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align="center" style="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font-size: medium;"></div><pre><span id="text" style="font-size: 12pt;"><div align="center"></div><div><img src="/EditBackyard/EditorData/Photo/2017/Jan/1282017WuTF.jpg" width="640" height="461" alt="" /><br /><em> 伍廷芳 律師(Wu Ting Fung)</em></div><em> </em><strong></strong></span></pre><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百年法治</span></p> <p> </p> <p>1919<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span>5<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月</span>4<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日的下午,曹汝霖躲在北平趙家樓住所狹小的箱子間,聽見學生們在外面放火,火苗噼啪地燒著了客廳,沒有力量可以救他出去。這時距他受到袁世凱的召見,已過去六年。</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那天,正在家中起草訴狀的曹汝霖被袁世凱電話召入總統府,在詢問律師月收入之後,許以外交部次長之職。辛亥改元,先朝的外務部侍郎曹汝霖不屬於臨時大總統袁世凱的班底,一時宦海失意,撿起早年留學日本帝國大學的法學根底,做了近兩年律師,其律師證書是司法部</span>001<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號。此時受命出山,曹汝霖自稱“再作馮婦”,實際仍受寵若驚,卻不料會從此被釘上歷史的恥辱柱。早知有捲入政治漩渦,躲在箱子間的一天,何不當初自在做律師,落得一個“民國第一號律師”的名聲。</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在曹汝霖離開律師業重回官場前後,上海律師楊景斌被司法部吊銷了執照,原因是在宋教仁遇刺案中擔任被告辯護人。</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國民黨領袖宋教仁於</span>1913<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span>3<span style="font-family: DengXian;">月被刺後,楊景斌應允為刺客應桂馨辯護,被輿論譴責“為殺人兇手辯護”,同行發表公開信稱他貪圖金錢,“貽羞桑梓”。楊景斌回應說,最初他並不想接案,後來看到別人都不敢擔任,有人又提供上萬元報酬,心想替被告辯護也是律師天職,即使是必然被判有罪的被告也有獲得辯護的權利,因此他不顧輿論而擔任。在法庭上,楊景斌竭盡職責,要求讓嫌犯在地方法院而非特殊法庭受審,保證嫌犯人身安全,並當庭質疑拘捕程序。不料兩名嫌疑人之一在監獄中被人毒死,應桂馨又趁“二次革命”的混亂逃亡,楊景斌成為眾矢之的,在國民黨壓力之下,被司法部以侮辱法官為由吊銷執照。經過上海律師公會的反覆爭取,資格才得以恢復。</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時光流逝,“五四運動”和“宋教仁被刺”都載入史冊,曹汝霖、楊景斌兩人的律師名聲卻都湮沒不彰,沒有一部律師業的專門史,記載他們在中國法治中曾經扮演的第一代角色。他們的同人和後來者亦大多湮沒無聞。官方正史中偶有幾位律師身影出沒,只因涉足政治,與革命發生糾葛,而非出於他們的職業身份。</span></p> <p> </p> <p>2012<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歲暮密雪之中,前全國人大代表、</span>84<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歲的律師王工,從北京坐火車前往江蘇,為洪志玲殺人案二審辯護。“我或許是中國最大的自己坐火車的老人了。”王工在博客上說。</span></p> <p> </p> <p>1979<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王工成為“文革”之後的第一代律師,在訴訟之路上迂迴奔波至今,為著他博客題名的“耄耋律師法治夢”。</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忽而百年。從</span>1912<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誕生的《律師暫行章程》到今天的《律師法》,從“替兇手辯護”被吊銷執照的楊景斌到不久前的李莊案,代際傳遞的法治之夢尚未實現,百年迂迴的律師仍在路上。</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蹣跚登場</span></p> <p> </p> <p>100<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前的麥收季節,曹汝霖去河北保定辦案,在旅館接待了一群維權的農民。他們跪在地上請求律師申冤,事因與人爭執田畝界限和爭搶收成而起,告到新成立的地方法院,覺得法官判得不公允,卻因忙於收莊稼,沒有工夫去高等法院上訴。等到收完麥子再來遞狀子,因上訴期限已過被駁回。由於清代法律中原本有“土地官司農忙展期”的規定,農民們想不通此事,懇請曹大律師到北平為他們申冤。</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曹汝霖知道農民理解不了何謂上訴期限,也不明白京城來的“大律師”跟法官有何區別,面對這群跪著不起來的農民,只好敷衍應承,回京後嚮時任大理院(北洋時期最高審判機關)院長章宗祥建議,以後基層法院在宣讀判詞後,應當高聲向當事人講明,必須在</span>20<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天內上訴。如果鄉民聽不懂上訴的意思,只是當場表示不服,也由法官記錄下來,當作已經上訴,再補狀子。大理院由此通令基層法院一律照辦。這算是曹汝霖和章宗祥聯手辦的一件方便百姓的好事,卻不料在幾年後又聯合承擔了賣國的罵名。</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曹汝霖律師業務的成名之作,是</span>1912<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初的一樁太監、妓女離婚案。清末一位叫王月貞的私娼嫁給一位年老出宮的張太監,張太監替王月貞母女償還了債務,並支付其母</span>300<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元身價銀。民國改元之後,太監地位一落千丈,王月貞隨同其母離家出走,帶走家中首飾財物,還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婚姻關係,聘請曹汝霖代理。王月貞母女因為攜錢物出逃,又公然起訴張太監,在新舊交替之際頗受輿論譴責。張太監則要求王月貞歸還身價銀子、代為償還債務的錢財以及捲走的錢物,否則不同意離婚。</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在法庭上,曹汝霖依據留日時的法學根底逐條辯護,說明人身不是物,身價銀屬於買賣人口的非法行為;代為償債是出於張太監本人意願,婚後二人財產共有,債權債務關係已經消亡。對於王月貞出走時攜帶的財物,曹汝霖認為其中相當部分為王月貞個人使用的衣服首飾,不能全部歸還。</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他還指出,財產是私權,而人身自由是公權,因私權而損害公益不符合民國共和體制和法律精神。其中辯論為多數人聞所未聞,大部分被審判官接受,曹汝霖一時炙手可熱。</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據記載,在民國元年</span>9<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月至</span>12<span style="font-family: DengXian;">月期間,曹汝霖在大理院代理的訴訟案件多達</span>28<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件,大理院當時受理的刑事上訴案總共</span>37<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件,其中</span>19<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件以曹汝霖為被告辯護人。其中雖有章宗祥的私交作用,仍不掩曹汝霖在民國初年律師業務上的開創性地位。</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在與袁世凱談話中,曹汝霖透露自己律師業務月入達</span>2000<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大洋,遠高於外交部次長官俸。未料,數年後的“五四運動”中,北平律師公會決議若曹汝霖方面請律師,無論出任何報酬一概不接受。如有不遵守決議的,律師公會將“以積極的手段”對付。身為律師界元老的曹汝霖,一時竟落得同行如此嫌惡。