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傘運後,尤其在林鄭月娥主政後這兩年時間,面對香港內部數量相當多,仍怎也不願馴服、鍥而不捨地爭取民主自治的港人,中共專制政權更多採用「法律」手段去威嚇、打壓這些人,並用欺騙的方法令其他人以為中共及特區所做的,都是有「法」可依。<br /><br />最新的法律手段就是特區政府建議修改《逃犯條例》,容讓特首透過一次性「個案方式」把條例的引渡安排適用至的法域,擴展至包括中國大陸、澳門和台灣。貫徹威權法治的欺騙伎倆,表面說是因不久前在台灣發生的一宗命案,涉及的港人疑犯逃回香港,現有《逃犯條例》不適用至台灣,故導致有人能利用漏洞逃避罪責,故要修改條例以堵塞漏洞、實踐公義云云。<br /><br />過去幾年,威權法治手段總會找一個冠冕堂皇的理由為法律糖衣,蒙騙大部份掉以輕心的港人,最後就用那手段去威嚇、打壓異見者。現在的手法也是同出一轍。若只是處理與台灣的關係,大可把《逃犯條例》的適用範圍只擴大至台灣,畢竟台灣已有民主選舉及司法獨立。這使人看到此次修例的真正目的並非真的要修補台灣這所謂的「漏洞」,實是項莊舞劍,志在中國大陸這「沛公」。為何要這樣呢?那就與威權法治的另一目的,威嚇有關了。<br /><br />有人說,只要港人不回中國大陸或在去到中國大陸時入門問禁,不去觸犯當地法律,那麼這修訂對他們就沒有影響了。因此認為對《逃犯條例》有憂慮是杞人憂天或把所有事情都政治化了。但只要大家看看《中國刑法》有關刑事法律適用的範圍,就知大家的憂慮並非無的放矢。<br /><br />《刑法》第六條規定犯罪的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國領域內犯罪。那即是說,即使有人沒離開過香港,若他在香港進行的行為,其結果認定為發生在中國大陸,那麼他就有可能觸犯中國法律,被要求引渡受審。舉個例子,有人在香港上載一篇文章至互聯網,而這篇文章在那人不知情下被人在中國大陸看到或下載,這文章若涉及一些中國的刑事罪行,就可能被算為結果發生在中國大陸了。<br /><br /><div>另外《刑法》第七條,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外犯了《刑法》規定之罪的也會適用。即是說若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國公民到香港及中國大陸以外發表了一些言論,若這些言論被認為是違反了中國法律,即使這些言論不在香港或中國大陸發表,他也同樣有可能被要求引渡受審。</div><div> </div><div>打開缺口後恐進一步擴大</div><div> </div>有人說即使把《逃犯條例》適用至中國大陸,但相關罪行必須列於現有條例附表中的48項罪行,故出現濫用的機會不大。但若細心看這48項罪行,起碼刑事恐嚇和與妨礙或阻礙司法公正有關的罪行這兩項,就有可能被用來作法律包裝,不難把一些中共不喜歡的言論包括在內。再者,若能隨便修改《逃犯條例》的適用範圍,將來要修改附表所列的罪行,把與國家安全有關的法律也列進去又有何難?一旦開了缺口,以後要進一步擴大範圍就容易得多了。<br /><br />也有人說,即使特首發出了一次性適用的命令,仍要經過香港法庭這一關,得符合各項法律條件,法庭才會批准引渡。但這也是威權法治厲害之處,一旦修改了法例,法院會被「迫埋牆」,被迫為威權體制背書。香港的法官不是聖人,若在安全的環境下,他們當然可以高調地高舉法治與公義;但在威權之下,他們也得「知所進退」。威權法治下雖可以有司法獨立,但法官在進行獨立裁決時,一旦涉及專制政權提出的要求,自主空間就不會餘下多少了。<br /><br />不是說《逃犯條例》一旦適用於中國大陸,中共就會即時引用來把香港的異見者都引渡回中國大陸受審,但這已足以產生巨大的寒蟬效應使人噤聲,威權法治的威嚇作用,就已經達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