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一届大律师公会主席夏博义(Paul Harris)在24日上任后首次接受传媒访问是,直言香港国安法是一“羞辱”以及“令人反感”(disgrace)、(disgusting)。现年69岁的夏博义是公法及人权法专家,2006 年晋身资深大律师,并曾任“香港人权监察”创会主席。主权移交早年多宗关于言论及和平示威权利的著名案件,他都有份代理。
他在接受立场新闻的访问时指出,在此风高浪急之时接棒,面前险阻难以预测。他坦诚指出,直至去年 12 月初,仍从未想过要成为公会主席。
夏博义说:“我没有任何幻想,这会是一项非常困难、甚至没有可能的工作。”夏博义说,但公会宪章规定我们要捍卫法治,这就是我会尝试的事情…我非常肯定,这是我之后的主要工作。
他说:“有人高于法律,就没有法治。”
夏博义过去曾经处理1997 年的“马维騉案”(争辩临时立法会是否合法)、1999 年“吴恭劭烧国旗案”(争辩《国旗法》限制表达自由是否合法)、2008 年“陈巧文雪山狮子旗案”等(争辩警方拘捕行动有否侵犯言论集会权)。其中尤以 2005 年法轮功成员在中联办外示威的“杨美云案”具标志性,终审法院最终裁定警方以“阻街”拘捕法轮功学员不合法,因基本法保障他们和平示威的宪法权利。
国安法在港实施满半年,至今共四人被正式落案起诉,被指涉国安罪行被捕人数近百人。夏博义批评,观乎近日警方国安处大举搜捕民主派初选参加者及组织者,国安法无疑将香港进一步推向警察国家。
本月 6 日清晨,超过 50 名民主派人士差不多同时被国安处人员上门拘捕,部分人遭警方爆门,及后被扣留于不同警署逾 30 小时,甚至 40 小时方获保释。夏博义认为,这做法完全不必要,是国安法如何损害香港自由的又一例证。
“他们(初选参加者)大部分都是守法的人,你预约他们去警署接受拘捕,他们都会去的。… 这做法看起来是故意要恐吓人,非常令人反感(disgusting)。”
夏博义认为,疫情过去后,港人很可能再次上街游行,因国安法并不能为香港带来真正的平静。“说国安法是用来阻止暴力示威发生,这说法是完全不真实的…北京将这些游行示威说成外国势力指使的,我完全看不到任何证据去证明。我见过不少有份参与示威的人,他们都是对事情有很强烈意见的香港人,他们绝对不是受什么势力唆使。”
“国安法是设计来夺走香港自由、引进内地制度的,和维护公共秩序一点关系也没有。”
夏博义直言,同意不少人所批评、国安法是一“耻辱”( disgrace)。但他认为除非香港立法会能于短期内自行立法,否则现时要求撤回整部国安法不设实际。他眼中可以一试的方案,是与政府尤其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协商,修改国安法中部分最具争议的条文、或新增一些条文,令国安法较现时容易接受。
为何港府要这样做?夏博义认为诱因是,目前已有 9 个国家中止与香港的引渡协议。“我希望这会令政府停下来想一想,至少考虑作些改变去安抚民心。”但他不敢太乐观,“或者这是完全不可能的事,我可能会撞上砖墙,(政府)完全拒绝对话,我目前仍不知道。我不认识律政司司长本人,我以前没有见过她。”
夏博义最关注的,是港区国安法第 14 及第 60 条订明,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决定、及驻港国安公署人员行为,不受本港司法管辖干涉。
“这是至关重要的,条文的意思就是,他们可以随意绑架人,都是没有法律后果的,更不用说打人、盗窃,入侵民居,任何的行为。”夏博义说,“当有一部分人(的权力)高于法律,我们无法享有法治。”
他又列举国安法中多项条文,例如第 46 条订定案件可以在无陪审团下审理;第 43 条赋权国安部门要求管有资料者回答问题;甚至第 19 条订明国家安全开支不受现行法律规定限制,均与基本法下保障的宪法权利有明显冲突。另一令不少人忧虑的条文,是第 55 及 56 项规定,如案件符合三种特定情况,包括涉及外国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国安公署将对案件行驶管辖权,及将案件交由中国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