</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與曹汝霖成名作“太監案”同時發生的姚榮澤案,是牽動全局的“民國第一案”,有多位律師涉足。</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山陽縣令、革命後的民政長姚榮澤受士紳慫恿,槍殺了該縣同盟會會員周實、阮式,引起革命陣營義憤,由孫中山下令移交滬軍都督陳其美嚴辦。該案引起司法總長伍廷芳注意,力主藉助“民國第一案”樹立法治標桿,實行陪審制和律師出庭辯護。</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其實早在</span>1905<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在章太炎、鄒容由於攻擊清朝政權而受審的“蘇報案”中,清廷和章、鄒雙方已經各自聘請律師辯護,但都是外國律師,並且是在租界工部局的法庭上。“姚榮澤案”是第一起由民國法庭自主審理的大案。</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伍廷芳實際上是第一位真正的中國律師。</span>1874<span style="font-family: DengXian;">年,</span>32<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歲的伍廷芳自費到英國學習法律,兩年後取得律師資格,成為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取得外國律師資格的人。三年後,伍廷芳回到香港成為執業律師,獲委任為太平紳士,曾經代理英國人酗酒後打死華人的案件,促成兇手判刑並為當事人爭得賠償。清廷預備立憲之時,伍廷芳和修律大臣沈家本一起,起草了多部法典,在刑事訴訟法草案中提出了辯護人制度,卻沒有機會實行。</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民國之初,年近七旬的伍廷芳被孫中山任命為司法總長,恰逢姚榮澤案,決心把自己親歷過的香港法庭搬到人稱“綠林都督”的陳其美治下的上海。</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伍廷芳推薦出任裁判長的陳貽範,</span>1896<span style="font-family: DengXian;">年赴英國林肯法學院留學,畢業後獲律師資格。陳貽範在林肯法學院的校友、曾在英國執業律師的林行規,則受命赴案發地點調查取證,備法庭採用。林行規以後在北平執業,曾擔任律師公會會長。擔任審判員的丁榕,則是</span>1912<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span>1<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月南京臨時政府司法部任命的</span>32<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名公家律師之一,這是中國本土最早的一份官方律師名單,當時《律師暫行章程》還未出台。加上原告被告雙方的律師,可以說,律師思維主導了這起“民國第一案”。</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伍廷芳等人的努力雖然受到陳其美的阻礙,仍舊使姚案按照英美法庭的制度進行了審理,結果卻始料未及。法庭判定姚榮澤死刑,陪審團卻被姚榮澤的最後陳述打動,決定聯名為其申請減刑。此時政局變幻,袁世凱已經就任大總統,孫中山和伍廷芳都已去職,一紙大赦令免除了姚榮澤的死刑。在革命黨人眼中,伍廷芳由此成了庇護姚榮澤逃脫制裁的內奸,受到眾人聲討,退入書齋研究靈學。</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獨立審判”樣本的失敗,使得律師在民國的地位變得晦澀起來。</span></p> <p> </p> <p>1912<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span>9<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月,民國政府司法部頒佈了《律師暫行章程》,律師有了最初的名份,由此成為百年歷史的開端。</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當此之時,曹汝霖等人成了第一批註冊律師。當年底,司法部發給律師證書的一共</span>297<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人,第二年猛增到</span>2716<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人。</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這時律師業最興旺的地方是上海,律師公會成為行業自治的重要組織。“</span>32<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名公家律師”中的丁榕、蔡倪培,都是早期公會的重要成員,丁、蔡二人先後擔任過公會會長。兩人留下的業務記錄,既包括替巨商盛宣懷去世後分割家產提供法律諮詢,也有逆子弒父案件的上訴狀。</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蔡倪培起草的這封訴狀以法醫學解剖知識為根據,並且援引了傳統的仵作驗毒經驗,試圖說明被告並無投毒殺父罪行,雖然最終沒能免除被告的死刑,訴狀卻因為邏輯嚴密、字字用證據說話而傳誦一時,被譽為“民國司法界罕有之文字”。</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民初風氣甫開,諸多律師並非如伍廷芳、曹汝霖等負笈歸國,而是速成入行,著名小說家包天笑形容為“不但是多於過江之鯽,真似大群的散巢之蜂”。有留洋背景的律師們為區別身價,以“大律師”自我標榜。耶魯大學法科畢業歸國的朱斯芾就是其中一位。</span>1913<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他在上海掛牌營業,成為中國第一位在租界會審公廨用英語出庭辯護的律師。朱斯芾的客戶包括曾以巨款資助孫中山反清,被稱為“革命聖人”的張靜江等人,一時律師業務獨步上海,出庭費高達千元大洋,代步用勞斯萊斯轎車。在包天笑的筆下,他因替雛妓打官司從良被稱為“護花律師”,其後人的傳記則稱之為“民國大律師”。</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大律師”來自於英國法庭制度,將經法院審核可以出庭訴訟的律師稱作大律師,而只能辦理非訴業務的律師稱作小律師。這一名目傳播到中國之後,失去了法院的認證,一時坊間“大律師”遍地。</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看似已臻繁盛,實際在百年的中國現代史上,第一代的律師們身影蹣跚,饒是如此,總算登台。</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扛幫訴訟”陰影</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其時中國司法尚初長成,在剪辮登台之際,晦澀的律師身後還拖著濃濃的“訟師”陰影。</span></p> <p> </p> <p>1906<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沈家本、伍廷芳編訂的《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律師在法庭上的地位,並且有“非律師不得為辯護人”這一在今天看來仍嫌過於“專業主義”的條款,不過因受到爭議未能施行。</span>1910<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清廷頒佈《法院編制法》,出自沈家本和曹汝霖等人之手,其中旁敲側擊,規定律師資歷可以成為法官任職資格。</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民國初立之後,</span>1912<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span>9<span style="font-family: DengXian;">月的《律師暫行章程》賦予了律師法定地位,但在</span>1915<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的《律師應守義務》中對於律師則增添了“發現律師有扛幫訴訟,教唆供述,虛構事實情事時,應即移付懲戒”的條款。</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扛幫訴訟”是一個從前清法律中直接搬用的名詞,之前懸於“訟師”頭頂。《大清律例刑律》規定,訟師代人寫狀,捏造教唆十人以上“扛幫赴京”上告他人重罪如不屬實者充軍,訟師“教唆詞訟及為人作詞狀增減情罪誣告人者與犯人同罪”,受財者計贓從重論處。只有幫助愚昧之人申冤或者為人寫詞狀完全合乎事實可以不查處。在這樣的嚴厲法條之下,訟師的生存空間非常狹窄,並非正當職業。</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意外的是,民國之後的《律師應守義務》不僅照搬了“扛幫訴訟”的條文,還額外規定:律師代理民事訴訟案件若發現委託人明顯無正當理由,仍然繼續代理案件,則應由律師擔負訴訟費用,並對對立當事人給予損害賠償。這樣的規定,顯然是發展了傳統社會“賤訟”的思維,令律師界“不勝驚懼”,引發了全國的律師公會大討論,同時頒佈的《律師公費準則》也受到各種批評,卻收效甚微。</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法條上嚴加懲戒的一個背景,實際上是此時律師的准入條件設置非常低。