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margin: 0pt; padding: 0pt;"><span style="font-family: Arial; letter-spacing: 0pt; font-size: 12pt;">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於今天表決「一地兩檢」合作安排草案,輿論都非常關注究竟會怎樣引用《基本法》,作為在港部份地方實施「一國一制」的法理依據。相信我們更可藉此進一步了解到,國家主席習近平今年已三度提出的「維護中央的全面管治權和香港的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到底是怎樣的一回事,是否要大幅度收回已賦予特區的高度自治權呢?</span></p><p style="margin: 0pt; padding: 0pt;"><span style="font-family: Arial; letter-spacing: 0pt; font-size: 12pt;"><br /></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Arial; letter-spacing: 0pt; font-size: 12pt;">針對有關疑問,就先要認清《基本法》的立法原意,而已故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委員姬鵬飛肯定是這方面的最高權威。他在1990年3月28日舉行的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上,就《基本法(草案)》及有關文件作說明,在「關於起草基本法的指導方針」的分節中指出:「『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是我國政府為實現祖國統一提出的基本國策。按照這一基本國策,我國政府制訂了對香港的一系列方針、政策,主要是國家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設立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除國防、外交由中央負責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原有的資本主義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法律基本不變;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和自由港的地位;並照顧英國和其他國家在香港的經濟利益。我國政府將上述方針政策載入了和英國政府共同簽署的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並宣佈國家對香港的各項方針政策五十年不變,以《基本法》加以規定。」</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Arial; letter-spacing: 0pt; font-size: 12pt;"><br /></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Arial; letter-spacing: 0pt; font-size: 12pt;"><br /></span></p><div><span style="font-family: Arial; letter-spacing: 0pt; font-size: 12pt;">透過以上說明,可見一國兩制是為了收回香港、澳門及促成統一台灣而提出的「基本國策」,為着國家能夠恢復在港行使主權,中央政府賦予特區高度自治權──「除國防、外交由中央負責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一國兩制的目的,固然是為了令英國政府接受,及香港社會對回歸有信心,而且在港成功落實後,更可對台灣起示範作用,促成祖國統一。</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Arial; letter-spacing: 0pt; font-size: 12pt;">透過姬鵬飛的說明,當年中央政府期望特區的制度,能「照顧英國和其他國家在香港的經濟利益」,而非國家本身的利益。可見,2014年國務院一國兩制《白皮書》所提出的特區行政、立法、司法的「治港者」都要「承擔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責任,在當年根本是聞所未聞。</span></div><p style="margin: 0pt; padding: 0pt;"><span style="font-family: Arial; letter-spacing: 0pt; font-size: 12pt;"><br /></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Arial; letter-spacing: 0pt; font-size: 12pt;">另外,姬鵬飛還表明,特區的「高度自治權包括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此外,經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還可以自行處理一些有關的對外事務。應該說,特別行政區所享有的自治權是十分廣泛的」。按其說法,特區已擁有高治自治權,而肯定不是中央與特區政府「共同管治」特區,或「有些重要事務由中央直接管理」,而只是「國防、外交由中央負責管理」。</span></p><h2><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Arial; letter-spacing: 0pt; font-weight: bold; font-size: 12pt;">過橋抽板 失信於國際</span></strong></h2><p style="margin: 0pt; padding: 0pt;"><span style="font-family: Arial; letter-spacing: 0pt; font-size: 12pt;">可惜,中共治港者近期強調《憲法》與《基本法》是「母法」與「子法」的關係,並且藉此否定《聯合聲明》的角色及地位。然而,姬鵬飛已很清楚地表明國家對特區的基本方針政策已「載入了……聯合聲明,……五十年不變,以《基本法》加以規定」。再者,根據1990年4月4日全國人大關於《基本法》的決定,亦訂定「基本法……是根據……憲法、按照香港的具體情況制訂的,是符合憲法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後實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基本法為依據。」正如筆者向來強調,如非有《聯合聲明》此國際協議,理論上英國政府僅需在97年把新界交還,亦即是只會有「新界特別行政區」,故《聯合聲明》對一國兩制的重要性不容置喙。</span></p><p style="margin: 0pt; padding: 0pt;"><span style="font-family: Arial; letter-spacing: 0pt; font-size: 12pt;"><br /></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Arial; letter-spacing: 0pt; font-size: 12pt;">《憲法》第三十一條當然是設立特區的憑據,但在特區設立後,則只有《基本法》才是特區制度的依據。中共治港者如今企圖高舉《憲法》為「母法」,來取締《聯合聲明》及《基本法》所保障的一國兩制「基本國策」,以及收回特區的高度自治權,與當年領導人的目標絕對是背道而馳。</span></p><p><span style="font-family: Arial; letter-spacing: 0pt; font-size: 12pt;"><br /></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Arial; letter-spacing: 0pt; font-size: 12pt;">故此,中共治港者近期混淆視聽的說法,根本就是過橋抽板,意圖徹底改變《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更會令國家失信於國際社會,妨害一帶一路的推展,對特區與香港均有弊無利。</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