习惯法不断改善,农奴和农民的地位不断提高。</span> </p> <p> <span style="font-size:16px">  在中世纪初期,是日尔曼人自由的逐步丧失,在中世纪大部分时间里,占统治地位的是农民 对领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受领主专横任性权力的支配。不过,普通人民尽管地位卑下,处境悲惨,但从未被&#8220;断其下翎&#8221;,不能提出自己的权利要求和维护争取自己 的权利。中国那种系统的&#8220;弱民&#8221;政策也不见于西方的中世纪。到中世纪末期,具有独立自由身份的农民和市民已经成长起来。这就从根本上瓦解了封建制度的基 础,奠定了近代社会的基石。</span> </p> <p> <span style="font-size:16px">  积极的权利斗争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杠杆。每一场斗争得到的权利,都起到铺路石的作用。每一次权利的获得,都为新权利的获得铺平了道路,提供了手段。这些权利前后累积,终于汇成了巨大的社会和宪政变革。</span> </p> <p> <span style="font-size:16px">  权利斗争不仅是一种斗争形式,也表现了一种政治思维方式和政治态度,它构成西方政治文 化传统的一部分。中世纪开创的权利斗争传统为近代人所继承。当近代人举起人权旗帜时,他们的思维方式是一样的,仍然是要求权利,只不过他们提出的权利要求 采取了一般的人权的形式,不再是等级的权利。这是中世纪上千年权利斗争的继续和发展。</span> </p> <p> <span style="font-size:16px">  (本文为丛日云《西方政治文化传统》一书的一部分,大连出版社1996年第1版,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修订版,吉林出版集团2008年第4版)</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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