《律師暫行章程》規定了國內的法政專業學生取得律師資格需要通過考試,法律專業則可免試任職,不需要實習期。根據學者考證,民國期間由於考試院和司法部在考試權上的爭議,從來沒有組織過律師資格考試,律師都是根據羅列的免試條件入行的。像曹汝霖、張耀曾這樣的前政府總長、國會議員自然可以輕易入行,法官辭職後可自動當律師,一般國內外法政學校畢業生也可免試充任,很多是速成班畢業,甚至買賣文憑,當時的報紙稱為“舊日欲發財捐官,今日欲發財捐律師”。</span></p> <p> </p> <p>1913<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江蘇高等檢察廳根據《律師暫行章程》對轄區律師進行清理,失去律師資格者將近半數,可見初期從業者之蕪雜。</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在這種情形下,民國司法部從</span>1916<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開始修訂《律師暫行章程》,規定除國立大學外,民辦學校的法律學歷需要經過司法部、教育部認證,東吳大學、震旦大學即是早期通過認證的國內法政名校,其中又以東吳大學畢業生做律師者最多。此後,又對外國私立大學的學歷認證進行了規定。</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但在當時從日、美留學歸來擔任律師的楊蔭杭看來,這些措施卻並不能改變“文憑賤於糞土,學士多於蒼蠅”的現狀,反而因為放開了准入名額限制,“直類走妖魔”。在這種情形之下,各地產生了“強盜律師”“茶館律師”之類的名目。一些不負責任的所謂律師,成為行業初生時的害群之馬。</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根據學者研究,當時的律師除了收取公費,還有類似“灰色收入”的“謝金”,或財物之類。在北京市檔案館現存資料中,只有極個別的律師因濫收公費被當事人告發遭到懲戒的記載。一份民國</span>15<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的案卷,記錄了一位律師因為沈溺賭博欠下百元大洋賭賬,賴賬不還遭到對方上門威脅的案件。如此律師,其職業道德可知。</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對諸多行業亂象的控制,除了官方的懲戒,更多是依靠律師公會的自治。</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民國律師公會的誕生,尚在《律師暫行章程》頒佈之前,首創地是在得風氣之先的上海。修訂後的暫行章程規定,不加入公會的律師不得執業。在北京檔案館藏的民國司法部律師名冊上,有不少取得資格卻未加入公會的律師,多在、一兩年後撤銷登錄。</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公會甚為重視律師風紀,除回應《律師應守義務》,規定不得指使當事人捏造和消滅證據,收取公費不能隨意加價,不得兼任有薪水的公職外,對律師打廣告和雇人延攬業務等活動也進行了限制。</span></p> <p> </p> <p>1928<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上海律師公會會員馬有略在報紙上刊登廣告,稱自己曾經留學日本,歷任法部主事和地方檢察官、大理院推事等職,新來上海執行業務,將自定的刑事、民事案件收費標準詳細列舉,分上中下三等人收費,並公佈位於愛多亞路紗布交易所的事務所地址。此項廣告被人舉報,認為律師不同於一般生意人,標明價格內容殊為不雅,將代理人區分為上中下三等更違反了職業道德。上海律師公會認為,馬有略違反了公會統一制定的收費標準,事關風紀,要求他立刻停止登載廣告。</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對律師打廣告的限制,從上世紀</span>20<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代到</span>30<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代越來越嚴格。</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涉及嚴重違規的會員,律師公會往往經過調查,向司法部門提請懲戒,雖然最終懲戒權力在高等法院懲戒委員會,卻也可對成員起到警戒之效,即使是對於“業界大腕”也不迴避。</span></p> <p> </p> <p>1931<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上海律師公會處理了律師鄭毓秀收當事人一千銀洋律師費不辦案的事件。雖然鄭毓秀是早期同盟會會員、留法女博士,官方背景深厚,公會卻仍然要求檢察廳提請對其懲戒和勒令退會。</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民國初年,北洋政府對於全國性的律師組織有所忌憚。在《律師暫行章程》中,只規定在各地法院轄區設立律師公會。</span>1919<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全國</span>18<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處律師公會代表聚集北平,組織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卻未獲批准,司法部認為與《律師暫行章程》規定不符,對其採取了“不承認不否認”的態度。</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第二年底,全國律師公會自行取消,著手組建中華民國律師協會,才得到了政府的認可。</span></p> <p> </p> <p>1920<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北洋政府修訂《律師暫行章程》,有“扛幫訴訟”字樣的《律師應守義務》被取消,相應地在修訂後的章程中增加了律師應保證誠實,對於法院或委託人不得有欺騙行為的條款。這和律師公會的自律一致。</span></p> <p> </p> <p>1927<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span>7<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月,國民政府司法部公佈的《律師章程》,大體上沿襲了以前的規定。</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此時北伐已經大體結束,北洋政府在軍人實力操縱下維持的憲政門面,被國民政府的黨治訓政代替。民族危機加深,南北政治重心易位。在北平律師公會的名冊上,</span>1927<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span>2<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月間,有大量的江浙籍律師退出登錄,轉赴南方執業。民國律師業迎來情形更趨複雜的成年期。</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政治律師”角色</span></p> <p> </p> <p>1926<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從法國里昂大學留學歸國的吳凱聲和鄭毓秀一起,成為最早獲准在法租界會審公廨出庭的中國律師。在這裡,他像當年在香港執業的伍廷芳一樣,在華洋訴訟中捲入了民族利益漩渦。</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吳凱聲最初代理的民族案件是日本醉酒的水手打死中國黃包車伕陳阿太案,此事引起市民公憤。上海市人力車工會邀請吳凱聲代理,向日本領事提出引渡罪犯的申請,並廣造社會輿論。壓力之下,日本法院最後判處兇手三年徒刑,並撫恤陳阿太家屬三千元,吳凱聲分文未取,反而資助陳阿太家屬</span>800<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元。類似的案件尚有英國水兵輪姦中國女工案。</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一年之後,吳凱聲初次捲入政治案件,為中共領袖陳獨秀的兒子陳延年辯護。</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國共分裂之後,陳獨秀遭到通緝,身為中共政治局候補委員的陳延年在上海被捕,當年與吳凱聲同船留學法國的王若飛請吳凱聲營救,吳凱聲出動事務所全部人員四處探聽情況,終於得到陳延年下落,並委託多人疏通。黨組織也匯來萬元銀洋巨款,作為活動經費。但陳延年後來因吳稚暉刊登公開信暴露身份,吳凱聲試圖買通警察局長放走陳延年失敗。以後雖然通過特殊關係,獲准在軍事法庭上出庭辯護,“力辯達一小時之久”,卻沒能挽回陳延年的死刑判決。吳凱聲以此為終身之恥,直到晚年寫回憶錄,仍不願對其子吳立嵐詳談當年出庭情形。</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此後吳凱聲受命擔任國民政府駐國聯首任代表、瑞士公使,但他位於上海哈同公寓二樓的律師事務所並未關閉,交由孫中山的女婿伍澄宇律師執業。</span>1932<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夏,吳凱聲返滬重登律壇,由於在國聯期間經歷“九一八事變”外交失敗,並與國民黨左派何香凝等人交往,其業務涉入政治的程度大大加深。身為國民黨黨員的吳凱聲,出於認為共產黨員是愛國者的動機,先後參與了廖承志、陳賡被捕案,杜重遠案和救國會“七君子”案。