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聞稿」治港

一如筆者過去再三說明,香港就四個選舉,即特首、立法會、區議會及村代表,分別制訂了相關的選舉法例。而選舉主任的職責,主要是依法核實一些法定參選條件,如參選人年齡、是否永久性居民等,來決定參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因此,若然特區政府真的要賦予選舉主任政治篩選的權力,那就必須透過既定的立法程序,來修訂相關的選舉法例。不過,自2016年至今,選舉主任已多次運用該權力,而且將確認書的安排增設於特區各級選舉中。政府縱然明知在保皇黨主導下,向立法會提出有關修訂的話,就一定能獲得通過,依然不見得有正式立法的打算。大家試想,如果透過發新聞稿,政府便可避開立法會審議而修訂相關選舉法例,那麼,將來特首辦豈不是也可通過發新聞稿,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