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margin: 0pt; padding: 0pt; background: #ffffff;"><span style="font-family: Arial; letter-spacing: 0pt; font-size: 12pt;">《人民日報》海外版文章促律政司研究考慮以《刑事罪行條例》中有關煽動及顛覆等罪行對付主張港獨的香港民族黨,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明言有關機關正循《公司條例》、《刑事罪行條例》等4方面調查事件;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指如有有人違反香港法例,律政司會依法處理。香港民族黨傍晚回應,指《刑事罪行條例》中的叛逆相關罪行的最後修訂是1970年代,由於此後政府從未以相關罪行提告,因而避開了自1991年起出現的《人權法案》違憲審查,「若殖民政權愚蠢得以叛逆罪控告敝黨成員之言論,等於自行將相關罪行送交法庭作違憲審查」。</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Arial; letter-spacing: 0pt; font-size: 12pt;"><br /></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Arial; letter-spacing: 0pt; font-size: 12pt;">該黨強調,如能以身試惡法之合憲性,為「殖民政權」帶來憲制危機,乃他們的榮譽;如果殖民政權以叛國罪提告,該黨成員更隨時能成為香港開埠以來首個被控叛國、將整條叛國罪送交違憲審查之人,「如此以身試法,實在與有榮焉」。</span></p><p><span style="font-family: Arial; letter-spacing: 0pt; font-size: 12pt;">另外,《公司條例》方面,該黨認為《公司條例》的相關條文內容清晰,他們絕對合乎資格申請成為公司,若公司註冊處正式發出書面拒絕申請之決定,該書面決定將成為殖民政權非法打壓香港營商自由、破壞香港核心價值的鐵證。至於有關《非法組織》,該黨反駁指,若他們被控告為非法組織,可能從此再無非法組織,因包括他們在內,不少香港的政治組織皆未有作任何註冊,他們認為原因是相關罪行明顯侵害結社自由,一旦提告,又等於將一條惡法送交違憲審查,認為此乃「政治炸彈」,故絕對樂意以身試法,當其藥引。</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