</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廖承志是國民黨元老廖仲愷、何香凝之子,中共地下黨員。</span>1933<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span>3<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月,他在參加秘密會議時被捕。恰逢陳賡在蘇區作戰受傷,赴上海治病,因叛徒告密被捕,兩案同庭審理。</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吳凱聲受何香凝、宋慶齡等人之托,在法庭內外再次全力周旋。他不僅在法庭上針對變節者的指證缺乏物證層層辯駁,並以何香凝昏迷臥床向法庭施壓。在法庭之外,則聯絡何香凝更改證言,逼宮上海市政府,時任市長吳鐵城無奈請示蔣介石,由蔣親自下令交保釋放。</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對於陳賡,則由民權保障同盟通電行政院長汪精衛赴南京營救,吳凱聲與宋慶齡、楊杏佛親到監房探視,宋慶齡以糕點做掩護面交陳賡黨內密件。以後楊杏佛被特務暗殺,身上留有民權保障同盟和中共地下黨員的通訊錄,吳凱聲又受蔡元培之托,通過關係去法租界捕房拿回了通訊錄,使同盟和在滬地下黨避免了一場滅頂之災。</span></p> <p> </p> <p>1937<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的“七君子”案件中,吳凱聲並未受聘出庭辯護,而是擔任了營救委員會委員,專職在庭外活動。首先他通過留法的同學關係,試圖疏通警察局,保釋沈鈞儒等人出獄。“七君子”押赴蘇州後,吳又寫信給江蘇高等法院院長請求照顧。在去蘇州探監之後,吳凱聲受沈鈞儒之托,發動國民政府婦女部長寫文章替史良呼籲。</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此後吳凱聲的命運急劇轉折,由名律師、國民黨左派變成了汪偽政權的外交部次長,受審的“漢奸”,後經證明是國民政府派遣,恢復名譽,建國後又被判刑流放所謂“蘇北利亞”(江蘇鹽城大豐農場)。據其子吳立嵐講述,陳賡視察蘇北期間,前往探視關照,吳凱聲因此減刑回到上海。“文革”中,當初替廖承志辯護又成為吳的罪行,被誣陷為廖承志變節充當特務的介紹人,受到七次逼供,被打得手骨斷裂、面部變形。直到</span>1983<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已過耄耋之年的吳凱聲才獲得平反,卻不再涉獵法學,以詩詞消遣度過殘年。</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七君子”案件捲入的另外一位著名“政治律師”是劉崇佑。劉崇佑和曹汝霖、張耀曾、江庸等人一樣,身兼留學生、前清舉人、民國要員和知名律師多重身份。“五四運動”前後,劉崇佑曾先後為刊發聲討“賣國賊”言論的《益世報》、遊行的北大學生以及在天津請願被捕的周恩來等人辯護。因其為學生免費辯護,出獄後的北大學生送給劉一個銀杯,天津學生會則如法炮製,贈送一個景泰藍大花瓶。周恩來晚年仍感念劉崇佑,曾關照其家屬。“七君子”案發之時,花甲之年的劉崇佑再度出面,擔任鄒韜奮的辯護律師。</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七君子”案由於案情影響重大和辯護律師陣容強盛,被視為民國律師職業活動的高峰。</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在“七君子”中,有沈鈞儒、沙千里、史良、王造時四位律師,辯護律師團成員則達</span>21<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人。其中,江庸、張耀曾、汪有齡、陸鴻儀是曾擔任民國司法總長、次長、大理院庭長的資深律師,劉崇佑、李肇甫是前國會議員,張志讓、陳志皋、江一平則是後進。此案的政治意味高於法律,“七君子”堅稱出於愛國熱忱,並無聯合張學良、楊虎城和共產黨的情節,但毛澤東致沈鈞儒等人贊同救國會主張的信件油印件在沈家中被搜出,“七君子”曾致電張學良呼籲其以實際行動要求蔣介石抗日,入獄後不久發生西安事變,張楊扣蔣後的聯合聲明又優先要求釋放“七君子”,使此案政治意味不斷加深。</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沈鈞儒傳記稱其為“黨外的布爾什維克”,其中披露,</span>1936<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span>4<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月中共已委派馮雪峰到上海與之聯絡,並設立專門機構分管救國會工作,救國會與中共建立了正式的組織聯繫。“七君子”之一的李公樸更是身為中共地下黨員。辯護團律師之中,被推舉為首席律師的復旦大學法律系主任張志讓先前由中共黨組織決定,不入黨保持原有面貌在黨外做工作,經常由組織指定為被捕的地下黨員辯護。擔任“七君子”辯護律師,也是由組織電話通知。張在自傳中回憶,“我有決心做黨的馴服工具,而且我也確實這樣做了。”</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此外,陳志皋則是中共傳奇女特工、影視劇《風聲》女主角原型之一黃慕蘭的丈夫,曾參與營救中共政治局委員關向應等人。</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律師團在法律準備和廣造社會輿論之外,還請託杜月笙、馮玉祥等疏通營救。國民政府方面,也取決於西安事變後的政治態勢變化,以及蔣介石的安危和個人意願,如同張耀曾在日記中所說,“似判罪完全由當局決定,可見中國司法之地位矣。”</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雙方的政治意味,使初期積極參與案件的張耀曾意興索然。在開庭期間,沈鈞儒雖然屢次催促,張仍舊以生病和“辯亦無益”為由請求撤回委託,終究未赴蘇州辯護,且在日記中感慨,“凡事皆有表裡,不可盡信表面。”最後“七君子”因抗戰爆發被保釋出獄,</span>1939<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檢察院撤回起訴,做了法律程序上的了結。</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七君子”中的律師沈鈞儒、史良、沙千里在</span>1949<span style="font-family: DengXian;">年後出任高官,史良成為第一屆司法部長,王造時卻因為曾質疑蘇聯侵略東北被冷落,又在“反右”中批評法律虛無被打成右派,子女或死或瘋,自己於</span>1971<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死於獄中。代替張耀曾為沈鈞儒出庭辯護的李肇甫,抗戰中曾出任國民政府監察院大法官,</span>1949<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後在四川的鎮反中被抓進牢房,在獄中受虐待絕食而死。據李肇甫後人記載,李的二女兒去北京見到沈鈞儒,沈鈞儒頓足大哭:“為什麼不到北京來!到北京就一點事沒有了。”</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其實,沈鈞儒雖貴為最高法院院長,卻未必能保“反革命分子”李肇甫不出事,當時他正在報紙上撰文,嚴厲批判鎮反中所謂“寬大無邊”的偏向,強調徹底消滅反革命。</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生計與輿論、人權與憲政</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張耀曾</span>1929<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離開北京,接觸上海律師界之初,覺得大多是挾法取利之輩,令人可鄙,因而感覺律師身份低落,心情甚為躊躇。及至與沈鈞儒合辦律所開始執業,一方面感到服務社會的意義,以及出庭辯論言之成理的成就感,另一方面又始終為收入多寡和人事糾葛所困擾。</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這位從前的司法總長,側身律師後既領略了推事顢頇無知之困、法警庭丁勒索小費之苦,又受到兇橫當事人肉體威脅。一年到頭,核算律師費收入,不過銀元</span>3,500<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餘。不用說跟章士釗、吳經熊、吳凱聲等人年入五萬元以上不能相提並論,和同樣初入行依託舅舅董康的史良也相差不少,不過是普通律師的中游水平。此時張耀曾才逐漸明白,所謂“保護人權”的大律師,也要精通交際之術、取利之道。</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所謂交際之術,家鄉、官場、學校以及司法界資源都是人脈來源。“大律師”朱斯芾的人脈來自浙江南潯同鄉。南潯本是富商輩出之地,號稱擁有“四象八牛七十二條金狗”,朱斯芾本家是“金狗”中的一條,又受到“四象”之一張靜江的扶持,在上海不難站穩腳跟。地域之外,律師還按照學校和師承關係,形成朝陽派、東吳派、法政派諸多派系。早期同盟會會員鄭毓秀頗有勢力,即使是吳凱聲、張耀曾也遇事退讓,被稱為“鄭派”。為了廣結人脈,律師事務所雇傭交際員招攬案子,屢禁不止,上海律師公會</span>1933<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的檔案中即有相關查處記錄。一般性的交際之外,所謂“大律師”往往還要依靠與勞工有關的幫會勢力。</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在張耀曾代理的一樁民事官司中,原告方為黃金榮,代理律師則是巨賈虞洽卿之婿江一平,江曾在“七君子”案中為沙千里辯護。