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今(27 日)午发表长达 12 页的初步报告,对国安法凌驾香港其他法例和执法部门过阔地演绎国安法,深表关注;委员会又关注国安法第4 条虽已订明会依法保护港人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享有适用于香港自由,但执行时却过多地限制港人享有《公约》的 14 项自由,占有 53项人权自由的《公约》的 26%,受制的,除了言论、和平集会、结社、选举及不受酷刑等权利之外,还包括《公约》第 2 条所保障的平等享有公约所订定之自由的人权;如若人民的人权自由受到侵害,须获有效之救济。
委员会更指出,国安法有六大缺点,包括转移嫌犯到《公约》未生效的中国的机关接受调查、检控,甚至受审,可能令香港实质上违反《公约》规定;特首拥有过多权力以致可能削弱司法独立;缺乏上诉机制等。委员会同时深切关注国安法实施后,包括工会及学生会在内的大量公民社会团体停运或撤离香港,促请香港避免做出打击结社自由的行动。
港府现正就基本法第 23 条有关国家安全的罪行进行本地立法,人权委员会欣悉当局会进行公众咨询,要求港府采取实质行动去废除国安法,期间应避免执行国安法;而在就 23 条立法时,须确保能广纳(inclusive)不同意见和透明,促进公民社会和公众能自由开放及有意义地参与,并因应包括委只会在内的国际人权机制就国安法所表达的关注,令新制订的 23 条立法能与《公约》完全相符。
至于未有使用逾半世纪、但近一年多来被警方频繁使用的煽动罪,被当局视为国安罪行,并因此令相关案件由警方国安处进行调查,委员会尤表关注,特别是因此令当局可以用上具有过度调查权力的国安法执行细则。结果,煽动罪像国安法般过多地限制港人享有《公约》保障的逾四分之一的人权。
委员会以更强硬的态度要求港府废除煽动罪,期间避免用该条款扛压批判声音和异见,并立即停止以国安法及其执行细则去处理煽动案件;委员会又要求港府检讨处理中的煽动案件,以确保不会有人因合理行使表达自由而被检控或被针对。
深切关注警方滥用武力 促修例保集会自由
在警方执法及处理集会事宜方面,委员会表示,深切关注警方在 2019 年的反修例运动中过度及滥用武力,亦关注港府将所有示威标签为暴力;促请港府实时成立完全独立的投诉警察调查机制;呼吁撤销被控非法集结人士及修订《公安条例》。
委员又关注香港在言论及新闻自由方面的保障,要求当局停止以国安法对付记者、政客、学者、人权捍卫者及社会上适当行使表达自由的人士;撤销相关检控并作出适当赔偿;保障媒体的编辑自主和记者免受袭击及威吓;并确保制订反假新闻法前进行咨询。
另外,委员会对港府未有确保不会对向该会提交意见的团体秋后算账,表示遗憾。委员会本月上旬审议香港履行《公约》状况时,数名成员多次要求港府明确保证不会对提交意见的团体秋后算账,港府则只是重申,国安法不会影响「正常」的国际交往,但又未对何谓「正常」作出解释。
其次,香港虽设有平等机会委员会、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和申诉专员,但委员会在报告初稿中指出,有关组织没有足够的独立自主去执行各自获得授权的任务。委员会重申,香港应成立一个统一的人权委员会以更好地保障人权。
报告订明,港府须在未来三年内就落实委员会针对国安法、表达自由及结社自由的的建议提交进度报告;另外,港府要在 2028 年 7 月提交下一份落实《公约》的定期报告。