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 美国出庭 签署DPA协议
美东时间9月24日下午,华为财务总监孟晚舟在美国纽约东区法院出庭。她拒绝承认有罪(NOT GUILTY),但是承认了检方列出的犯罪事实清单,最后法院确认了她和美国司法部签署的DPA协议(延缓起诉协议,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
孟晚舟承认协议中罗列的犯罪事实
根据检方当天宣读的七项协议内容,孟晚舟承认了协议附带文本中,所罗列的犯罪案件的事实情况(statement of facts)。她本人过目了这份文件和翻译文本,与律师讨论过,承认协议附件上面所陈述的犯罪事实属实无误。
而且,孟晚舟还亲自签署了相关文件,确认了指控事实。在美国司法部发布的DPA文件开头就写着:美国纽约东区检察官办公室、美国司法部洗钱和犯罪财产追索处、美国国家安全局反间谍和出口控制处,以及被告孟晚舟,对下列事实进行了确认。
而如果孟晚舟违反协议,美国政府律师有权提出控诉,甚至定罪。这些孟晚舟承认的事实,也可能在听证会上作为证据被提出。这份事实也会作为法官宣布她的罪行和定罪时使用。
同时,如果孟晚舟和她的律师,在其它场合对这份犯罪事实改口,或者对外界声称她不是自愿签署的,又或者推说她签的时候不明白自己签署的内容,这些都会被认为已经违反了协议书。
换句话说,这份承认了的涉嫌犯罪的事实,是板上钉钉,她自己现在亲口承认,并且无法改口的。除非她想落到又被起诉、乃至定罪的下场。
质言之,孟晚舟是华为的污点证人。
美国法院开庭过程 双方达成的DPA协议是什么?DPA的条款,主要有三点:
孟晚舟同意一份四页的“事实声明”(statement of facts)的准确性,其中详细说明了她向金融机构所作明知虚假的陈述。
孟晚舟还同意不实施其它联邦、州或地方犯罪。
司法部同意撤回其向加拿大司法部提出的将孟晚舟引渡到美国的请求。
“控辩交易” 孟晚舟庭上不认罪但可解脱
什么是DPA?为什么孟晚舟不认罪但是可以解脱?
这涉及到美国的“控辩交易”。在美国和西方很多国家,控辩交易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当然中共可能拿这个来做文章。
孟晚舟这一次和美国司法部达成的这个DPA交易的本质,是涉嫌犯罪的人承认事实、交了罚款,换取延迟起诉,类似缓刑,缓刑期间没有再犯罪,就可以正式解除起诉了。以后也没有案底。
像孟晚舟这一次一样的DPA延迟起诉方面,也有被告承认了犯罪事实,但是免于起诉的例子吗?
很多。DPA协议设计当初也同样是为了减少司法成本,设计的控辩双方交易的制度。举一个例子,去年的时候,《华尔街日报》有一个报导,说美国证监会和司法部经过几年调查,发现了爱立信历史上在中国、吉布提、印尼、科威特、沙特阿拉伯和越南犯下的外国贿赂违规行为,然后双方最后选择了和解,2019年,爱立信向美国政府支付超过10亿美元的罚款,与检方达成DPA(暂缓起诉协议),该协议还要求爱立信在三年内保留合规监督员。
所以,这一次开庭的整个过程,简单来说,就是孟晚舟承认了犯罪事实清单上的犯罪事实,但是检方选择不起诉她——延迟起诉,类似缓刑,缓刑期内如果再犯事儿,定斩不饶,因为她自己签署和承认了欺骗银行的事实,这样回头可以起诉华为搞银行欺诈和电汇欺诈。
我们知道孟晚舟之前一直不认罪,这次承认事实是一个很大让步。
记者也说孟晚舟达成的协议里面包括罚款,不过对罚款金额没有披露。此外,还交付了一笔类似保释金的钱,叫personal recognizance bond。
孟晚舟具体承认了哪些涉嫌犯罪的事实?
那么孟晚舟究竟具体承认了什么呢?在美国司法部的官方文件中,详细列出了孟晚舟签署的那份“事实陈述”(Statements of Facts),长达四页。
我们知道,孟晚舟事件的始末,起源于美国指控华为利用一家名为星通(Skycom)的香港空壳公司向伊朗出售违禁电信设备。美方称孟晚舟2013年8月在向汇丰银行驻香港高管做PPT演示过程中,隐瞒Skycom本来就是华为自己的这一事实,假装其只是“合作伙伴”。这误导了汇丰银行,并且让汇丰违反了美国对伊朗的制裁法令,遭受损失。
而今天,纽约东区代理检察官波克曼(Nicole Boeckmann)表示,孟晚舟承认,她的确在关于华为在伊朗的业务运营上,“向一家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多次重大失实陈述。”
所谓“失实陈述”,其实就是撒过的谎。
我们来看看这份“事实清单”中,她签字承认的具体内容:
“孟在给汇丰银行的幻灯片的发言中表示,华为与星通的关系是‘正常的业务合作’和‘正常可控的业务合作’,她将星通描述为‘合作伙伴’、‘华为的业务伙伴’,以及在伊朗的‘与华为合作的第三方’。但这些陈述是不真实的。因为正如孟知道的那样,Skycom不是华为的商业伙伴,也不是与华为合作的第三方;相反,华为控制了Skycom,Skycom的员工是真正的华为员工。
“此外,孟表示,华为‘曾经是Skycom的股东’,但‘已出售其在Skycom的所有股份’。这些陈述是不真实的,因为正如孟知道的那样,华为已将其‘股份出售’给了一个华为控制的实体。
“最后,孟表示,华为‘在伊朗严格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制裁措施’,‘华为或与华为合作的任何第三方’‘没有违反出口管制规定’。这些陈述是不真实的,因为华为运营Skycom,导致金融机构为华为在伊朗的业务提供被禁止的服务,包括银行服务。”
检察官则对此一语中的:“孟承认了她在实施一项欺诈全球金融机构的计划中所扮演的主要角色的责任。”
承认事实和承认有罪有区别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说,承认事实和承认有罪两者是有区别的:不认罪是没有案底的,认罪需要经过正式的审判。现在她既没有完成引渡,也没有审判,不能说她认罪了。
但是孟晚舟当庭和签署的DPA文件里面承认了重要的犯罪事实,这一点非常重要。我们看到法官反复问她,这是你自愿签署的、没有人强迫你,对吧?你没有服用药物或者违禁药物,对吧?其实这就是想证实这是完全反映了她本人的意愿。
当然,一旦孟回到中国,可能会出于政治或者中共媒体直接就说她是被迫的,这个很可能发生。但是,我们都知道孟晚舟是住在大豪宅里面,活动自由,不存在中国式的酷刑逼供问题,“被迫”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
那孟晚舟如今承认了事实,达成了协议,基本可以说是“被放过”,恢复自由身了,对吧。那为什么美国现在要“放她一马”呢?
第一个原因就是我们刚刚说的,DPA设计的目标,虽然是要减少司法成本,但是控辩双方在签署DPA文件的时候,被告人也会正式确认检方指控的罪名。这一点非常重要,相当于孟晚舟承认了美国方面的指控。
有利促进被扣押的两名加拿大人获释
第二个考虑,可能涉及到美国现政府认为没有必要在这个事情上纠缠了,放过孟晚舟可能有利于缓解美中关系、加中关系,也有利于促进被扣押的两名加拿大人的获释。
他还说:“我们的起诉团队继续准备对华为的审判,我们期待着在法庭上证明我们对该公司的起诉。”
美国放过孟晚舟不会放过华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