另外一位大律師章士釗,開業之初也門庭蕭條,後來擔任杜月笙的法律顧問,依靠杜的關係延攬業務,很快月入萬元,以致於被人稱作“吃流氓飯”。</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保護人權”之外生財有道,是律師的看家本領,吳凱聲正是其中翹楚。作為猶太巨商哈同的法律顧問,他在哈同公寓的事務所,聘請了十幾位幫辦律師和助理,成為當時上海最大的律師事務所。其子吳立嵐講述,對於窮困的刑事犯或政治犯,吳凱聲常常減免公費,對於富商巨賈,則下手毫不客氣,代理一個地產大王離婚案件時曾收入兩部汽車。當時,一樁刑事案的最高收費標準不過</span>800<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元。章士釗更曾創下一樁案件收費</span>80<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兩黃金的紀錄。</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生財有道還要善於順應輿論。</span>1931<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底,張耀曾重複楊景斌的錯誤,為在民眾抗日請願時下令開槍的警長遊伯麓辯護。張耀曾認為群眾習慣了走極端,所謂遊伯麓下令開槍的罪行多有不實,因此決意不顧輿論而免費為其代理。果然輿論大譁,郵務工會發表公開信攻擊張耀曾“援助屠戮民眾之人”,是國家大賊、社會敗類,要求律師公會嚴加懲處。張耀曾只得登啟事回應,後經杜月笙調停,工會才罷休。</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相比之下,吳凱聲在順應輿論上要成熟得多。據吳立嵐稱,有一次陳雲領導商務印書館工人罷工,委託吳凱聲代理訴訟。吳本是商務印書館的法律顧問,因此居間調停,使得工人要求大體獲得滿足,事態得以解決。“七君子”案辯護律師團成員張志讓也在回憶錄中記載,他接受中共的領導,對於一般的小工廠主以勞資糾紛來請求代理的,都勸他們對工人讓步息事,不接受案件。</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輿論對立面的風險是公權力。在辦理“保護人權”的案件時,律師雖然大體安全,卻也會面臨意外。</span>1930<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span>8<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月,律師張星垣出庭代理“吳蘇中反革命嫌疑案”時遭到淞滬警備司令部稽查員推搡,退庭後又被毆打,指責其不應為共產黨辯護。律師吳邁在前往保釋學生時遭拘捕,並受到刑訊。</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保護人權”並非《律師章程》中的規定,卻是民初律師最流行的廣告語,它來自於《臨時約法》關於人權的條款。這一宗旨先是在軍閥政治下被架空,到了國民政府時期,又面臨“訓政”(孫中山把建立民國的程序分為軍政、訓政、憲政三個時期)的壓抑。</span></p> <p> </p> <p>1927<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第一次國共分裂之後,國民政府先是出台了《暫行反革命治罪法》,又在</span>1931<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頒佈了《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規定任何以危害民國為目的破壞或鼓動他人破壞公共秩序、組織集會或社團、宣揚與三民主義不相容之主義者,可以判處</span>15<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徒刑、終身監禁乃至死刑。在緊急治罪法之下,戒嚴地區的軍隊和剿匪區中由縣長和承審員組成的特殊法庭有權處決被告。這成了“保護人權”的最大障礙,也是政治案件中辯論的主題。由於把“危害民國”與反對國民黨、三民主義等同,涉及“訓政時期約法”以國民黨代行中央統治權的規定,由此牽出了陳獨秀案中“危害國家與反對政府”的關係之辯。</span></p> <p> </p> <p>1932<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span>10<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月,陳獨秀、彭述之等人在上海被捕,次年</span>4<span style="font-family: DengXian;">月開庭審理,章士釗在為陳獨秀辯護時提出陳獨秀有思想宣傳而無行動,不應以言論治罪,繼而指出國家與政府有別,國家是主權在民的國體,以攻擊政府機關之言論為危害民國於法理不當,只有如同張勛復辟變更民國國體,才可稱之危害民國,而陳獨秀宣揚的共產主義與民國宗旨的三民主義實質都是主權在民,並不屬於變更國體。因此陳獨秀可以說是反對國民黨政府而非危害民國,國民黨政府實行暴政,自身反而違背了民國宗旨。法庭最後判處陳獨秀</span>15<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徒刑。</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之後在與國民黨機關報《中央日報》社長程滄波的筆戰中,章士釗又強調國民黨在“訓政”時期是代行國民會議中央統治權,國家主權仍然在國民會議,所謂民國是主權、土地、人民的總和,因此陳獨秀鼓吹推翻國民黨,並不構成危害民國。</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在這個著名的政治案件中,實際上涉及的是國民黨以“訓政”代替憲政的症結,這一症結同樣出現在“七君子”案中。作為律師“保護人權”的最大障礙,《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長期沒有廢除,只是在抗戰期間刪去了“宣傳與三民主義不相容之主義”的條文。直到抗戰勝利召開國民大會行憲,該法才失效。</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這是張耀曾、劉崇佑、吳經熊和楊兆龍這些律師最不願預見的身後事。張耀曾本是民國初年“天壇憲草”的起草者,他既反對民眾的激進主義,更對當局的黨化教育難以忍受。</span>1933<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國民政府以準備討論起草憲法為理由,在各行業推行公民宣誓禮,向國旗暨國民黨旗鞠躬舉手宣誓。張耀曾以為誓詞無異於強迫國人投降國民黨,卻又礙於國難,勉強為之。</span></p> <p> </p> <p>1937<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span>6<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月,張耀曾閱讀王世杰所撰“五五憲草”,見卷末提及自己姓名,頓感慚愧,決定全力研究憲法。同年</span>7<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月</span>8<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日,張耀曾草擬了憲法意見,並約集建設會同人談論,主張修改一黨專政及總統獨裁,不料次日一早得知日軍進犯盧溝橋。即使在日軍步步進逼的</span>7<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月</span>19<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日,張耀曾仍在閱讀《憲法學》,無奈戰事日日擴大,憲法實施隨即擱置。</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一年之後,張耀曾在上海“孤島”去世,憲政夢想付之東流,一生反對的激進主義卻有不可遏止之勢,一代名律師可謂身後蕭條。</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劉崇佑同期去世。戰火之中,律師業務急劇萎縮,許多律師整年沒有收入,只能依賴救濟,上海檔案館仍存當時數百名律師申請救濟的表格。《律師法》雖然在</span>1941<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頒佈,但國土淪陷之下難切實際。抗戰勝利之後,律師業務稍為復甦,又被內戰的鼙鼓聲湮沒。</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公會的抗壓力</span></p> <p> </p> <p>1929<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上海律師公會時任會長丁榕和同事在出席會審公廨辯護時,採取了一項特別舉動:不說外語。這是上海律師公會的統一佈置,以此抗議租界領事團趁清廷倒台控制以前由中國官員主持的會審公廨後拒不歸還民國。律師公會成員們還將審案的外國領事稱為“公祖”(對地方官之尊稱),即不承認其法官地位。</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整個上世紀</span>20<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代,收回會審公廨是上海律師公會最大的行動目標之一。</span>1924<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它派出代表赴京請願,遍訪各界營造聲勢,還委託北京律師江庸長期著手此事。