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兆環口述/張淯著,《誰說法律沒有溫度──李兆環律師讓輸贏之間更圓滿》,
臺北:台灣獨家傳媒有限公司,2021年12月17日
2021年12月19日,新書見面簽名會,臺北三民書局重南店藝文空間。
左起:何啟聖、張淯、李兆環、曾建元
由得聲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李兆環博士口述,獨家報導雜誌張淯社長主持記錄編寫的《誰說法律沒有溫度──李兆環律師讓輸贏之間更圓滿》一書,是一本非常好看的法律生活智慧案例書。好看在哪裡,在於李律師所經歷和訴說的法律案例,看似平鋪直敘,平淡無奇,在綿長的歲月洗鍊後,卻可能在案主的後半生或是第二代身上演出驚奇的續曲或是終曲,在現世應驗了因緣果報。喔,李律師不只是律師,更不是訟師,她用心至深所處理的不單單是當下的法律爭端,而是對當事人與其生活世界影響深遠的生命課題,從這個角度來說,也許我們還可以為她送上一頂法律諮商師的桂冠。
中國的傳統法律制度沒有發展出獨立的司法官體系,各級司法的審理都由地方行政首長擔當,直到中央朝廷才由法務部門專管,再者,中國宗法社會推崇以儒家孝道倫理治國,因而人情義理的安置和周全,更甚於國法的威嚴,因此傳統中國司法追求的是通情達理的實質正義,這種判斷能力的養成依賴於社會經驗和人生智慧,或者是倫理道德哲學經典中蘊藏的真理,而不像西方國家有程序正義可以確保司法技術官僚的權威,但也正因為我國清末變法自日本繼受了歐洲大陸法德法系的司法制度,同時引進了法典萬能主義的法律拜物教迷信,也讓科舉的遺毒滲透進了司法官的甄拔程序,然問題是,傳統科舉無論明經抑或策論取士,最終脫穎而出的,乃不乏於經典倫理哲學原理融會貫通或對社會政治變遷觀察入微而有淑世懷抱的秀異之士,他們斷案用法,只是為了給予判決一個形式上的正當性基礎,但判決的實質正當性,則來自於法感與人情,
而根源於日本學者滋賀秀三所稱的「活生生的平凡人之心」,從而人們可以據以估計對方如何思考與行動、如何相互期待與體諒,而生與法律或契約相同的對於人的社會互動法律效果的規範可預測性,因而自古即有「法律不外人情」的說法,這個「人情」,滋賀秀三認為有習慣法的意涵,而我國法律社會學者林端則認為還具有更上位的自然法/自然正義的規範作用,他便說道:「王道不外人情,法律不出乎人身,因為人是社會生活的主體,法是社會生活的規律,所以,凡不近人情的法律會失去法律之所以為法律的道理。」
國法、天理、人情,這是中華法系觀念的法源,人情居其一,或者還更居上位,這裡的「人情」,萬萬不能被理解為徇私和任性,因為這對另一造就不公平了,因此合情合理,就是要讓當事人之間都感到被公平對待,願意接受爭端解決的方案,甚至捐棄前嫌,讓關係重新開始,而這一個案爭端的處理經驗,又可以為社會公眾所接受,而成為未來類似案件審理的先例,《論語.顏淵》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訟期無訟,這便是法律爭端解決的最高目標,而要達到這一境界,就是要在訟爭過程中力求結局的圓滿。
我們在本書中,看到李兆環律師在她在野法曹的社會實踐中,如何心存著「圓滿」與「和諧」的善念,在為當事人解決法律內外的人生課題。法律實務工作固然是她的職業,她的職業成就感卻不是建立在以法律為武器的訴訟勝負或是執業的接案數與收入之上,我們看到的,是她發自母性的悲天憫人、世事洞明和人情練達。在民事案件上,她對於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如調解、調處或仲裁等十分推崇,因為判決是對於事實和是非的判斷,非真即假,全贏全輸,不能確保和諧關係再恢復到以往,但訴訟外的方式就不同了,和解方案一定要爭端雙方合意才會成立,這就需要溝通、瞭解、寬容、讓步與包容。同樣的圓滿求全精神在刑事案件的適用,則可見於我國現正在推動中的修復式司法制度實驗,即徵得刑事案件原告與被告雙方當事人的同意,由檢察官、法官甚或典獄長,依職權轉介予接受過訓練的領導者與偕同領導者召開修復團體會議,借助團體輔導工作的技術,讓加害人、被害人雙方了解彼此,坦誠以對,修復犯罪過程對當事人與社會造成的傷害,放下仇恨怨懟,達成真正的道歉與寬恕。李兆環說:「人的心安定了,問題解決了,司法的紛爭也會少一些」。誠哉斯言。
本書是李兆環律師執業25年經驗的智慧結晶,她畢業自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執業過程中不斷精進專業素養,持續進修,以論文《論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之扶養權》獲得國立中正大學法學碩士學位,再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政法大學深造,以論文《以人權審視大陸婚姻移民家庭權之法律規範》獲頒法學博士學位,長期投入家事法領域的研究、教學與實務工作,對於親人反目的悲劇感觸尤為深刻。多年法律服務工作的需要,李律師的專業也從家事法輻射到遺產及贈與稅法、醫事法、藥事法等領域。在法律專業之外,李律師於閒暇則以藝術陶養心性,她長期浸淫於書畫和民族舞蹈,對於美有相當的品味與鑑賞力,這也使得她在法律實務工作求真導善之餘,還擁有直觀法律美學的稟賦,成人之美而不成人之惡。內人短期執業律師後則曾經長期投入司法官工作,因不堪身心負荷工作出現狀況而離開,受到法院行政領導窮追不捨地究責追懲,無時無已,我本身是法學者,也從事公共管理的教學研究,即深深感到我國司法文化的自閉與傲慢,與現代組織管理與領導的觀念相去甚遠,究其原因,正在於法律職業性格的內化、外化與異化,而形成權威與官僚的組織氛圍,尸居餘氣,暮氣沉沉,自以為是,十分可怕。李律師不曾從在野走向廟堂,尚能對法律保持美的追求,對情理滿懷信心,這真是她寶貴的精神資產,是她的幸運造化,也是她來往客戶們的福份,令我無比嚮往與羨慕。
民國112年2月10日晚8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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