“五卅運動”之後,又推動當時控制上海的“大帥”孫傳芳出面,最終與領事團簽署了收回上海會審公廨暫行章程,改會審公廨為臨時法院,由中國法官審理,外國領事則可派人觀審。這份協議留下了不小的尾巴,律師們發現,所謂觀審人員常常越俎代庖審案,甚至強行將中國律師逐出法庭。</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在</span>1929<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律師公會的特別行動之後,觀審條文終被廢除。</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外患只是律師公會要面對的一部分壓力,更大的壓力來自國民黨政權。</span>1927<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隨即要求律師公會在地方國民黨黨部的直接指令下改組。上海市黨部致函上海律師公會要求選出“了解黨治之律師數人”,擔任改組委員。據當時的報導,改組後的公會執委全都是國民黨員,輿論一度以為公會已被國民黨控制。但意外的是,新選出的執委會並不順從,它不僅特意在上海縣而非上海市黨部登記,以擺脫直接控制,尤其和它的會員一樣,不能容忍《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的存在。</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和章士釗在陳獨秀案中從憲法層面的反對不同,上海律師公會務實地要求案件一律公開審理和有律師辯護,陳獨秀案就是在這種壓力之下,由地方法院而非軍事法院審理。</span>1931<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律師公會第一次公開要求廢除緊急治罪法,</span>1935<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又趁修訂《刑法》之機聯絡全國律師公會一致行動,向司法部請願。雖然直到抗戰勝利,這一廢法努力也未能成功,但大大地限制了其使用。</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在撇清與“黨化政治”的關係方面,公會的抗壓能力頗強。</span>1929<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上海律師吳邁在全國律師協會第一次會議上提案,要求律師研究國民黨黨義並投身國民革命。上海律師公會向全國律協通報吳邁是個人行為,並要求他退出會議。在困擾張耀曾的宣誓問題上,律師公會也表現得難以忍耐。</span>1932<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span>3<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月,上海律師公會決定,在次年春季全體大會上廢除宣誓儀式,代之以向抗日烈士致敬。第二年,公會中的國民黨員李時蕊得到通知,因為主張廢除誦讀總理遺訓和向黨旗鞠躬,他已被開除出黨。國民黨黨部還要求中央和司法部吊銷李的律師執照,經公會提出抗議才保住其律師資格。</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宣誓儀式在</span>1935<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時恢復,</span>1936<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上海律師公會決議,律師成員可以個人身份加入救國聯合會。同年底“七君子”事件中,公會派出了強大的律師陣容。</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抗戰期間,國民政府規定凡淪陷區的訴訟活動一律取消,律師公會也被裹入救亡巨流之中。抗戰勝利之後,公會在短暫的憲政晨曦後又面臨內戰壓迫,其成員的政治傾向急劇分化,早年活躍的大律師們在中共政權和台灣之間做出自己的選擇。鄭毓秀、吳經熊、江一平遠赴台灣,得以延續律師業務,多數人則留在大陸,和上海貝勒路</span>572<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號已顯古舊的會址一起,迎接未知的命運。</span></p> <p> </p> <p>2012<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春天,天津律師楊仲凱查閱歷史檔案時,發現民國律師張務滋的記錄。張務滋</span>1911<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畢業於北洋大學,第二年在天津開所執業,從此一幹</span>36<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歷經戰亂直至</span>1948<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律所也從未易址,可謂從業有恆心。日據期間,他曾經賣掉汽車資助抗戰。不過解放後,他的名字和同行們一起,在檔案裡永遠消失。</span></p> <p> </p> <p>1949<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span>5<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月,北平律師公會完成了它在世的最後一次舉動──向新政權的民政局申請登記。民政局請示市府,時任副市長張友漁作出“該團體登記容考慮後再決定,暫從緩議”的批示,並附上秘書處說明“因律師制度尚是否存在,在研討中,故應暫緩登記”。</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這兩行寫在申請書邊緣上的毛筆字,宣佈民國律師已猝然成為歷史。</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沒有出水的井</span></p> <p> </p> <p>1958<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的早春,北京周口店,為灌溉預想中的蔬菜基地,下放人員組長李志新決定帶人在附近的田野上打口井。</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地近山麓,需要放炮炸開堅硬的岩石。當地一位有經驗的隊長,指導李志新坐在柳條筐裡,用麻繩縋下去,到一定高度喊聲“拉”,同時把點燃的草把扔下去,點著井底的炮引。一次還沒喊“拉”,李志新手一抖丟了火把,正好扔在炮眼附近。身旁的隊長大喊一聲“不好”,縱身跳入井底拔出火捻,筐裡的李志新身上像出水的井一樣,瞬間濕透了。</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險情也震驚了地面的傅志人等人。眾人研究認為,井底的岩層可能太厚,無法打出水來,只好作罷。蔬菜基地也就此擱置。李志新慶幸中又覺得挫敗,這是他人生第三次擱淺的“試點”。</span></p> <p> </p> <p>1955<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系、在北京一家區法院試點做人民調解的李志新,被選調做辯護人試點。出身河北農村,早年寄望農業報國的李志新,覺得“替老百姓說話”符合自己的想法。開張之初,連他一共也只有三位同事,集體討論案件、寫訴狀、上法院。</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他們辦的最有名的案子,要算涉及老舍《西望長安》原型的李萬明詐騙案。這名無業遊民在新政權的政審和組織體系裡尋找夾縫,通過偽造信件公章等手法,一路騙得農林部行政處長職位。當時刑法闕如,法院覺得按詐騙定罪不夠嚴厲,加了“政治”兩個字,判刑</span>15<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因為案件影響大要律師出場,李志新的同事受法院指定辯護,無非按照起訴書走過場。</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之前</span>1953<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上海再次得風氣之先,成立了“公設辯護人”室,和民國初年同名。此舉得以推廣全國,歸口司法局管理。到了</span>1956<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律師暫行章程》起草,北京律協籌備委員會成立,在北京前門外炭兒胡同找了個四合院,汲井取水,燒煤取暖,掛起了法律顧問處的牌子。時任市委書記彭真親發聘書,其人數由“三人行”增長為“十三太保”。李志新按照法律顧問處成立的先後順序,從第一處到了第二處,在這裡遇到傅志人,然後又去第三處,成為馬德昌和張思之的同事。</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看起來,已屆五旬,卻又重為“新生事物”的律師職業這時頗受上級重視,人民也異常歡迎。原因是新政權廢除舊法庭後,律師成了司法人員中被棄用最徹底的一群。</span>1952<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司法改革,破除舊法思想,又專門出台了《取締黑律師及訟棍條例》,律師名頭上加了“黑”字,還不如前清的訟師地位。律師出身的司法部長史良曾兩次建議恢復辯護人席位,卻落得一紙禁令。</span>1954<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憲法》按照蘇聯制度寫入了辯護權利,民間被壓抑了數年的需求釋放出來。馬德昌回憶,當時業務量不小,除了法院指定,自己找來的人也很多,每月起碼有十來件案子,大都是小偷小摸、賭博吸毒、打架鬥毆的刑事案,民事方面房屋糾紛和離婚案件扎堆。他和張思之辦理的多為這樣的案件。</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和當時的法官一樣,律師辯護時也沒有多少法律依據,只能手持一個參考本,按照政策和生活常識發揮。《鎮壓反革命條例》涉及的特別法庭上用不著律師,離婚案實際上是唯一有法可依的案件。不過,現實比“感情確已破裂判予離婚”複雜得多。馬德昌辦的一樁離婚案,夫妻雙方整天打架鬧到離婚,女方去男方單位脫光衣服撒潑。張思之代理的外貿部部長助理羅抱一離婚案,時值社會上“打陳世美”,女方搬來全國婦聯,試圖“依法懲辦”男方。張思之奔波數月,試圖調解雙方,還未有結果,自己先成了右派。該案最終由法院判決離婚,原本前程無量的男方仕途受到影響。</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雖然法條闕如,律師們依然盡力想做得專業。李志新曾代理一樁車禍案中案,交通部一輛小汽車在北京豐台撞上一輛手扶拖拉機,拖拉機手頭部撞樹當場死亡。李志新經過調查和現場取證發現此案另有隱情,事發時對面開來的一輛卡車越過了中心線,汽車司機為避讓猛打方向盤,撞到同向行駛的手扶拖拉機。按照常識,責任不能全算在小汽車司機頭上,但又找不到對面的卡車。最後法庭採取李的意見判了緩刑。</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為了區分交通案件中的責任,李志新等人找老司機調查發現,車以</span>40<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邁速度行駛時每秒約行</span>11<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米,而發現險情剎車需</span>3<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秒鐘,因此</span>30<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米之內發現險情,不能要求司機絕對避免車禍。這樣的調研成果也用在了類似的車禍案件上。</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雖然案子不少,但辯護的空間並不大。在刑事案件中,律師不能作無罪辯護,避免與公訴機關唱對台戲。其時律師也是拿級別工資的國家幹部,有時沒學過法的“老革命”審判員還會私下徵求律師如何判,不過大一點的案子都是公檢法定了才抓,量刑的“猴皮筋”不在律師手裡,法庭場面因此很沈悶。馬德昌的一位同事說:“上面定了的,你的嘴辯出血來也改不了。”馬德昌遇到不少案件,明明認為無罪,但不能這麼辯,只能跟著公訴人“背書”,在結尾添一句“請法庭依照應該從輕、減輕的情節判決”,以維持一個辯護詞的樣子。張思之回憶,當時還是有不少律師作了很好的辯護,留下出色的辯護詞。</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律師行業很快地發展起來,從最初的“三人行”,到</span>1957<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時已有</span>800<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多個法律顧問處,律師</span>2,800<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多人,似有重現民國盛況的態勢。</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其時,政府也有將律師推向社會、收支自理的部署。</span>1956<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span>12<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月,財政部和司法部、國務院編制辦下發“關於</span>1957<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律師和公證人員經費問題的通知”,規定律師不再列入法院等部門的編制,人員的工資、福利等以收費自給為原則。同時規定,各地法院指定律師為被告人辯護,由法院向法律顧問處支付律師報酬。</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雖然律師從業仍舊受到各級政府嚴控,但歷史已把律師推到市場化門檻邊上。不料生機之中,接二連三的運動下,伴生累積的是風險。</span></p> <p> </p> <p>1957<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上海律師李國機由職業高峰跌入了社會底層。其成名作是發生在公私合營店鋪“四明堂”師徒之間的官司。在徒弟被任命為公方經理後,師徒矛盾放大,演變為毆打中徒弟拿刀劃傷師傅手臂。正值私營業主對合營意見很大,政府要顯示保護私方權益的姿態,時任市委書記柯慶施批示嚴辦。擔任徒弟辯護律師的李國機大量走訪取證,說服師傅的兒媳作證是公公先動手,又經醫生檢驗傷口為輕微劃傷,作了防衛適當的無罪辯護。法院最後接受辯護,當庭釋放徒弟,此事轟動上海,</span>29<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歲的李國機由此家喻戶曉。</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時值“反右”,僅僅半月之後,復旦大學法律系出身的李國機,因在座談會上支持老師楊兆龍“法律是有繼承性的”觀點,又在全市司法界鳴放大會上大批當時“法庭無法”的現狀,加之違背上級的意願作無罪辯護,首當其衝被打成右派,下放到農村養豬。李妻是學校少先隊輔導員、預備黨員,被組織打招呼“要入黨先離婚”。資本家小姐出身的妻子頂住了壓力,面對學生“你家先生是反革命,儂為啥要當反革命”的質問卻只能默然。</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作為法律顧問處負責人,又有在法院工作時經歷“肅反”留下的尾巴,張思之不出意外被打成右派。李志新和馬德昌作為他的“左膀右臂”,被要求和眾人一起揭發張思之,二人態度消極,因此上了右派名單,雖然報送司法局時被有心人劃掉,卻也難免下放命運。</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反右”之後,“為敵人說話”的律師再次被逐出法庭,法律顧問處撤銷,人員四散,只剩下一塊律協的牌子。</span>1959<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司法部也被撤銷。之後</span>60<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代雖曾一度重提法制,律師也無緣搭車。到了“文革”,公檢法一起被砸爛,在公判大會、專案組“牛棚”乃至“貧下中農最高法庭”上,更無從尋覓律師身影。</span>1975<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憲法》中,被告人辯護權利的條款被刪除。</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在</span>1957<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上海</span>100<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多名律師中有十多人被劃右。“文革”之前,華東政法學院教師陸錦碧在青海的勞改農場裡,見到了他昔日的一位做律師的學生被打成右派、發配至此。後來他再也沒有這位學生的消息。</span></p> <p> </p> <p>1949<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後存在了短短數年的律師制度,正像一口打在岩石上的井,沒有穿透政治的岩層,卻索取著開掘者的身家性命。</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什麼身份、什麼法、什麼標準</span></p> <p> </p> <p>1979<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李國機再操舊業,成為“文革”後第一個在上海法庭現身的律師,為一樁盲流冒充知青遊行的案件辯護。出庭之前,他對法院提了兩個問題:我以什麼身份出庭辯護?用什麼法來辯護?</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當時新《刑法》尚未施行,法院的回答是:用你原來做律師時的法律辯護。《解放日報》當時對案件的報導中,使用“過去做律師的李國機同志”來介紹他的身份。</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李國機以後自述:先有了李國機,再有了“文革”後的上海律師;先有了律師,再有了司法局。</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對於“文革”後的中國來說,則是先有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件審理,再有了律師的三度恢復。</span></p> <p> </p> <p>1979<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下半年,輾轉到北京垂楊柳中學教書的張思之剛剛恢復黨籍,就接到通知,重當法官審判紅衛兵“五大領袖”之一的韓愛晶案。此時張思之全無興致,不想回到是非太多的法院系統。一位負責人勸他,總得歸隊,實在不願意就去律協,“你的性格,做律師有前途”。當年</span>9<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月,張思之去了剛剛恢復設立的北京市律協,擔任副主任兼秘書長,開始招兵買馬,把過去散落的人再找回來。很快李志新“歸隊”律協,見到闊別幾十年的張思之和馬德昌。</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不過,不是所有人的歸隊都像李志新這麼順利,不少人不願再幹律師。尤其是找大學教師做兼職律師時到處碰壁,有人在填登記表時感嘆:“這明明是一份右派登記表!”</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好在業務開張後又供不應求,經過幾十年的政治運動後,有冤屈的人排著隊來諮詢如何平反。這時價格和</span>20<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多年前類似:諮詢</span>5<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角,寫狀子</span>5<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元,代理一個案件</span>15<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元。李志新就曾幫一個所謂黑幫子弟階級報復案和一樁地下黨員貪污活動經費案平了反。這時,律師出庭的機會還很少。</span></p> <p> </p> <p>1980<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span>8<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月,彭真在聽取“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件”審理彙報時提出,“兩案”審判要有律師,有律師比沒有好。時值新的《律師暫行條例》出台前夕,中國律師制度第三次正式登場。</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在當時,給“四人幫”辯護是一件很敏感的事情,由於原定組長的堅決拒絕,責任不期然落在張思之頭上。他經手起草了《辯護工作方案的建議》報彭真圈閱,其中既標明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卻也規定律師“在法庭上不得作無理強辯”,不能否定當事人罪行,只能做一些適當的開脫。此外,司法部還有“不准單幹”的規定。為了會見當事人,之後又專門制定了會見須知,其中甚至規定了被告如果提出握手,律師應該拒絕。</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在這樣的規定和辯護心態之下,張思之和朱華榮律師一起去會見了江青,結果不歡而散。對於這一結果,張思之多年後稱“自責終生”:“由於感情上的偏執,沒有幫助她去行使一個公民應有的訴訟權利,削弱了辯護權。”</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此後,張思之擔任了“兩案”中被告李作鵬的律師,和同事們一起在法庭上突破了原定框架,為當事人去除了若干罪名,贏得了李作鵬在《律師詩》中“邊鼓敲兩下,有聲勝無聲”的評價。“邊鼓論”離胡喬木《律師頌》中“戴著荊棘的王冠而來”的評價相去甚遠,不過卻同樣道出了當時律師的實情。</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兩案”中律師的整體表現令各界滿意,律師業似乎一夜回春,到</span>1981<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底全國已有法律顧問處</span>1,465<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個、律師</span>5,500<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餘人,大約是“文革”前</span>2<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倍。但《律師暫行條例》中規定的“國家法律工作者”身份,意味著律師並沒有真正走出上世紀</span>50<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代。</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身為國家幹部的律師,自然也擁有行政級別。</span>1980<span style="font-family: DengXian;">年,任繼聖從對外貿易委員會法律處調任律師,由於資格老,他的律師介紹信上註明為局級。一次到山西大同辦業務,當地四大班子領導全體出動迎接,讓“提供法律服務”的任繼聖傻了眼。當地的解釋是,“你是局級幹部,我們大同市委書記才到副局級,按規定要全體迎接。”</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在法庭上,“處級律師”馬德昌也碰到過低於自己級別的法官,或者就是學生晚輩,自然禮讓三分。說起那個“純真年代”,當時在遼寧省台安縣城新入行的律師王力成頗有感慨:“啥叫開庭,就是在辦公室,叫開會,被告提過來,有手銬戴手銬,沒手銬綁在柱子上,一屋說。中午吃飯,法官伙食費一共四毛,和我們一塊吃,也給被告一個饅頭,喝點水。不爭論,不吵,過一遍就完了。”</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但是,在和諧的外表下,律師的手腳也像是柱子上的犯人一樣被縛著。李志新曾在北京市宣武區法律顧問處接到一個案子,原告是全國人大代表、一位從台灣駕機起義歸來的飛行員,被告是一個騎自行車的小伙子,因為會車時被車燈照射生了氣,坐在地上,與原告發生爭吵推搡。因為人大有規定要保障代表人身安全,原告又是有影響的人物,小伙子眼看要被判罪。家屬跑了兩家法律顧問處無人敢接,李志新決定接案,讓律師按無罪辯護。</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接案律師提醒李志新,無罪辯護要由司法局長批准。李志新給區司法局長打電話,局長推給市裡,市司法局長沒有立即回答,派了傅志人來找李志新。傅志人說,這案子無法辯,哪位領導也不會批准,人大找怎麼辦?只能按規定推掉,理由就說“律師辯護意見和家屬不一致”。結果案子推掉,年輕的被告最終被“從重從快”判刑。</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這時已到“嚴打”期間,突如其來的政治運動,猝然撕開了上世紀</span>80<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代之初律師業和平的面紗。各地下發通知,要求律師不得干擾嚴打,“把政策和法律對立起來”。一些地方的律師還穿上警服,跟著公檢法人員去抓捕人犯,不聽話的律師被逐出法庭。</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地處小縣城台安的王力成,也接到了“嚴打中律師如何履行辯護職能”的內部通知,其中有“律師不准為不認罪的被告辯護”“重大案件需黨組織決定才能辯護”的條款。並非法律科班出身的他覺得“不對”,依舊在一宗強姦案中作無罪辯護。結果被告人被執行死刑後一個月,</span>1984<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王力成和另兩名同事先後被捕,台安縣法律顧問處“全軍覆沒”,引發當代律師史上最著名的“三律師案”。</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四年之間,王力成兩度入獄,各方勢力幾番較量,並在“資產階級自由化作家”劉賓雁的介入下加深了政治意味。直到</span>1988<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在七屆全國人大會場,王工提請監督“三律師案”,之後司法部組建律師團,張思之擔任辯護律師,王力成終於恢復自由和名譽。期間,張思之精心撰寫的辯詞,仍沒有機會在法庭上發表。在與王力成的長談中,張思之說:“專政是一個政黨對國家機器的要求,而不是對律師的要求。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律師的極致標準’。”</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此時,法律顧問處即將更名,律師告別“公家人”的改制已經開始。</span>1987<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李國機以個人名字註冊的律師事務所,在上海成了“新開張的老字號”;同期未久,馬德昌和李志新以幹部身份退休後,老驥伏櫪,也加入律所;</span>1996<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年,《律師法》頒佈,律師成為“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span></p> <p> </p> <p><span style="font-family:DengXian;">中國律師百年迂迴,自此終於回歸社會身份,並擁有了自己的一部正式法律。此後,伴隨司法環境大局,律師身份再易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維權律師、律師團迭現,歷史輪迴,映照數十年前張耀曾、吳凱聲、章士釗們的蹣跚身影。</span></p> <p> </p> <p><br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